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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行車的您﹐必須知道的事﹗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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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年瓦特發明改良式蒸汽機之後,人類過往使用馬車、木(帆)船為主之生活型態,快速的邁入現代化,人類之交通運輸工具,更是,普及到以飛機、輪船及汽車為主。是以,綜觀現今世界各地之大都會區內,不無身受汽(機)車無處停車為患,因而,引發諸多交通亂象,有時,還衍生出血淋淋之交通事故,造成許多無辜車輛、人員或家庭之傷亡或財損等情事,著實令人怵目驚心,你我平日看似平靜及習以為常之路口或交通道路,隨著車輛普及,如今,卻是處處充滿危機,著實印證古人云:路口如虎口之諺語!
2014年夏暑傍晚下班返回客居處時,在行駛於每日必經之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下之際,不幸親身遭遇4台車輛追撞在一起之情事(皆被警察開立未保持行車距離之3000元罰單),還好,此事件,僅造成4台車輛外部車體之損壞,並無人員傷亡,著實是不幸中的大幸。然而,較令人心煩的事,即當時筆者只有投保政府規定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並未自己增購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事後已補購買),故筆者未來將面臨之前面第2(車頭及車尾之修理費)或3台車輛(車尾之修理費)之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的保險公司求償,此情事,著實令人神傷,為何當初沒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
故筆者願以實際遭遇者之心情,在此拙分享相關經歷與淺見,就是希冀鄉親們能多加保護自己及避免造成自己或他人之財物損害,並誠摯提出相關建議如下:
1.行車與穿越馬路及路口時,應遵守交通規則。
2.開車不喝酒。
3.開車不超速。
4.養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習慣,以防範追(推)撞到前車。
依據交通道路管理條例規定:車輛行駛時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範追撞或推撞到他人車輛,並避免肇事後被經政單位開立未保持行車距離之交通罰單(高速公路1張:3000元);至於對於肇事責任之釐清,還是要以當地交通事故處理或警政單位之肇責或鑑定報告為準。
5.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打故障燈及拉起手剎車。
6.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下車查看及報警(說明發生地點及有無傷亡人數),並於肇事車輛後100公尺處設立交通事故三角架,以防範後面車輛繼續追(推)撞。
7.交通事故發生後,勇於面對,不要肇事逃逸,並靜待交通警政單位前來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
8.平時確實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每年保險費約:新台幣:1099元):
8.1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僅對發生事故之傷亡者有理賠:
(1)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貳拾萬元整。
(2)每一個人殘廢:最高貳百萬元整。
(3)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貳百萬元整。
8.2對於自己與他人車輛之損害部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沒有設置理賠金額,即修理自己車輛及賠償他人修理車輛費用,要自己負擔。
9.請加保超額責任險(每年保險費約:新台幣:1711元),防範發生意外事故時,擦、追(推)撞到進口高級車輛或千萬跑車,以避免影響個人或家庭經濟。
9.1超額責任險:不含駕駛人。
9.2超額責任險理賠上限:2仟萬元。
10.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死亡(每年保險費約:新台幣:934元。),防範發生意外事故時,造成第三人以上之傷亡賠償,以避免影響個人或家庭經濟。
10.1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死亡:每一個人傷害理賠上限:1百萬。
10.2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上限:2佰萬元。
11.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每年保險費約:新台幣:906元,),防範發生意外事故時,擦、追(推)撞到車輛,需要維修自己及理賠其他車輛之修理費,以避免影響個人或家庭經濟。
11.1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20萬元。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事前的預防,勝於事後的懊惱,希望藉此淺見,喚起鄉親重視交通安全及保護自己生命與財產之安全,並建請中央與地方政府能將超額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死亡與第三人責任險事故財損,納入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範圍內,編訂相關補助投保預算,以增進我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系統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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