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權威
如火如荼之大罷免運動,其利弊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然若深入探討此運動,其實已涉及到自由與權威間之哲思--「自由主義向把自由與權威視為敵對,可知這種形式主義所帶來之荒謬?」
基本上,自由可分外在與內在。勞耳思(John Rawls)曾定義外在自由:「每個人均平等享有最廣闊之基本自由權利,但必須與別人享有同樣權利是相容的。」所以真正之自由是與法治、責任不可分。有了這種自由,不分出身,均可在法律保下,不受別人意志干涉,不成為別人之工具,生命才有尊嚴,每個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就是康德所謂「諸目的之王國」(Kingdom of Ends)。
但這種社會如何建立?在於遵守普遍、抽象之規則,即相互承認一種約定成俗之權威性,否則彼此之行為,非但不能相互為用,且會相互抵消,且被各種大膽假設所摧毀。
但僅有外在自由,並非真自由,必須對生命有自覺清楚自知之時候,不隨別人意志者,才是真自由。但他必須有所根據以發揮其主宰性,這種真自由之根據,即是韋伯所謂的「奇理斯瑪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如一個愛好文學之人,當他真心悅服,受了杜思妥也夫斯基啟發時,他自己的創造想像力,才能豐富,才不會羈絆在詞藻層次上;但韋伯之權威,與政客個人崇拜之權威是不同的。
「奇理斯瑪」本義是「神聖之天賦」(the gift of grace),本是基督教語,後經韋伯運用轉化,強調它使人服膺之權威力量,是一種使自己被別人接受之能力,且這種力量,是處於考驗淘汰中,所以它是一種心安理得之權威。
因此以平等為基礎之民主,是反權威的,且這種社會也是最膚淺、最趨附時尚的,低俗之選舉更帶來庸俗之風氣,所以民主只是保障自由之手段,自由才是目之;而真正之自由,必要靠心安理得、一種具有原創能力之權威來滋養的!
然而如何導正低俗選舉制度所帶來之亂象?正所謂風俗之厚薄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之所嚮而已;當然是知識人!Richarc Hofstadter曾指出:一個知識人,必須具有超越一己得失利害之精神,發展出一種對國家、社會、文化之時代關切感,一種近乎宗教信仰之堅持。
以傳統之精神言,即須具有「以天下蒼生為己任」者,才是知識人;「學成文武藝,貸予帝王家」只能算是知識從事業員而已(余英時語)。但處此人文教育貧乏之世代,有誰去正視這個疏忽所帶來之後果?
知識人最重要者,在於風骨上,必須具有富貴不淫、貧賤不移、威武不屈之嶙峋精神。且他們論政抗爭之是非曲直,應以天下蒼生為己念;是出之於對天下事、事事關心之宏觀悲憫胸懷,因此必要時甚至不惜血濺五步!
易言之,知識份子分子必須具有俠心仁懷,有披肝瀝膽之俠心,方能無悔為天下蒼生伸張正義;有同體大悲之仁懷,方能以同理心關懷世事,不致落入清官殺人之反諷畫面。
是以知識人必須具有冷靜之頭腦以判斷是非;有豐富之學養以因應變局;有特行卓識之宗教熱情以貫徹之,方是解決今日亂象之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