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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檢察官多聽聽民眾心聲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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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檢署工作一段時間後,一日,一位婦人滿臉不悅的朝我面前走來,劈頭就是一陣抱怨:『你們檢察官的辦案態度真的有待改善,那回我丈夫被檢座叫去訊問,一問就是好幾個小時,且全程都沒有被使過好臉色看。拜託,我丈夫不過是個被無辜扯上邊的冤枉蟲而已,為何要被當做罪犯一般的審問?』
面對婦人的質疑,一時之間,我竟不知如何回應;因為我不是檢察官,無法了解他們辦案的態度、方法和考量為何。但能確信的是,有部分民眾對於檢察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仍感到排斥、畏懼及距離感。或許辦案的過程可能有誤會或出入,但地檢署在便民、親民、禮民的措施上的確還有改善的空間。筆者以下便提出一些建議,供檢察官未來行使職務時作為參考。
首先,檢察官在詢問被告時,不但應告知罪名,也應該解釋至其完全了解為止。目前許多檢察官在訊問被告時,常常只告知罪名或條號,卻沒有說明罪名的意義為何。如政府採購法的「借牌」;如果被告不能明白何謂「借牌」,而檢座又不願對其解釋,則被告該如何回答問題,或為自己辯解?這樣的認罪又有什麼意義?
其次,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應一視同仁,勿因身份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如先前某政府官員的特別費案,不同地檢署的檢察官竟會做出不同的解釋。如果地檢署不能統一法律見解,恐會讓民眾覺得有因人而異,彼此勾結的嫌疑。
第三,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盡可能與政治劃清界線以避免媒體擴大解讀。如某政治人物曾就檢察官濫權搜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政治考量辦案向該署遞交抗議書。經媒體渲染後,已影響民眾對於檢察官的信任,及傷害當事人之名譽與尊嚴。
最後,檢察官的辦案態度應更加親民。目前筆者常聽到被告抱怨,當有問題詢問檢察官時遭到無禮回應,甚至以問題不重要而被略過。筆者認為檢察官的職權雖是打擊犯罪,但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也應盡可能告知被告目前的處境及可救濟的途徑,同時應盡量減少夜間訊問以免影響被告的身心。
這是一個以服務為導向的社會,故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也應兼顧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服務人民。願檢察官能多聽聽民眾的心聲,讓法律除了公平正義外,還能多一分溫暖與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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