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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之補強措施﹗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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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秋節前夕,筆者於金門日報副刊發表有關這樣的土地政策合乎情理嗎?已經引起鄉親們的回應,因為縣府相關地政單位擬於2011年將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的土(田)地公告,並轉移給國有財產局拍賣之情事,在金門確實是一件重大的政策,然而,真正了解此政策之內容的人,可謂是少之又少,真是令人感慨。因為筆者亦是經由家兄(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之發起人)傳送的電子信件,才得以知曉,家兄則是根據土地代書之告知,記得去年獲知消息後,家兄與筆者的內心,一直是憂心忡忡,因為留有先祖、先父及家母和筆者之成長足跡的沙美小浦頭老家之古老房厝(護龍及大厝一半)及土(田)地,雖然歷經幾許砲火的摧殘,然而,它並沒被打倒,依然是堅毅的佇立及繼續的守護著子嗣,後來國民政府遷臺期間,一度實施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然而,先父亦猶如百年古厝一樣,依舊是堅持己見,並無將古老房厝與幾畝田地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反而是將之登記於母舅名下「即:黃武鎮及黃卓對等人(傳子嗣為:黃文龍與黃文律)」,先父過往的作為,以道德的角度來看是無私,但是留給我們的祖公業,卻是充滿著荊棘,真不知要從那裡切入與解決,而且還是令我們心急如焚的最大主因,因為距離縣府相關地政單位擬定的期程,已越來越近了。
正當知曉地政單位之土地政策後,家兄與筆者即嘗試及透過諸多私人的方法,試圖與先祖母旅居南洋新加坡之親人聯繫,但是並無所獲,由於金門是華僑之鄉,為了讓更多的鄉親與旅外的鄉親們能知曉此土地政策,筆者遂藉由金門日報言論廣場專欄,將上述之情事提出討論,筆者訴求的問題,在金門家鄉確實已不是單一的個案,因為,在99年9月29日上午已有鄉親遠從金門打電話給筆者,在電話之中告知筆者,他及許多人同樣是面臨到上述的問題,然而,相關地政單位並無確實的告知未來之擬定的政策(移給國有財產局拍賣),於閒談當中,除了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之外,更是直指此種土地政策,真是讓人深覺猶如置身於共產國家?我國已是一個民主與法治的國家,然而縣府土地或地政單位,竟然擬使用如此粗暴與不合乎情理法的方式,以處理金門未繼承之古老房厝土地及土(田)地的問題,此情事,確實已引起民怨及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之安全的宗旨,憤慨之際,還是誠摯的希望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之相關單位,要以為人民服務的精神,確實重新審視與檢討及重視金門地區此種難解的土地問題,進而,提出符合人性化及合理的協助與配套措施,方能真正及圓滿的解決金門長久以來的土地問題,否則只會徒增民怨及造成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有關改善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的古厝及土(田)地無法繼承的配套措施與建議如下:
一、公告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之前
(1)縣府應成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統籌辦理相關土地繼承之申請與購買或承租之業務。
(2)縣府應編列購買或承租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預算。
二、公告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之後
(1)標的物之標購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縣府名義優先向國有財產局(公告地價)購買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及土(田)地。
(2)通知繼承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於標的物之標購1年內,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管理者:已歿者,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申請辦理繼承或購買。
(3)申請繼承或購買的資格條件
1.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收件後,應立即向戶政單位及中央之移民和駐外單位(向國外政府之移民、戶政單位或當地同鄉會,請求協助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之查證)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的查證(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自接受申請至查證完竣之時間最長為6個月,過期得展期一次),當求證結果已確認代管者或管理者與古厝土地暨田地之所有權人,具有五等親之血緣屬關係,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辦理繼承,繼承者應繳交當年度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20年以上之證明。
2.不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查證之後,非具有五等親血緣關係之代管者或管理者,在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管理5年後,得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30年以上之證明。
3.管理超過40年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派員查證,代管者或管理者,確實居住或設籍及耕種超過40年,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於管理5年後,應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40年以上之證明。
三、完成繼承
國有財產局對於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已核准代管者、管理者具有五等親血緣者之繼承者,應全數退還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原購買的金額。
最後希望上述的淺見,能有效的解決或補強家鄉,現存古厝土地或田地無法繼承的問題,因為,你我的內心世界裡,總是有一個令人難以割捨及日夜思念的舊家園。
(作者現為中華大學土木系建築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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