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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月論自由

發布日期:
作者: 倪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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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曾提出一個耐人深思的課題:他認為「法」是「一些條件的統合,在這些條件下,個人的意願和其他人的意願,可依據自由的一般原則而相互結合。」「意思就是法是實現自由的條件,若是,則從自然律來看,法的目的何在?」且看希臘哲人如何回應。
亞里斯多德有句名言:「不需要生活於社會中者,不是神祇便是野獸。」對習法學的人來說,人、社會、法律三者一體的原則是毋庸再言的;問題是,從自然權利理論來說,自由若是法的目的,那自由又能具體表現於那裡?拜理性主義的抬頭,我們似乎可發現,這種保障自由的定義,在過去主要是保障私權,現已進為對人權的保障。所以衍生而來的是,定罪不能只憑懷疑,而必須是證據確鑿達到超級合理的程度時,才能判決有罪。此種寧願錯放,而非錯殺的相對主義,正是文明與野蠻的分野;更是基於保障個人自由的人權觀念。
團體也復如此,拜人權觀念的重視,過去將戰俘與國家罪行結合的不當觀念,以致產生虐俘殺俘的慘劇,也在近世藉由普世的人權觀念,認為戰俘與國家必須分開,因此必須受到「人」的待遇及保障。也因此,分辨文明與否,由人權之重視與否即可見曉。這才是自由的真諦,更是法之最終目的。
「自由主義一向把自由與權威視為敵對,可知這種形式主義所帶來的荒謬?」自由可分外在與內在。勞耳思(John Rawls)曾定義外在自由:「每個人均平等享有最廣闊的基本自由權利,但必須與別人享有同樣權利是相容的。」所以真正的自由是與法治、責任不可分的。有了這種自由,不分出身,均可在法律保下,不受別人意志干涉,不成為別人的工具。生命才有尊嚴,每個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就是康德所謂「諸目的的王國」(Kingdom of Ends)。但這種社會如何形成?在於遵守普遍、抽象的規則,即相互承辦一種約定成俗的權威性,否則彼此的行為,不但不能相互為用,且會相互抵消,且被各種大膽假設所摧毀。
但僅有外在自由並非真自由,必須對生命有自覺清楚的自知,不隨別人意志的才是真自由。但他必須有所根據以發揮主宰性,這種真自由的根據,即是韋伯所謂的「奇理斯瑪的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如一個愛好文學的人,當他真心悅服受了杜思妥也夫斯基啟發時,他自己的創造想像力才能豐富,才不會羈絆在詞藻層次上;但韋伯的權威與政客個人崇拜的權威是不同的。
「奇理斯瑪」本義是「神聖的天賦」(the gift of grace),本是基督教語,後經韋伯運用轉化,強調它是一種使人服膺的權威力量;一種使自己的提議被別人接受的能力,且這種力量是經常被考驗淘汰中,所以它是一種心安理得的權威。
因此以平等為基礎的民主,是反對權威的;但這種社會也是最膚淺、最趨附時尚的。低俗的選舉帶來庸俗的風氣,所以民主只是保障自由的手段,自由才是目的。而真正的自由必要靠心安理得;一種具有原創能力的權威來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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