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三城區補強停車空間不足之芻議
近期讀到金門新科縣長陳福海於剛上任之際,遂積極前往各單位視察、聽取相關簡報,並前往金城市區內之中正國小,實地了解為解決金城市區長期處於停車空間不足之窘境下,因而,衍生的規畫興建中正國小地下停車場等議題之新聞消息時,著實令筆者對於新科縣長如此重視金門地區停車空間不足之情事,深感敬佩,為何如此說?因為金門地區的都市計畫,係於1972年發布實施至今,期間,金門縣政府雖辦理過三次之通盤檢討,惟自2001年始,金門成為中央政府開放與大陸福建試辦小三通之前緣地區,現今,透過小三通出境人數已達一千萬人次,至於設籍金門人數更是高居12萬人之多。
然而,環視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之都市計畫,著實已無法滿足漸趨擴張的都市或聚落之人口的使用,而且,那與庶民息息相關之停車空間,更是,捉襟見肘,不敷使用,著實亟需金門縣府積極重視,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方能避免金門步上現今臺灣各大都會區之後塵。
筆者前於民國99年6月至102年3月間,有幸擔任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科為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共同解決臺北市內湖及南港科技園區與臺北市各行政區停車位不足之停車空間清查計畫的主持人,如今,端視金門家鄉日益面臨世界各國都市發展之停車空間不足的情事,筆者願拙劣分享相關清查計畫及經驗與淺見如下:
一、法令依據:
為求統一規範我國建築物之施工及設置標準,中央政府於1975年8月5日頒布實施「建築技術規則」,當中,更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節停車空間第五十九條文中,明確訂定停車空間的設置標準與規範,以提高臺閩地區停車空間的數量;惟近年來,臺閩地區的人口,過度集中於都會區,直接造成都市停車空間供需失調,進而,衍生都市及道路之交通安全等問題。中央政府嗣於1988年1月、7月兩度增修第59條之1及之2,希冀透過使用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起造人增設停車空間,以增加都市停車空間,紓解都市區之停車位不足問題。
故類此之停車空間,倘若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確實使用或提供停車使用,即屬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使用,為求導正及杜絕停車空間遭違規使用,各地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實有優先執行專案稽查之必要,期以恢復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正常使用。
二、停車空間執行清查步驟
金門縣府積極執行領有使用執照或建築令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包含全部公務機關」的專案清查:建築物所有權人若未確實使用或提供停車使用,即屬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使用,為求導正及杜絕停車空間遭違規使用,各地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實有優先執行專案稽查之必要,期以,恢復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正常使用。
三、增加停車空間步驟
1.金門縣府應優先將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與主要幹道(8米或12米),增畫為路邊停車格「單側(8米)」或雙側(12米)」,並於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及自然聚落外圍空地與國(中)小運動場下方,規劃興建立體或地下停車場。
2.金門縣府各機關(包含中央政府單位)之室內(外)停車空間應規劃對外開放民眾使用(例如:金沙鎮公所地下停車場)。
3.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區域內之法定空地,積極規劃設置為二層或三層高之鋼骨構造的停車空間(例如:金門縣府中庭停車場或沙美車站前方停車場及汶沙里辦公室前方空地,請參考臺北市建國高架橋下之二層鋼骨構造的停車空間)。
4.金門縣府積極推動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之都市更新,因為有效挽救或活化過往老市街及舊商業區商機之方法,便須確實進行建築物之整建維護或更新重建,並且設置充足之停車空間及人民交流廣場,方能促進老市街舊商業區恢復舊時風華與經濟之復甦。
四、違規停車空間後續處理機制
經金門縣府建築管理機關停車空間專案之執行清查的公私機關,倘若有擅自將「停車空間挪作他用」或「坡道或昇降機已封閉或拆除之情事,因而,肇致停車空間無法停放車輛」等違規情形者,金門縣府建築主管機關,需掣函命違規行為人限期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手續(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倘若屆期未改善或補辦者,當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77條規定處予6萬元罰鍰;若原核准設置坡道構造或昇降機設備已變更者,現況尚無妨礙車輛停放及未減少停車位之數量者,則暫免罰鍰,另案掣函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並酌視個案實際需要,請其提具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或依建築法規定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回到市中心再發展,已是都市發展的趨勢,故金門縣府應積極擬定執行清查與改善之計畫外,更需具體與前瞻性的推行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與自然聚落(使用整建維護方式,非屬拆除重建方法)之都市更新,並增加金門三城區及聚落外之立體或地下停車場的興建,以增加金門三城區(即金城、山外及沙美)與自然聚落的停車空間,進而,有效的紓解金門地區日益停車位不足之問題。
(作者為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前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科停車空間專案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