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現代話因緣
本月是至聖先師聖誕月,凡儒家子弟,莫不以存仁行道之精神來慶此佳節;尤其是致力於傳統與現代因緣之新儒家。
古之學者,經史子集本不分讀,如此文章道德方見豐富開闊,進而提高思維力及分析力,不致流於浮說游詞、或照本宣科之薄學窘象;更不致陷入形式主義的邏輯。基此,所有人文學科之教授,首在基礎理論之廣博深邃,然後以宏觀之史觀來俯視暢論之。如此定會發現,任何理論,皆脫離不了傳統之因緣;既使是政治學也不例外,如世人視為生硬的之五權憲法。
國父中山先生所倡「考試」「監察」等制,與我國傳統政治制度史之因緣,其實已涉及到社會學上之一段公案:自德國社會學大師韋伯(Max Weber)以來,社會及政治學中的傳統和現代,似已成為對立之詞。此種尚未脫盡十八世紀啟蒙思潮(Enlightenmenet)的窠臼,更加深了一般學力褊狹之學者,不屑去深究傳統與現代化間之因緣性,使得原已枯竭之人文內容益加雪上添霜。
其實此種傳統與現代二分法之迷信,事實上已受到挑戰。魯道夫(Lloyd I. Rudolph and Suzanne Hoeber Rudolph)夫婦即為顯例。據他們夫婦研究印度的傳統及現代化的過程結果分析發現:傳統與現代之間具有非常複雜,不僅傳統中涵有現代性的因子,而現代性的本身也決非全屬現代,內中不乏是脫胎於傳統的成份,甘地便是最善於運用傳統的人物。
所謂「萬古長空,一朝風月」。傳統不是一朝一夕形成,也不可能突然毀於剎那。就舉五權憲法中的「監察」言,若不知我國古代諫官與御史原本有別,至南宋時始混同,降至元代則確已不別了,及至明清,一方諫官不專以監察失策為職,又得監察違法,同時御史不專以監察違法為職,又得監察失策。若不知此傳統,何以明今日監察院,依憲法對公務員之失職或違法,得提出糾舉或彈劾外,又得依監察法,對行政院之設施提出糾正案?
但同樣地我們不否認傳統,並非表示對傳統一味地讚美。如近世憲法之中心思想「法治政治」。若純以我國古代法家,如管仲所謂「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即沾沾自許:法治精神我國為古,卻昧於此法治與今日憲政之法治大有不同。古之法制,法者出於天子,執法者亦秉天子行之;今之法治者重在立法與執法者分屬不同組織。尤強調劃分原理(Verteilungsprinzip),劃分個人自由與國家活動之界限,公權力的行使,原則上不得侵犯個人的自由。此種人權思想,方是今日「法治政治」之必要條件。因此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一個國家沒有保障基本權力,確立分立,那簡直是沒有憲法。」
因此,若不能理解傳統與現代之因緣,及康德良心自由論,進而以普世價值內化之,則不但永困於於「五權」與西方大相逕庭之爭議,乃至於不知所措。職是之故,有志氣的方家們,是否該是吾輩沉潛省思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