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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發布日期:
作者: 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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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的過錯、過失,雖然是自己一時的疏失,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都可以原諒的。如果是罔顧法令規定,而且知法犯法,逞一時之慾,造成別人不可彌補的傷害,或是危及別人的生命,就不是事後後悔道歉,可以撫平被害人和他的親人心中的痛。

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說:台北縣有一位員警下班之後,他夥同二位員警一起到台北市一家卡拉OK喝酒唱歌。可能是樂極生悲,這位員警和他的同伴在凌晨四時許驅車離去,忘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警告,或者無視法令規定的存在,結果他酒後駕車發生連環車禍,造成一位年輕機車騎士傷重,有全身癱瘓之虞。

車禍發生後,台北縣這位酒駕員警留下二個同事在現場處理善後。後來,他離去後又重返現場,經酒精檢測濃度值高達零點七四,還說是:他是「搶黃燈」時肇事撞上計程車,並非「闖紅燈」云云。

身為人民保姆,也是執法者的員警酒駕肇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甚至高階警官也有。或許這些不肖的員警,他們心存我是警察,我酒駕不可能自己給自己開紅單吧!抑或有自己人罩著,我們看見新聞報導時,就有員警企圖阻止新聞記者拍攝的動作,想低調處理這起不光彩,又有損警界的員警酒駕肇禍事件。

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的員警是好的,不會像少數害群之馬的員警,他們是「不到黃河不死心,不見棺材不掉淚」。我們祈盼這是員警酒駕肇禍的最後一次,一般的社會大眾也都能「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否則,一旦肇禍才來後悔,為時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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