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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人祖墳,該當何罪?

發布日期:
作者: 陳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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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金門瓊林蔡氏位在成功村的明代名臣蔡守愚之子蔡荊玉古墳曾被人盜挖,引發一場官司。
沒想到,今年(2021)5月4日,歷史重演,金城鎮夏墅村60號旁的明朝盧若騰族系古墓又遭濫挖,盧氏宗親族老到場看到有三百多年歷史的祖墳整個被破壞殆盡,不少人都紅了眼眶,直斥可惡至極。
隔天,有金門盧氏宗親問我:「挖人祖墳,該當何罪?」
  法律問題應該交給律師,我當晚向在台北當律師的女兒陳芸提出諮詢,她第一時間就告訴我刑法第十八章第248條規定:「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9條亦有明文:「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她還補充道:「這幾條沒有特別設定過失犯,意思是:如果挖掘的人主觀上沒有毀壞墳墓的意思,刑法是沒有處罰的。」
  我想盧氏宗親之所以會問我這個問題,未必是真的想知道這些,而可能是出於義憤的譴責之詞,或者他們也想聽聽民俗學者的看法吧。
  從傳統民俗的角度來看,挖絕戶墳與踹寡婦門、吃月子奶、打瞎罵啞一樣,都是天理難容的大缺德事。
犯下挖人祖墳這種缺德事而遭到惡報的故事頗多,例如清光緒年間汪道鼎所編《坐花誌果》,書中有篇〈掘墳卒〉,講述1856年夏天,江蘇丹陽縣北門外,有五名兵卒走在路上,突然晴天霹靂,殛斃了其中三人,原來這三人「平日從軍所至,專以發掘墳墓為事」,終於招惹天怒。
又如清朝有部西湖俠漢所編《宣講大全》,卷三的〈挖墓乞食〉,也是一則挖人祖墳難脫悲慘下場的案證故事:
  話說荊陽余士興某年十二月看到對門松樹灣有片荒地,要工人李東榮去整理,意圖占為己有,李東榮整地時發現「一排石板,五棺古墓」,認為「無主孤墳,四鄰看守」,不能開挖古墳,任其拋屍露骨。余士興大怒,棍打李東榮,李東榮好心勸他罷手,免得惹禍上身,因為他聽說過有人挖古墳造房廊導致家破人亡。余士興不聽,另外找人挑田整地,剛挖一棺,石棺板就砸傷了工人,害他賠了不少醫藥費。余士興在旁督工挖人祖墳時,有石渣子飄入眼中,百藥無效,痛苦到隔年五月,夢見他先父現身大罵,並警告他古墳亡者已經「把你告在那閻羅五殿,等待你陽罪滿,勾到陰間」,「又還要損妻兒,斷絕香」。最後,余士興老婆孩子果然都死於疫症,自己也淪落為乞丐,慘死街頭,不得善終。
  這則故事,容有虛構成分,不過其中諸多細節倒是挺合乎民間因果報應的講法的。大家如果去看著名的宗教善書《玉曆寶鈔》,就會發現它在「五殿閻羅天子」描述第五殿名為「叫喚大地獄」,內有十六個「誅心小地獄」,周遭遍佈銅身毒蛇、鐵鑄餓狗,蛇吞心臟,狗吃人腸,受懲對象就包括生前「挖掘他人墳塚,填平滅跡」者。此外,道教文獻《玉定金科例誅輯要》卷六「誅不義」也說:「偷刨墳墓」、「平他人有迹無名墳墓為田園者」,都得「勾入疫劫」(染病即死),甚至「不存屍」(無家人收葬)、「後斬」(宗支並斬,絕其祀事)。
  總之,挖人祖墳,該當何罪呢?民間的果報之說,無論是被雷打死,或者淪為乞丐,家破人亡,死後再到地府第五殿抽腸誅心……,顯然遠比現行刑法的處罰更為嚴苛,而且法律或有漏洞可鑽,道德良心的譴責則無處可躲,即便眼前看似無事,民俗依舊深信「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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