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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民意》地清條例旨在清地籍 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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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報99年9月21日言論廣場登載「這樣的土地政策合乎情理嗎?」一文,金門縣政府提出以下說明:
有關地籍清理係當前政府重要之土地政策,其目的在解決長期懸而未決之地籍問題,建立完備無誤之地籍資料,增進土地利用之效益,為求周延政府部門歷經10餘年研討修正,於96年3月21日經總統公布「地籍清理條例」,並業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其清理對象係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又清理程序如下:一、清查地籍。二、公告下列事項(期間90日):(一)應清理之土地。(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為期一年)。三、受理申報。四、受理申請登記。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民國42至43年間本縣辦理土地總登記,華僑在金門祖遺產業大都由在金親友或其管理人以旅外僑民之乳名、稱呼、別名、諧音等名義代為申請登記,致土地登記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姓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等不符情事,又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僅登載「僑」、「出洋」或空白,致形成「行蹤不明」無從連繫(通知),類此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皆屬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遺留至今,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土地賦稅及民眾財產權之行使。「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係指本縣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11月7日)已申請登記有案之土地,該土地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自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或繼承登記,以利地籍管理及權利之行使,如經縣市政府清查地籍並公告為期一年之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屆期無人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外,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若權利人未能於一年之期限內辦理,在標售前真正權利人亦可申辦登記。
對屆期無人申請登記之上述及權利主體不明土地,本縣預定於102年開始辦理標售作業,又標售之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以待權利人領取,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並非置權利人之財產權益於不顧。又辦理代為標售作業前應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順序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符合優先購買權之人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占有人等自可參與投標或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主張優先購買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人民之財產權益,政府自當依法予以保障和維護,因地籍清理結果影響人民財產權益甚鉅,故經由「地籍清理條例」之立法,以澈底解決諸多地籍問題,本府經常透過海外同鄉會、返鄉僑胞與本地鄉親持續轉達海外鄉親知悉,地籍清理施行後,返鄉辦理登記或電話查詢者數佰人次,顯地籍清理政策為海外華僑所知悉。再次提醒鄉親,地籍清理旨在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透過地籍清查喚醒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儘早備齊相關文件,申辦登記即在釐清權屬維護自身權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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