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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爭利

發布日期:
作者: 莊苓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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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投書貴報言論廣場的「還地於民」一文,刊載後得到很多鄉親的迴響。個人能力及人微言輕,實不足以替鄉親做任何實質之幫助。惟希望藉由貴報輿論的力量,讓金門的地方政府及各級民意代表,能更積極依相關法令(條例),為縣民爭取應有之權利。因深感許多補償條例、法令不夠完善,或宣傳不足,致使許多鄉親錯過登記期限或申請補償時效,白白損失應有之權利,殊為可惜。特整理此文,期盼引起相關單位的重視,落實相關法令宣傳,並協助鄉親辦理,維護鄉親應得的權利。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的實質效力探討:
該條文修正案已經立法三讀通過,內容如下: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佔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此修正案只針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佔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仍然有不少鄉親未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事實上擁有該土地。從條文「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該土地所有權人應具備土地所有權狀始被承認?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狀,是否有其他補救處理方式?
金門原始住民所持有土地權利證明之變革,從清朝的「地契」、到民國的「土地權狀」,更早以前民間的私人「契約」(典當)等等不同證明形式,或早期的「約定」或「既有」之概念,並沒有確實在任何形式下登記,但卻「事實擁有」。該修正案是否可從寬認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定義?若只狹義認定原土地所有權人(須具有土地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的話,則此修訂條文仍未能完全解決戰地政務時期,被佔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的懸而未決的土地問題。要被占用者提出相關證明,是否符合正義程序?
應讓法令修正案更符合事實,及顧全人民的原有權益,才算大功告成。
二‧「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補償條例」(以下文字引自該條例原有內容)此條例係指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臺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前項補償計算期間,金門馬祖地區得延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日。
(補償金之計算)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補償金申請程序)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惟本條例已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終止民眾之申請。
據知仍有逾半數的鄉親尚未申請,或尚未被核准。縣籍立委陳福海先生已經積極向國防部提出延長申請,及盡速核定之要求。但目前尚未有具體結果,希望陳委員能結合其他立委聯合提案,地方議會也應結合鄉親的聲音,讓行政院國防部能體察民情,敦促該補償條例能具體實質的達到補償民眾的目的。
此關乎相當多的鄉親之權利,應不分黨派,並結合各種可能力量,尤其現正值總統大選及立委選舉前,更應該把握時機全力促成國防部重新延長申請,及盡速、從寬核定已經提出補償申請的案件,以彰顯當初通過此法案之目的與精神。
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地方政府依據此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作為金門土地補登記之依據,但「安輔條例」卻又於87年6月廢止,當時很多民眾在沒有收到相關通知,或訊息的情況下未能在限期內申請補登記,以致到目前還有許多金門居民的祖產土地無法要回登記,也還有許多居民的土地被國有財產局以法律手段收歸國有,而沒有任何法律予以救濟。每次監察委員到金門接受民眾陳情,以土地問題佔絕大數,即可知金門地區仍然存在許多土地問題亟需法律解決。建請地區相關民意代表亦能積極爭取,讓本條例得以恢復延長民眾補登記之期限,俾符合保障人民財產之憲法宗旨,並有效解決眾多土地登記歸屬問題。
四‧「八二三參戰榮民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
台灣籍的八二三參戰榮民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即獲納入「榮民」照顧行列,而金門自衛隊遲至民國九十年元月,才奉准納入榮民體系,根據估計,參與八二三戰役的金門自衛隊員約有7,861人,未領取榮民就養金為6,176人,可見大部分的金門籍參戰自衛隊員,仍然未能領取每月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元的生活津貼,政府並未能落實照顧其晚年生活的責任。民意代表及地方政府必須繼續爭取他們應得的補助。
針對未能獲得此項補助的鄉親,金門縣政府本年度開始自行發放1年新台幣6萬元慰問金,立意雖然良善,但限定為民國三十一年前出生者。事實上民國三十一年後出生者,有很多人也歷經八二三炮戰,其後也長期參與自衛隊勤務訓練等。以民國三十二年出生者為例,滿16歲就開始編入民防隊,至45歲除役,期間三十年每年約有14-20天訓練,以及不定期的打掃等公差勤務,另外有時配合演習(例如有逃兵時的全島演習)當時這些訓練或勤務都是無給薪的,未來隨著民國三十一年前出生者每年的自然凋零,金門縣政府可以在不持續增加預算的條件下,逐年延後補助對象的年齡,給予民國三十一年後到四十年出生者,對其長年無給薪參與自衛隊勤務訓練,做些許合理的補償。(補助年齡與慰問金額等可視參與自衛隊的年資另作通盤討論)
(此文特別感謝呂丙丁先生提供許多寶貴資料及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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