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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壟斷生死的權利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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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興係巢湖師範大學,交換來台之陸生,在人社院幾面之緣,我們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範圍小可以小到聊金門用大陸砲彈作成的「菜刀」,大可以大到中國大陸對世界經濟將造成何種影響,有時難免對自己不同論證立場,而爭個臉紅脖子粗,但君子之交,崇禮尚法的美德,確立了他回陸後,人品修養最佳典範。
台灣的民主一直是國人的驕傲,無論旅行去到世界各地,都以此為榮,無不贊頌與宣揚;當然,有朋至遠方來,在經濟上我們可能略遜中國大陸一籌,但我們民主制度確是值得令人稱羨的,在一次宿舍聚會上,您喜歡台灣嗎?下次還會想再來嗎?建興答:「非常喜歡,下次一定要帶爸媽來看阿里山日出與日月潭美景。」在台灣比較自由還是中國大陸?建興答:「當然是台灣。」所以,《憲法》對我人民保障天賦的生命權與自由權,不得任意剝奪,難道你們沒有嗎?建興:「有,我們當然也有。」OK,那你敢去中南海對胡伯伯上諫言?建興:「不敢。」建興又回:「那你敢嗎?」電視媒體上,凱達格蘭大道只要經申請,常有人示威遊行,帶狗、帶貓、帶牛、騎馬的都有,當然「敢」。在八零年代,中國實施「人口節育政策」,就是一種違反人權作法,在台灣,絕對不會違反天賦,逆民而行,國家重大政策一定要以民為優先,建興:「真羨慕你們的自由,但我在《公民議報》第498期,2012年4月20日,看到一則您發表的文章《不要把核廢料放在我家後院》,把核廢料放在烏坵,而由非烏坵鄉民的金門縣民,透過民主方式,直接來決定他人生死,此種多數暴政下的民主,又與人口節育政策忤逆人權有何不同?」
建興專業是教育學,但他對台灣政治研究的興趣與知識,連筆者都自嘆不如。上述的政策對談,喚醒了我們,當「制度」與「人權」相悖之時,該如何取捨?
一、制度下的犧牲者
《公投法》第二十六條指出:「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在地方性公投須以縣(市)為單位下,由人口數十萬七千餘人的金門縣,來決定五百七十二人的烏坵鄉,多數暴力的手段,借由直接民主之實,就等同在剝奪五百七十二條生命,此種制度性缺失,難道要由烏坵鄉民來承擔?
二、人權被視為普世價值
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就是民主,而民主最重視的就是人權,如果連基本生命權都無法享受到保障,試問與獨裁體制國家有何不同?倘若少數生命或利益的犧牲,可以完成台灣本島幸福之大我,則人權將不可被視為普世價值,因為同樣拿中華民國護照,卻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及迫害;且將來該如何教育下一代?因為烏坵鄉民命該絕,還好上天庇佑我出生在台灣本島,使之免於遭受家破人亡,把核廢料放在家後院,此一政策的危害。
三、中央陷金門縣民於不義
國民黨在去年2012的總統及立委二合一選舉中,在104人有效票中,攘括八成多烏坵鄉民的選票,尤其是總統大選更高達九成之多,在島民忠心的期盼下,卻選出了一位棄鄉民於不顧的總統,把權利交給一個不在同一座島嶼生活的金門縣民來作決定,請問有哪一位負責任的國家元首會有如此作為?萬一,如果公投成功,將來產生的環境、安全與國防問題,等同將所有罪過,全部歸咎在金門縣民身上,陷金門本島居民於不義。
四、制度背後的那位無影者該是時候出來面對問題
《公投法》如果違反人權,適不適用?該不該修法?以保障政策犧牲者之生命權,此些問題,人權團體、行政部門、立法機關與利益團體,應責無旁貸。針對未來區域性公投是否設限,且在時間上該否有侷限性,方不致因多次舉辦,而造成政治動盪與割裂,趁現在正好可以檢討與修正,才可確保民主制度更加完善、體制更加健全。
常言道:「錯誤的政策比貪汙還恐怖」,只有國家才能擁有合法壟斷生死的權利,一項錯誤政策等同斷了人民生死,且政府是行政權的執行者,一項政策的運行,從問題的確定、政策規劃、合法化、到執行與評估,歷經各項階段,唯有找出正確問題,方能避免唐恩(W.Dunn)所言之「第三類型錯誤。」希望台灣民主制度可以永保人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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