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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智財權

發布日期:
作者: 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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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公布施行,旨在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立法。意即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法獲得權益保護,提高刑責並擴大公訴罪範圍,將擅自重製侵權提高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罰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並非指大量印刷或燒拷,而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那怕只是下載一首歌曲或複印一段文章,都屬侵權觸法行為,三年前的成大學生在宿舍下載MP3流行音樂,經舉發檢警大舉搜索,被查扣十四台個人電腦,依法究辦;同樣的,隨後東海大學校外影印街,亦遭查扣大批學生交付影印書籍案,雖都只是學生為節省開銷自娛或自用,但仍難逃侵權公訴與民事求償的責任,殷鑑不遠!

從前,所謂「天下文章一大抄,只是抄得高不高明而已!」記得二十幾年個人在「文藝月刊」發表過的一篇「搖鈴的故事」,描寫童年賣冰棒的經過,場景在金門,但不久前某報副刊上有一篇文章,情節幾乎是一模一樣,只是地名套上台灣某鄉下小鎮。說實在話,出版法已廢止,作品一經公開發表,即取得著作權,且追訴期延至身後五十年;換言之,類似情形已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是時再今日,天下文章不能抄,那怕是手段很高明!又如去年國內知名大報年度文學獎徵稿,獲評為首獎的作品被檢舉部份情節涉嫌模仿抄襲,被索回獎金斯文掃地事小,挨告吃官司才不值得!

事實上,這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很多作品皆在網路張貼展示,但擅自下載,無分自用或營利,都將隨時準備挨告,屆時恐怕連律師都可以不必請了,直接等著去吃牢飯和賠償。甚至,大陸的網路資源,雖相岸文書仍互不認證,司法管轄權鞭長莫及,但文章亦不能任意下載轉寄副刊賺稿費,須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身為現代人,要有尊重智財權的觀念,才不致誤蹈法網,後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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