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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制上路社會勞動將成主力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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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近期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案。這套號稱全世界最嚴格、「零容忍」的法律,除明文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判定標準外,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已刪除原先單科罰金及拘役之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新法並未明文限制受刑人不得改服社會勞動。換言之,除五年內酒駕三犯者外,上述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個案,於申請社會勞動核准後,仍可能免於入監服刑。在目前社會勞動有超過半數皆為違背安全駕駛的案件下,未來對於社會勞動制度之執行勢必更加嚴格、重要;如何使社會勞動人在執行勞動的過程中達到懲罰與教化的效果,是各地檢署努力與強化的目標。
社會勞動制度源於刑法修正第四十一條規定,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或服務,作為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之易刑處分,屬於社區處遇的一種型態,與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不同。目的在解決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紓緩監獄擁擠、使輕刑犯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及兼顧自身工作與家庭等,立意良好。
然而一套制度要能有效推展,須於監督面及執行面作好完善的規劃與整合。服務單位在經歷三年多的努力後,已發展出一套能有效控管與運用社會勞動人力資源的模式:
首先在監督面,除地檢署將不定期、全程至執行現場訪視社會勞動人外,社會勞動機構亦須派員協助督核以作為各署評量是否繼續派案之依據。執行之社會勞動人若發現其他勞動人或機構督導有徇私舞弊之嫌者,亦可由單位提供之專線向政風室檢舉。藉由一層層的管理、把關,達到同心圓的理想結構。此外為增進各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學習機會及管理知能,單位亦會定期辦理聯繫暨教育訓練會議,藉由課程之規劃與雙向交流,提昇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成效並建立嚴密之監督平台。
而於執行面上,除傳統交由各社會勞動機構執行最基本之環境清潔等工作外,服務單位另針對各區域不同的人文需求與在地資源,結合當地符合公益性之機構團體,安排各式助益性的專案活動,如環境美化保護、弱勢族群關懷、社會安全維護、文化資源保護……等,使社會勞動之成效,落實於對鄉里的回饋,達成服務社會大眾的目標。如先前關廟區新光里的小黑蚊防治示範區整治專案及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的「社勞手護愛,杏林暖春泥」專案等,都是最佳佐證。
地檢署職司刑罰權之行使,本具社會公益性質,對於目前為眾人所指之酒駕者,除指揮其入監服刑外,社會勞動不啻為另一條充滿光明與自新之路;除給予他們在勞動、汗水中悔過的機會外,更帶進社會服務、親和與友善面向。盼社會大眾能正向看待這套新的制度,並不吝於給點掌聲;各機關若有符合公益的人力需求,亦可向地檢署提出申請;正在執行勞動的朋友們,期許能發揮本身之價值,以不辜負國家的美意。藉由司法機關、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之通力合作,營造一個充滿愛、關懷與活力的健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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