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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年齡限制真的合法﹖

發布日期:
作者: 陳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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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而公務人員考試法也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有消極限制要件外,得應該法之考試。惟部份公務人員特考有國家政策之考量,得應用人機關需用另訂應考資格等限制,例如基層行政警察特考,應考年齡上限為28歲、警察四等特考上限則為37歲,即為適例。形式觀之,公務人員考試年齡限制,於法有據,尚符法律保留原則,然其妥當與否,卻大有商榷之處。
  首先,考試權為人民基本權,除為保護特定目的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換言之,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則,才能以法律加以限制,而考試權與服公職之工作權顯然是內容不同的權利,國民未必皆為擔任公職而參與國家考試,不少人是藉此測試自己的專業能力。簡言之,國民想參加國家考試,就應先讓其參與,至於是否有能力擔任公職人員,是事後訓練、任用才須考量的因素。
  其次,縱曰為免浪費公帑,「國家考試」僅為日後準公務人員所準備,故將「年齡限制」加於應考資格之上,亦有失允當。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應考年齡下限為18歲,係因未滿18歲者智慮未臻成熟,社會歷練不足,且非有責任能力之人,倘令其擔任公務人員,恐未能將民眾權益相關事務處理得宜,此限制或有一定正當性,惟部份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考年齡「上限」卻頗具爭議之處。蓋年齡限制必須是於限制年齡範圍外之人,皆無法處理是類公務,始刻予以限制,若非有相當關聯性,即不得以年齡限制繩之。如基層警察人員是依法行使職權,勤務種類有值班、備勤、巡邏、臨檢等各種態樣方式,勤務之執行與應考年齡上限之限制無何明顯、正當或合理之關聯,惟此基層警察人員特考年齡上限為28歲,限制之嚴苛,令人不免質疑,超過28歲之國民難道就沒有能力為上述之執勤行為,且此標準又是以何為參據訂定而成,諸多疑問,在在抨擊公務人員應考年齡限制之適法性。
  再者,退萬步言之,縱有應考年齡限制之必要,然相同工作內容的公務人員,因考試類別不同,而有不同年齡上限,實難謂無違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然部分公務人員特考卻有違平等原則之嫌疑,如基層行政警察特考及警察四等特考,應考年齡上限分別為28歲、37歲,審其工作內容無何差異,應考年齡資格卻相差九歲之多,相同事件無正當事由,而為不同之處理,又豈能不為國民所詬病。
  個人淺見公務人員考試與人民考試權關係甚鉅,不應逕以年齡限制剝奪考生應考試之權利,而須訂定客觀合理且能實質審核之標準,並將該標準層級提高至法律位階,透過民意代表審查機制,建立其民主正當性,如此一來,人民又豈有不心悅誠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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