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
說到「刺青」,每個人也許會有不同的聯想;有人想到黑道分子渾身刺龍刺鳳,打著赤膊也彷彿穿著衣服的模樣;有人想到年輕人的裝飾文化與愛現敢秀的自我風格,在身上的任何部位刺上與眾不同的圖案展現個體的獨特性;更有人想到純粹的身體藝術,對美的表現形式有著獨到見解的藝術工作者以自己或其他志願者的全身皮膚為畫布,恣意地進行創作。
不論刺青的目的為何,重點是對於這種過程帶著痛楚且結果難以回復的行為,必須是歡喜甘願地接受才足以凸顯它的正面價值,倘若被強迫「烙印」,那麼留在身上的圖案也好、文字也罷,非但沒有美感可言,反而成了痛苦的傷痕。不久前有一則妻子受虐的新聞,丈夫長期對妻子施暴,不僅拳腳相向,以香煙燒燙,甚至在妻子的前胸、後背及私處刺上一連串不堪的字眼,連臉頰也不放過。新聞照片中受虐的妻子展示胸前爬滿凌亂醜陋的文字,讓人聯想到被小孩子胡亂塗鴉的牆面,要不是為了證明丈夫的變態行徑,這些不堪的刻痕應是極力遮掩尚唯恐不及的。
這位變態丈夫對自己的刺青行為也有一番變態的解釋,說是基於愛妻子而想永遠佔有她,於是在她身上留下這些標記昭告天下「這女人是屬於我一個人的」,簡單的說就是「宣示主權」。其實藉刺青證明彼此存在特殊關係的例子也不是沒有,時下作風前衛的年輕情侶或夫妻為了表現對彼此的愛與真誠,往往會將另一半的名字刻在自己身上,代表永誌不忘。這行為看來瘋狂,但只要兩方皆出於自願,愛怎樣表達純屬個人自由,但若單單為了滿足一方的佔有慾而強制在對方身上留下粗鄙不堪的印記,如此表現愛意的手段不僅扭曲,而且極不人道,教承受者情何以堪?
現今人們的觀念開放了,對刺青不再存有刻板印象,只要心態健康且歡喜甘願,尋求合格的專業刺青工作者,刺下美麗圖騰展現自我沒啥不可,但若強加於他人身上且手法粗糙,只能算是暴力行為,實在不配稱為刺青,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