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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地於民─談金門戰地政務時期的土地歸還

發布日期:
作者: 莊苓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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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門於「戰地政務時期」被徵收,或強佔的土地歸還問題,一直是很多金門民眾關注的大事。隨著解除戒嚴以後的諸多民主措施實際實現,以及金門很多人士的努力,(包括歷任金門籍立委、現任立委陳福海先生、以及民進黨蔡煌瑯先生、金門縣民進黨黨部、陳滄江議員等等),終於漸漸有了比較合理的解決方式及法源依據。但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通過前,戰地政務時期的土地歸還,尚未真正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我們期待所有相關人士繼續努力,早日完成此一歷史遺留下來的懸而未決的重大問題。
根據金門日報記者莊煥寧先生2010/12/23報導:「民進黨金門縣黨部於十一月上旬,提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由立委蔡煌瑯領銜提案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已於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讀通過,這項修正法案目前已提交政黨協商,如無意外,通過之後將能徹底的解決金門鄉親長期以來,因戰地政務因素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可望無償歸還。修正後的條例精神為:金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強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土地者,應依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如果修正案能夠順利通過,將是遲來的正義,也是金門鄉親多年的財產得以取回,自己原有的土地得以歸復。
「土地」之所以稱為「不動產」,因為土地是無法移動的,甚至無法變造。金門所有的土地,理論上應屬於全體金門原始住民所有,金門原始住民所持有土地權利證明之變革,從清朝的「地契」、到民國的「土地權狀」,更早以前民間的私人「契約」(典當)等等不同證明形式,或早期的「約定」或「既有」之概念,並沒有確實在任何形式下登記,但卻「事實擁有」。金門土地到民國81年11月戰地政務解除後,地方政府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作為金門土地補登記之依據,但「安輔條例」卻又於87年6月廢止,致使很多民眾沒有在限期內申請補登記,以致到目前還有許多金門居民的祖產土地無法要回登記,也還有許多居民的土地被國有財產局以法律手段收歸國有,而沒有任何法律予以救濟。
雖然很多人訴求監察院、法院,也獲得回應,但因為無適用法令,始終無法要回登記,甚至於連優先議購權都不可行。金門民眾原有的土地,政府應該窮盡所能還地於民,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力。
在感謝前述相關人士之際,我們也要就「情理法」的觀點,談論為什麼政府應該無條件歸還金門戰地政務時期所取自民間的土地?
一‧情(背景與過程)
金門戰地政務實施期間為1956-1992年,戰地政務是指為重建戰區的政權,統合對戰地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政、情報等所實施的軍事治理。1987年政府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但金馬地區仍繼續戒嚴,直到1992年11月,金馬地區才解除長達36年之久的戰地政務治理,1993年產生第一屆民選縣長,1994年選出第一屆民選縣議員(諮詢委員),金門縣終於恢復正常的憲政運作,落實地方自治,進入民主法治時代。
既然「戰區」已經解除,當時時空環境的所有措施,當然應該歸還原狀,亦即當時政府以任何形式所取自民間的財產、土地,都應該「無條件歸還」,甚至更合理的做法,政府應該在這段「佔用期間」給予被佔用者利息,以及不能耕作(或使用)的損失補償。在金門戰地政務實施的36年期間,地區居民的生活及自由,都受到極大的限制。諸如:宵禁、訪親限制、民生用品(漂浮物的管制)、共匪宣傳單等思想管制、甚至為配合作戰需要,新建民房要強制建地下避難所、房子高度建築限制等,這麼多各式各樣的煩苛管制,阻礙了人身自由及財產運用,這些都不是36年後,任何物質可以補償的。因為人的青春已經消逝,物價的通膨更是難以估價。「戰地政務時期」的問題,事實上不僅僅是土地歸還問題,更多無形的精神壓制,是政府永遠對金門人的虧欠。
二‧理(道與理)
「道」在中國哲學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表示「終極真理」(亦即事實)。「理」則是「律」的同意詞,亦即所有合理的事務,我們定法律以共同遵守之。那我們來看看金門戰地政務時期政府或軍方取得的許多土地,是否合道理?據上一輩的長者所述:當時所謂「徵收」(或徵用),有的根本就是強佔,有些雖然形式上或許有寫借據,但以當時的時空環境,誰敢料想有一天可以「憑據」向政府索回?所以即便當時有憑據,也可能時隔數十年而致遺失、損毀,時隔三十年以上,老百姓有什麼妥善保存證據之義務?人的生老病死以及播遷、移動,又怎能妥善保存?加上八二三砲戰的摧殘,人都已經流離失所,家園有的已經被砲火摧毀了,何況是一紙「憑證」?政府要人民提出相對證據,豈有此理?又豈不是強人所不能?用非常手段取得的財產土地,卻要「被害人」三十六年以後,在經過砲戰等顛沛流離的變遷後,提出證據,道理何在?人民因為大時代的戰亂,已經付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人生最大傷痛,時至今日,政府為何還不能還給我們一個簡單的公道?
三‧法(法律與人民財產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又依中華民國憲法精神:任何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此,即使當時特殊的時空環境容許任何權衡措施,今天已經解除戰地政務,法令已經失效,本應回復當時以任何形式所取自民間的財產、土地。這才合乎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換言之,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允許政府剝奪人民的財產權,政府也不應以任何法令阻礙人民取回土地的權利。民主法治的政府,更應當窮盡所能,協助人民合法取回其原有的土地。
立法尚未成功,鄉親仍須努力。謹以此文,對所有曾經替金門戰地政務時期的土地歸還問題,貢獻心力的前輩先進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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