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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權時代新思維

發布日期:
作者: 倪君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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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韓廠LG Display在美國對台廠友達及奇美電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從此台韓兩地的面板專利大戰熱烈上演。2010年4月,勝負逐漸分曉,友達(AUO)以大獲全勝的姿態,獲得最終的勝利。LG Display對友達提出的6.9億美元損害賠償,不僅不成立,反而裁定結果是LG Display侵權,因此,友達將依據判決結果,對LG Display主張損害賠償。
這場專利大戰甫落幕,另一齣重頭戲碼旋即上演。全球熱賣的智慧型手機Iphone製造商--蘋果電腦公司,於2010年3月2日在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對國內手機大廠宏達電以及宏達電美國相關子公司HTC(B.V.I.)Corporation、HTC America,Inc.與Exedea,Inc提出專利侵權告訴,主張其所擁有的20項與使用者介面、底層結構以及硬體方面的專利遭受侵害。不遑多讓地,宏達電在同年的美國時間5月12日向ITC提出對蘋果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ITC禁止美商蘋果公司進口及於美國販售APPLE iPhone、APPLE iPad 及APPLE iPod 等產品。直至今日,兩家公司仍在專利訴訟上你來我往,互不相讓,最近,宏達電雖在某項專利上敗訴,但卻贏了裡子,股價止跌上攻。而今年年初,蘋果公司更把戰火延燒到韓國手機大廠-三星電子。2011年4月15日起,蘋果公司在涵蓋歐亞的多個國家,發動了跨國侵權訴訟,指出三星電子所生產一系列的手持智慧型裝置侵害了蘋果公司的多項專利,更聲稱Galaxy系列的手持式智慧型裝置在外型以及介面上,抄襲了蘋果公司產品的外觀設計。三星電子不甘示弱,同時在涵蓋歐亞的多個國家提出反訴。專利世界煙硝四起、戰鼓騰騰,一場大戰,即將拉起序幕。
以往看似波瀾不興、祥和安寧的科技蔚藍海面下,竟讓人強烈感受到一股暗潮洶湧。一切跡象顯示,一種新的思想革命及競爭型態,正在一波波經濟發展浪潮下,慢慢醞釀…
帶著熱切的心返回家鄉。走出機艙,望眼是蔚藍的海面和細白的沙灘、夾道迎接的是隨著和煦的風輕柔搖擺著的木麻黃。這裡的人們,以最悠閒輕鬆的姿態散著步、騎著車。金門真是片淨土,只要踏上這塊土地,世間的喧囂彷彿如同雲煙般消逝無蹤,外面世界的紛紛擾擾,無從影響到這裡的一絲寧靜。
但看著金門逐漸雄起的經濟實力,以及金酒公司每年動輒百億以上的營運佳績,一股憂慮不禁油然而起。世界各經濟強權所制定、推行的智權規則、商場上星火般四處點燃的智財硝煙,難道金門能夠自立於外而不受影響嗎?筆者以為,在即將到來的智權時代裡,大家都應該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至少基本的認識,一方面可對本身的智慧財產予以妥善保護,另一方面可避免觸法而不自知。在洶湧的智財發展浪潮中,如何對自身無形財產提供以周全的保護以及避免攻擊,建立「不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智財觀念,逐漸成為一門不得不去思考的課題。
智慧財產,涵蓋極廣,舉凡無形體而有價值的財產權皆屬之。概略而言,包括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等。而近年來,又以專利權最被熱烈探討以及爭議。
世界各國專利制度多有不同,以下以我國的專利制度為主,簡單介紹專利權的本質以及概念,俾使吾人能對專利權有初步的了解:
一、專利權是甚麼?
「專利權」是一種政府授予人民的權利,其對於人民的發明構思給予一段限定時間的保障,以鼓勵人民將其發明公諸於世,促進發明的利用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故而美國先總統亞伯拉罕‧林肯稱專利為:「澆於天才之火上的利益之油」。
在本質上,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亦即,在一定年限之內排除禁止他人使用、製造、銷售、為銷售之準備或進口專利物品等等行為的權利。
專利權依其所保護的標的(定義)不同,可區分成以下三種:
1.發明:主要保護的標的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概括來說,舉凡利用自然法則或物理原理所構思出來的創意方案,包含方法、程序、結構、機械裝置…等等,皆為所屬。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仍有一些部分是不能夠申請發明專利的,例如:自然法則本身(如牛頓運動定律)、單純的自然發現(如磁鐵會產生磁力)、違反自然法則的創作(如永動機)、非技術思想之創作(如依靠腦力運作的象棋玩法、或技能培養的伸卡球投法)…等等。以專利期間而言,發明案獲准後,可以獲得二十年的專利保護。
2.新型(大陸稱實用新型):主要保護的標的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換言之,新型與發明的不同在於,新型主要是偏重於保護具有實體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其定義要求上,與發明幾近相同,然而專利審查程序上卻更為簡單、快速。自從民國九十三年新修專利法適用後,新型專利即採形式審查之登記制,只要申請文件在形式上、格式上符合官方規定,即可獲得新型專利權。因此,新型專利申請通常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就可以獲准,如此申請時間更為快速,適合給一些技術性不高且產品生命週期短的創作去申請。以專利期間而言,新型案獲准後,可以獲得十年的保護。
3.新式樣(大陸稱外觀設計):相較於發明與新型,新式樣所要保護的標的更為不同,其主要保護的標的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也就是單純以美觀為訴求的圖樣、外型設計,例如:手機、杯子的外型、具有圖案設計的衣服、造型特別的文具組…等。新式樣無須考慮是否有「技術思想」,只需要是能夠呈現出特殊外觀者,皆可以申請專利。惟須注意,非物化的圖案樣式,是不能申請專利的,仍必須以物品為載體,將圖案樣式施放於物品上,才符合新式樣的保護標的。以專利期間而言,新式樣案獲准後,可以獲得十二年的保護。
二、如何申請拿到專利權?
想要獲得專利權,可自行或者委託專利代理人準備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專利說明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這邊所說的專利說明書,是一份申請文件,內容載明了發明人的技術方案,加上有助於理解的圖示,以及申請人所欲請求的專利範圍。
而專利權的申請程序,依各國規定,或多或少有所不同。大體而言可以分成初步審查與實質審查兩部分。初步審查主要針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專利申請標的是否符合定義、專利說明書揭示內容是否充足無誤等來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查則進一步審查專利申請內容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前述「專利要件」涵蓋許多,以下列舉三種發明人必須要知道的,並且加以粗略的介紹:
1.實用性(又稱產業利用性):本要件要求發明申請必須要能「可供產業上之利用」。按專利制度是一種私人與公眾利益的交換機制,發明人將發明技術內容公開給社會大眾,用以交換由國家代表社會大眾所授予的專利權,故首要就是要確實能夠達成「互利」的目的。而要確實達到「互利」,發明就必須要是對社會大眾而言「在本質上能用的、可行的」。舉例而言,「將可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這方法雖理論上可行,但社會大眾顯然無法實際去生產那麼大的塑膠膜,更無法真的用以包覆整個地球,因此,即不具備有實用性。
2.新穎性:本要件要求發明內容必須是「新穎」的,也就是,在發明申請之前是沒有相同,或幾近相同的「公開前案」存在。這確保了,獲准專利的技術必定是「新的」、「前所未見的」,如此方有保護、利用的價值。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公開前案」可為以下幾種形式:公開的刊物、公開的使用、公眾所知悉等等內容。然而,若是因為1.研究、實驗2.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上而導致有上述的公開情事,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敘明事實,如此不受到該次公開情事影響。
3.進步性(大陸稱創造性,又稱非顯而易見性):本要件概略的內涵是,即使所找到的「公開前案」與發明內容在內容上有「差異」而不完全相同,然而,如果此「差異」是技術領域內技術人員參考先前的技術資料而可以輕易完成的話,則該發明內容不具備進步性。反之,若此「差異」具有一定技術難度,是技術人員,即使參考先前資料也無法輕易完成者,則該發明內容具備進步性。本要件是繼新穎性之後的另一道「防線」,防止業者將他人的發明拿來,加以小小的改良,然後另提出一「內容差不多」的專利申請。
在經過審查後,若審查委員認為專利申請具備了所有專利要件,將發出「核准審定書」,通知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再將專利內容予以公告。公告之後,申請人自此獲得專利權以及專利證書。而若審查委員認為專利申請不符合某一專利要件規定,則將發出「核駁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針對「核駁通知書」內的意見進行答辯及修改。如果審查委員認為申請人的答辯及修改仍然無法克服其疑慮,將發出「核駁審定書」,將專利申請駁回。
三、有了專利可以做甚麼?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該法條簡而言之,當獲得了專利權之後,專利權人可以就專利說明書中所請求的「專利範圍」對他人行使「排他權」。顧名思義,「排他權」是一種權利,讓專利權人排除他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其發明。舉例而言,愛迪生發明了燈泡,並在專利說明書中主張關於燈泡結構的專利範圍,當獲准專利之後,他人在未經過愛迪生的同意下,逕行對相同結構的燈泡加以製造、販賣、使用、進口或作相關準備時,他人即侵害了愛迪生的「專利權」,愛迪生依法得以排除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
一言以蔽,獲得專利後,他人要製造、販賣、使用、進口或作相關準備時,需經過專利權人同意後,方能為之。而主張排除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時,可向地方法院為之,或者向97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當然,有些情況是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例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下列情況:
1.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2.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使用上必須之準備者。
3.專利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4.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例如:飛機、船舶等等。
5.非真正專利權人因舉發而被撤銷專利,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使用上必須之準備者。
6.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經過販賣之後的後續行為。
取得一件涵蓋範圍廣、實用價值高的專利,不啻是握有一把利器神兵在手上。近年來,世界各大科技陣營無不竭盡所能爭取「多點觸控」的專利制高點,為的就是「多點觸控」專利涵蓋範圍廣、實用價值高的特點,其不僅可普遍運用到各種電子裝置上,更是未來操作介面的發展趨勢。然而,如此高價值的專利,在取得上也相對不容易,往往需要備具長遠的目光,並投注大量時間及精力,方有所獲。有道是:「十年磨一劍」。
然而,高價值專利也可能出現於偶然。
1941年,瑞士的一名工程師麥斯楚(George de Mestral) 先生帶著他的愛犬到森林中散步,返家時發現褲子和狗身上沾粘了許多帶刺的蒼耳,在拔除的過程中,剎那間靈光一閃,發明出了現今人們生活最常見的│「魔鬼氈」。進一步地,他先後申請並獲得了多個國家的專利,這些專利,避免了創意被惡意仿冒侵佔的命運,不僅為他帶來了可觀的財富,更使他從默默無聞的小人物,一躍躋身偉大的發明家與企業家之林。
今年,是台灣創意發光發熱的一年。在紐倫堡所舉行的第六十三屆國際發明展(iENA),今年共有來自三十個國家、近七百五十項作品參賽,台灣有四十七個單位、一百零七件作品參展。其中,有三組國中生小發明王,四件作品摘下一金二銀;雲林科技大學獲得三金二銀,是單一團體的最大贏家。另外,第五屆波蘭華沙國際發明展,台灣代表團更獲得了49金、39銀、17銅及5項特別獎的傲人佳績。
而中國大陸,近年來推動智慧財產保護與發展更是不遺餘力。繼推出「保護知識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8)之後,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部委共同發佈了「國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以及「專利工作十二五規劃」,全面地分析了智慧財產推動與保護未來將面臨的挑戰與機遇,並明確擘劃出十二五期間整體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思路與戰略部署。
整個世界,為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而騷動著,為積極佈建下個世代的戰略地位而緊鑼密鼓著。金門,如何能缺席?
漫步在后湖美麗的沙灘上,聽著慵懶閒逸的海潮聲,我蹲下掬起一叵白沙,看到遠方的老人正操作著,一種用以收集花蛤的特殊器械。那特殊器械類似犁,中段處綁縛在腰間,下方有翻沙的刮刀並緊連一個套網。老人在沙水交界處,用身體拉動,攪起白沙在海水裡翻動,而花蛤,則一個接一個的快速收集入網。
多麼聰明的一個發明啊!我讚嘆。
其實,金門自古以來,文風鼎盛,人才輩出。人民除了勤奮之外,也善於運用巧思去解決一些工作上、生活上的不便。只是,當時的巧思,往往在時代的動盪變遷中,失落了。然後,在幾個世代過去後,被某廠商撿拾,以一種全新技術的風貌出現,或許對使用者索以高價,或許對技術予以壟斷…不論如何,這對於過去以善與人的原先創作者而言,何其不公。
我想起了小時候擺在晒穀場的剉蕃籤機,使用時,只要把蕃薯丟入斗中,手不斷轉動轉盤,蕃籤就會像雨一樣嘈嘈而下;也看到了,數十年過去後的今天,廠商在相同結構的機器上設置馬達,然後在第四台上疾呼獨家專利產品,索費上萬元的畫面。
金門的人民是有智慧的,只是,時代在變,這種智慧,除了懂得去創造之外,更要懂得去保護。取得「專利權」,不啻自保,更可保障他人的權益,讓他人免於訟累。今日以此粗淺簡介,希望可以拋磚引玉,提高金門各界對專利的認識,進而瞭解其重要性,為自己或為他人,爭取原本應屬之權利。
在即將展開的智權時代裡,金門不僅要成為「智慧之島」,更要運用智慧,打造嶄新的「海上智權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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