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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改善金門地區停車空間不足之想法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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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64年8月5日頒布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節停車空間之第59條,業已明文規定我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與規範,並於77年1月及7月間相繼增修第59條之1、2,希翼藉由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起造人增設停車空間,以增加都市停車空間,紓解都市停車位不足問題。是以類此停車空間,若建築物所有權人未實際使用或提供停車使用,即屬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使用,為求導正及杜絕停車空間遭違規使用,各地縣市政府實有優先執行專案稽查之必要,以恢復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正常使用。
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之都市計畫,係於民國六十一年發布實施至今,期間金門縣政府雖辦理過三次之通盤檢討,惟金門自二OO一年始成為臺灣政府開放與中國大陸福建試辦之小三通前緣地區,現今透過小三通出境人數已達一千萬人次,設籍金門人數更是高居十一萬人之多,然而,環視過往規劃之都市計畫,實已無法滿足漸趨擴張的都市或聚落之人口的使用,而且,那與庶民息息相關之停車空間,更是捉襟見肘,不敷使用,急需你我關心,希望藉此拋磚引玉喚起相關單位的重視,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關於增加金門地區停車空間,建議如下:
●積極執行領有使用執照或建築令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包含全部公務機關」的專案清查。
●金門縣府應優先將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與主要幹道(8米或12米),增畫為路邊停車格「單側(8米)」或雙側(12米)」,並於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及自然聚落外圍空地,規劃興建立體或地下停車場。
●機關單位之室內(外)停車空間「例如:金沙鎮公所地下停車場」,應規劃對外開放民眾使用。
●金門縣政府「例如:金門縣府中庭停車場或沙美車站前方停車場及汶沙里辦公室前方空地」及所屬機關區域內之法定空地,積極規劃設置為二層或三層高之鋼骨構造的停車空間「*參考臺北市建國高架橋下之二層鋼骨構造的停車空間」。
●積極推動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之都市更新,因為,有效挽救或活化過往老市街及舊商業區商機之方法,便須確實進行建築物之整建維護或更新重建,並且設置充足之停車空間及人民交流廣場,方能促進老市街舊商業區恢復舊時風華與經濟之復甦。
至於,上述建議經金門縣府停車空間專案清查之擅自將「停車空間挪作他用」或「坡道或昇降機已封閉或拆除,肇致停車空間無法停放車輛」等違規情形者,縣府建築主管機關,需掣函命違規行為人限期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手續,倘若屆期未改善或補辦者,當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77條規定處予6萬元罰鍰;若原核准設置坡道構造或昇降機設備已變更者,現況尚無妨礙車輛停放及未減少停車位之數量者,則暫免罰鍰,另外案掣函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酌視個案實際需要,請其提具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或依建築法規定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綜上,回到市中心再發展,已是未來都市發展之必然趨勢,故金門縣府除應積極推行都市更新外,更需具體與前瞻性的擬定執行清查與改善之計畫,期以增加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或自然聚落之停車空間,並紓解其停車位日益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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