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之說
頂新劣油案一審判無罪,引來社會一陣錯愕,更遭來各界撻伐;說什麼的都有,唯少見說法官是對的,只偶爾有媒體提及承審法官「抽到他就難定罪」、重視「無罪推定原則」云云。當然,此案為禍社會、人民之深難以計數,如此判決的確難以讓多數民意認同,但民意可以等同法律嗎?
本文不在為頂新脫罪,只是質疑其癥結所在:「就法論法」有錯嗎?對此,筆者向來推崇的嚴長壽先生有如下說法;頂新劣油案無罪,其中,辯方主張「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而法官採信此論點是其中一個原因。對此,嚴長壽先生認為,法官如果都是「法匠」,只會依法論法,不了解社會情感,這種判決只會變相鼓勵台灣商人「就算原料不好,只要不被檢查出來就可以」,代表台灣教育出了問題。
為什麼「社會情感」可以影響法條適用與法官判斷?粗涉法律的人都知道,「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檢察官和法官對法條適用或法律見解有所差異,法官是應該依「社會情感」或法律原則來做判定根本就是「著勿庸議」的事,何以社會情感應該去影響法官的專業判斷,膨漲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若果真如此,不會動搖法治社會的基礎及根本嗎?
當然,許多人談「法治」前會先說「民主」;民主,以民為主,以主流民意決定公共政策及走向。若一切以民主為本,意即人曰可殺便殺,法治便猶如「國王的新衣」或遮羞布,只能拿來維護「選擇性的正義」。但,正義可以選擇嗎?在人曰可殺的案件裡,法官偏判無罪,難道他不知道輿論會把他戳成馬蜂窩嗎?真相是因為法官是財團的門神,或僅是檢察官做的功課不夠,無法說服法官基於法條解讀,以及認知的不同?又這種直把就法論法的法官打下阿鼻地獄的手法,會不會影響後續承審法官的價值判斷,最終導向一個民粹治國的結果?
頂新的確該殺,因為它違背了食品業最基本誠實原則及商業信賴,但或許它還不是最該死的一個,因為有利可圖,多的是鋌而走險、上下其手的社會敗類,如何摘奸發伏、如何一網打盡,不單是檢警調的事,也是全民的事。頂新案之所以能大白天下,還要歸功於鍥而不捨、跨縣舉辦的屏東老農;若否,這個案子早就淹沒在體制僵化、查察不實的官僚文化裡;我們讚賞這種維護私權、公益的社會正義,卻不能容忍「依法論法」,不被「社會情感」左右的法官,不也說明了我們享受「廖添丁」英雄式的快慰,卻不願去深究檢方起訴的疏漏、法官論法的慎重,只圖一時爽快的踐踏殺伐,又果為民主社會公民應有的擔當與成就?
法務部對頂新判決表達立場,認為應該繼續上訴;法務部說,彰檢這次花了21天時間,不會準備不足,是雙方對於法條的認知有出入。而網路司法監督媒體「法操」則整理出了檢察官這次偵辦過程的9大搞笑事蹟,質疑檢察官指控不是沒證據就是自己的臆測,「要是這樣都有罪,那才是真的恐龍法官吧?」
我們必須理解法律絕對不能等於民意;法官就應該秉持自己獨立判斷與就法論法的品格操守。法律沒有問題,企圖以民意操控法官的腦袋,才是最大的問題;「法匠」之說不啻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