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法系卻各宜
法是人類才有之現象;自然界沒有法,但人類可透過經驗,找出具有反覆性之自然法則;所謂「自然權利理論」。雖說自然界沒有法律,但人類可透過經驗,找出其中具有反覆性之「自然律」,進一步思索有關於人類法律之「妥當性」。
從歷史經驗談,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之規範。因有社會就有分工、溝通、互動、分配、交換等需要,端賴規範來解決。易言之,有社會斯就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故而亞里斯多德說:「人是政治(社會)之動物。不需要生活於社會中者,不是神祇便是野獸。」因此,人、社會、法律三者,是法學之核心;研究法即是研究社會,研究人。
就因為人是複雜之物種,因此,解釋規範之法律自然複雜,因緣而有各種法系:具有相同或相近之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徵等要素之法律制度。
法系並沒有絕對之劃分標準,例如德國通常被認為是大陸法系,但在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克茨(Hein K?胺tz)之《比較法總論》中,將德國單獨作為「德意志法系」,與「羅馬法系」並列。同時,根據研究之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劃分不同之亞類型,例如英國和美國,就是英美法系中,兩個不同之亞類型。
法律體系所指之法,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之法,其中有些已經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議》為典範之中華法系,曾經在東亞有廣泛之影響,但這輝煌之過往皆往矣。
目前法系主要分為英美法系、歐陸法系、中華法系、北歐法系、遠東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等。其中以英美法系、歐陸法系,被認為是當今世界最重要之兩大法系,但這兩大法系,也多有交流與融合之處。
普通法系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普通法系主要地區有英格蘭、威爾斯、愛爾蘭、美國、新加坡等。重在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般的普遍之、約定俗成之法律,其特點有二:符合社會脈動,再來是遵循判決先例。
而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羅馬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之法律系統,覆蓋了當今世界之廣大區域,德國、法國、義大利、日本、中國大陸、台灣等,均為歐陸法系地區。在歷史上,此法主要是受到了羅馬帝國之法律體系,以及後來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編纂之影響。其特點有三:以成文法為主,再來是具有悠久之法典編纂之傳統,最後是強調公、私法之別。
若比較這兩種法系之優劣?言人人殊,從學理上言,這兩種法系之本質和理念有很大差異,涉及歷史、文化、信仰立場、社會背景等,然時至今日,已不少相混酌參之發展。
且借論者所言,人類自始即希望創造一個完美之規範,然而任何一種規範,推到極致之時,即是產生問題之時,於是兩大法系,因緣產生混融交流與借鏡;繼而就是希冀吾人生活中之法律議題,能夠獲得公平正義且可預期之裁斷,以利遵循與執行。是以如何在時空演進中,找到平衡點,應是法規制度得以與時俱進之基準,正所謂雖有法系卻各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