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可以把核廢料建置在烏坵
打離島歪主意,一直是中央政府在處理核廢料,苦無對策下的另一種選擇,慶幸的是我們生長在民主社會,講法崇禮。2004年正式實施《公民投票法》後,該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舉行公民投票直接決策的權利;爾後,地方政府之施政只要涉及違反人民權益者,在無正當理由下,皆不得強迫其人民服從,否則人民將得以公民投票加以否決。當初立法宗旨對人民係有益的,但欠缺周詳,《公投法》第二十六條指出:「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不難發現,地方性公投須以縣(市)為單位,但如果把此一法源,當作政策公投行使的依據,將會產生下述幾項問題:
一、多數宰制而產生的不道德行為
以目前金門縣五個鄉鎮,總人口數約十萬七千餘人,來代替所屬烏坵鄉五百七十二人決定是否同意把核廢料置放於烏坵,等同「多數暴力」,又稱作「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即將立場與利益固定明確之多數人意見或決定,置於少數人或持異見者利益上。以現階段處境,中央基於《公投法》,極欲將核廢料議題交由金門縣本島縣民投票決定,烏坵鄉少數弱者對此議題的態度確遭忽略,這是民主制度濫用下最大的反民主悖論。《論語》有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像此種多數強加意志在少數的非道德行為,基於公益,只要有良心的公民,都應將予以遏止與反對。因此,基於制度上非良善,人性上非道德,對此一公投政策都應予拒絕,方得遂正義伸張之功效。
二、破壞使用者付費原則
長期以來,烏坵鄉居民在島上,交通不便、民生困窘不說,所使用之電力為國軍所提供,皆未使用台灣電力公司之電,何以該成為台電核能政策下之犧牲者?又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五個直轄市,對於台電之依賴勝過其他縣、市,因此,比起烏坵鄉,設置在台灣本島不是政府奉行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理念下效率與效能之展現?如果安全無虞,且對於設置與運輸成本皆能有效降低,不是企業型政府的最佳公共工程典範嗎?
三、人本主義下之同理心
烏坵鄉長陳興坵曾表示:「反對在烏坵建置核廢料儲存場,必要的時候一定誓死反抗到底,表達永保烏坵決心。」身在核心非邊陲的金門本島或台灣的居民,徜若能設身處地站在陳鄉長或烏坵鄉民為保護家園免於毀之一旦的心理,應更能深切體會其愛護鄉土家園,以及對於未來徬徨無助的感受,因此,對於鄰避設施之處置,應當站在利害關係人或政策犧牲者角度為之設身處地著想,在無人願設在自家後院情況下,台灣本島人民不願意,烏坵鄉民當然也不願意,所以,應給予適當尊重、並充分表達意志的機會,才不會倒開民主之列車。
四、《憲法》對離島居民權益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明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試問:中央政府對烏坵鄉投入哪些建設?在醫療資源匱乏下,又對島民作了哪些照顧?另外,針對烏坵鄉民權益的保障,又怎能放任《公投法》以縣為單位,由金門縣民決定烏坵鄉民的未來,畢竟金門島離烏坵島有七十二海里遠,況且烏坵本屬莆田縣,兩方原係不同生活圈的兩座島嶼,互不相干。地方性公投的制度性設計缺失,難道非得由孤島烏坵的弱勢鄉民來承擔?然後,再由金門縣民背上不義之名。
五、國防戰略的特殊考量
島上戍守的官兵與陣地部署密集,在兩岸關係撲朔迷離之際,基於防衛性任務,不可能因為設置核廢處置場而撤離,徜若強制設立,這些官兵基於安全及健康考量,有誰願意與核廢料比鄰?另則,小坵嶼距中國大陸最近點的南日鎮鷺鷥嶼,只有九浬多遠,中國人民解放軍經常在附近演習,如又在小坵嶼設置核廢料儲存場,則將平添凶險,一旦發生戰爭或核能安全事故,對週圍的金門島及中國大陸之影響巨大,不可不審慎評估與預防。
上述,從制度面、人性面與正義角度出發,目的係在喚醒縣民不要被一時之利給矇騙,貪圖鄰避設施給予地方的回饋金,而成為多數暴力的共犯。
再者,就風俗民情與地理位置而言,烏坵鄉早已與金門縣民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在一九五零年代國共戰爭的摧殘下,兩地居民都是吃蕃薯長大,且有著革命感情,對於烏坵鄉將來的發展,我們的胳臂豈能向外彎。因此,在手足之情使然下,絕對不能因為中央沒骨氣,而讓金門縣民背上不仁、不義的醜名,他日舉辦公投,你我都該群起反對,伸張公義。
(作者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