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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金酒商標權責無旁貸

發布日期:
作者: 張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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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金門酒廠全名: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酒。是金門縣一家以生產、銷售高粱酒為主的公司,為金門縣政府所有之公營事業,現有組織章程係1998年2月6日金門縣政府(87)府秘字第02196號令發布,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註冊在案,其註冊號為00794068號,商標名稱為金門高粱酒。其設立係於民國41年(西元1952年)國共冷戰時期,政府在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南門城外得寶月泉,因泉水清醇,創立「九龍江酒廠」,又獲金門城鄉賢葉華成等員工釀酒技術的生產,高粱酒質純潔,入喉香甜芬芳,名聞中外。當初政府以鄉賢葉華成的酒坊合作釀造的高粱酒,擴大經濟規模,專業製酒來支援軍隊需求,而成立了金門酒廠,隨著政府英明的政策,鼓勵百姓種植高粱,實施高粱換米,不僅解決居民糧食不足問題,也穩定了酒廠原料來源,之後酒廠規模的擴大與經營績效的提升,不僅逐步與地方經濟結合,也造就龐大的工作機會,降低人口外流。今日金酒的產能不斷提升,盈餘不斷創新,為國家帶來大筆國家稅收,奠定了金門財源的基礎,使得民眾的福祉獲得最好的照顧,金門縣成為全國不舉債,財政健全的縣市,更成為全國最幸福的城市,「金門高粱酒廠」,這個產業與金門的經濟命脈關係密不可分,功亦不可沒。就如金酒的企業標誌所標示之意義功能,包含了使命、願景與經營理念。
如前所述金酒公司創於1952年迄今已60餘載,歷經草創期、發展期、興盛期、轉型期等四個階段。從草創到現今,年營業額屢創新高,2014年已達150餘億元,不僅承擔了金門龐大的財經任務,也成為國家財政賦稅重要的收入,更成了國內的白酒龍頭,進軍大陸與國際酒品市場,可說一路走來,兢兢業業,責任艱鉅。如今,隨著工商實業環境變遷,政府開放私人酒業設立,已有多家民營酒廠在金門地區註冊設廠,生產高粱酒,或有更多的民營高粱酒廠在國內地區設廠生產,部分酒廠多以各種不正競爭方式或仿冒假酒分食金酒市場這塊大餅,所以金酒公司除了應積極加強公司策略,做好管理生產與營銷外,更要嚴峻面對私營酒廠與廣大的消費市場挑戰。無論在經濟價值或社會價值上,對於金酒商標權之保護更為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貳、當前金酒商標所面臨的挑戰
金酒商標近年來不僅在國內具有良好信譽,在兩岸大陸地區,甚至東南亞國家也聲名遠播,投機取巧商人,即千方百計,以層出不窮之方式加以仿冒影射,致使消費大眾發生混同、誤認之情事,廠商信譽亦因之受損,另外國內菸酒民營化之後,諸多的廠商以合法或不正競爭等方式,無論在金門在國內其他地區設廠生產銷售,分食高粱酒之市場大餅,金酒商標亦由原來之市場獨占性,或將成為寡占?也將面臨嚴峻的考驗與挑戰。
一、金酒商標貨真價實卻有挑戰
由於金門地區酒類註冊商頗多,2013年7月4日財政部長於視察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時,即要求該所加強查察私營酒廠稅額。部長除了肯定金酒公司每年對國家財政收入的挹注外,也提醒國人,對於金門地區私營酒廠林立,部分酒廠因設立境外他地,無法課稅,表達他的憂心與看法:部分私營酒廠在金門地區設廠,但卻無實質從事釀酒行為,靠著進口酒液在金門灌裝,沾金酒公司的光,讓外人誤以為私營酒廠出廠的假酒、偽酒的酒品,即是金酒公司酒品,這種作法非但會排擠到金酒公司的營收,衝擊金酒形象,長遠來說更可能影響國家稅賦收入。部長更指出,部分私營酒廠幾乎都是「paper company」,也就是所謂的紙上公司,如果民眾不幸喝到這些冒牌金門出產的假酒、私酒,對金酒公司的形象傷害甚大。他更表示,以金門那麼小的腹地,卻有那麼多的酒廠,實在相當的奇怪,他一眼就看出其中必有問題,他也指示該所同仁,應該聯合其他單位進行實地查察工作,防止假酒、偽酒危害民眾健康,破壞金酒公司商譽,同時健全國家稅賦收入。
 又據金門日報2013年4月12日報導:針對壹週刊不實報導,金酒擬循法律途徑解決,日前壹周刊以聳動報導「金門酒廠為增產遭爆加砂糖助發酵,金門高粱酒是許多人宴會聚餐時的最愛,金門酒廠產量不斷創新,但製酒的高粱和小麥原料卻沒有等比例增加,反而是以成本低廉的砂糖及糖化酉每製成半固態發酵的酒,有欺瞞消費者之嫌。」傷害金酒公司商譽,為捍衛金酒60年經營成果,金酒公司將針對壹周刊的不實指控循法律途徑解決,以破除不實流言,據金酒公司表示:金門高粱酒本來就有固態發酵及半固態發酵兩種生產製程,白金龍是固態發酵,強調口感醇厚,大高酒系列就是半固態發酵酒,基以黃金比例調和固態發酵酒基而成,在發酵過程中,會使用砂糖加以糖化,所以酒質的風味較為甜順,商品區隔很清楚,絕無對消費者任何隱瞞,整體產製過程,完全符合食品衛生及酒類產製相關法令規定。金門酒廠建廠60餘年,戮力於提昇品質,增進顧客滿意度,更以不加酒精、香料,堅持純糧釀造而榮獲大陸「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認證」金酒將持續秉持製酒初衷,繼續為喜好金門高粱酒的消費者釀製純正的好酒。
從以上的媒體報導,以及諸多的侵犯金酒商標權的訴訟案,顯現白酒龍頭的金酒商標雖然貨真價實,卻也正面臨諸多的挑戰。
二、金酒商標正面臨其他品牌之非法掠奪
 金門縣總面積為153.56平方公里,人口至2015年2月底為128477人,就業人口在農業部分20390人,實際高粱產量2014年12月為2194公噸,小麥產量為5967公噸,高粱與小麥之年產量尚無法提供金酒釀造,還必須仰賴從台灣或國外進口高粱等原物料,然登記在金門地區之生產高粱酒廠除金酒公司外,尚有其他民營公司七家,可謂私營酒廠林立,有部分在金門地區設廠,但卻沒有實際從事釀酒行為,從境外進口原料酒在金門灌裝,沾金酒商標之光,讓外人誤以為私營酒廠出廠的假酒、偽酒即是金酒公司酒品。還有從事行銷金酒公司之販賣商,以酒齡較淺之酒,自行改裝酒齡較久之高級酒,以及涉及仿冒商標的廠商,在大陸市場違法行銷高粱酒,以及台灣市場警方經常不斷查出假酒、私酒案,例如2013年6月19日聯合報所報導:金門一家民營酒廠所生產「寶門高粱酒」,由於商標字體與金門高粱酒太過相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定後認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業者被警方依違法商標法罪嫌函送法辦。又2013年5月5日中央社報導:金門一家合法酒廠,委託大陸廈門廠商銷售張貼金酒公司「雙龍標籤」的高粱酒,遭金門警方查獲,依涉嫌違反商標法移送法辦。這家酒廠2005年申請設在金門金湖鎮,2008年3月授權大陸廈門一家酒廠釀酒後,張貼「雙龍」圖樣,行銷廈門,一瓶0.6公升酒精52度的高粱酒釀造成本3元人民幣,市售45元人民幣,而金酒公司外銷大陸0.6公升酒精58度高粱酒在廈門市價220元人民幣。金門縣刑大到酒廠搜查,發現酒廠內堆放5、6個大型塑膠桶內有大批酒糟、一部蒸餾機、一名老婦女作業、滿地蒼蠅,起出印有「金門高粱酒」字樣包裝盒1454個、1瓶扁瓶高粱酒,並傳訊陳姓父子,了解經過後依違反商標法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又據2013年8月9日聯合報報導:高雄一名男子買自合法菸酒商的金門高粱飲用後嘔吐、暈眩,他懷疑是假酒,經送金門酒廠檢驗確定是仿冒品,警方到店搜查,查獲偽造商標的金門高粱58箱,將店家依詐欺等罪移送,警方調查,該批假酒包裝偽造精細,肉眼幾乎無法分辨,必須拿放大鏡放大,紫光燈照射瓶身上龍尾的防偽標籤,才得看出真偽。類似此等案件不勝枚舉,足見金酒商標正面臨其他品牌之非法掠奪與挑戰,觀察這些私營酒廠其主要的手法,除了侵犯商標權外,並利用商標不正競爭及藉用金門地理標示之誤導。
 為了確保社會交易之安全,維護國內外之商譽,應加強商標之保護,以防止商標之侵害,值此商標侵害之方式層出不窮,商業競爭日趨激烈之時代,刁頑商人,輒以不正之手段,利用法律規定之不備,侵犯他人商標權。因此商標之不正競爭,如不適當杜絕,商標無法獲得完善之保護。
 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保護範圍不夠廣泛,考工業先進國家均有擴充商標權保護範圍之趨勢,例如,美國商標法,將不正競爭列入商標權保護範圍,德日亦有不正競爭防止法之制定: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公約以及其他國際公約,亦有不正競爭取締之規定(曾陳汝明 2007:192),該公約第10條2項第2款規定:「凡違反工商業務上誠實習慣之任何競爭行為,均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該條第三項對於應加取締之行為,更具體地予以列舉,凡足使自己廠號,商品或工廠活動,與他人所有者發生混淆之一切行為,或以虛偽之陳述,損害競爭者之廠號、商品或工商活動之信譽者,以及足使公眾對於商品之性質,製造方法、特徵、用途或份量引起誤認之說明或陳述。
 我國尚無不正競爭防止法之制訂,商標法對於不正競爭行為亦未明文加以取締。當事人之行為倘有違公平競爭法則,而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者,應解為得依民法上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之原理以為救濟,按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其受妨害者,或有妨害之虞者,自得依民法767條之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其侵害。
參、金酒商標之保護與救濟
 商標侵害之救濟,自古即依賴法律與道德雙重準繩。羅馬法對侵害他人之商標者,以刑法上之偽造論處,而對消費大眾如有欺矇,則以詐欺罪處罰。商標之使用,在普通法上係一種權利,凡權利受侵害者,自當給予保護,故商標權人得訴請法院加以制裁。在道義上,使用他人商標,剽竊其信譽,以欺騙大眾者,為一種罪惡,應受輿論之譴責。自十九世紀初以來,各國商標制度之體系逐漸形成,商標權之獨占性與排他性愈為顯著,凡依法取得之商標權,即由法律加以保護,如有侵害其專用權者,應予救濟。而商標權人應積極尋找侵害者為誰,對之提起救濟,以避免商標效力因侵害而削弱,致使其顯著性(識別性)沖淡或喪失,並使其廣告作用減損,或因劣質商品品質而牽累其營業信譽,他方面亦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是以負責任之廠商或主管機關對於商標之侵害應主動進行查察,隨時閱覽商標公報並做市場調查,如受侵害,應及時排除之(曾陳明汝2007:121)。至於何謂商標權之侵害,商標權為依商標註冊意義,仍指取得使用權,其主體為註冊人、繼承人、受讓人或合法被授權使用人,由於商標權具有排他的專有使用權,故無法律上之權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權之侵害,均為法所不容許。基於有關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有關物件,附加相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陳列或散布者,亦屬侵害商標之另一種方式,其對原品牌傷害更大更不能小覷。(新商標法第61條2項、81條、6條及82條)。
另外,新商標法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所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文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性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商標侵害之態樣層出不窮,不一而足,惟其概可構成對來源之混淆,商標顯著性(識別性)之沖淡及商標信譽之毀損,並可大體分為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兩種。所謂直接侵害,係指無法律上之權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致使消費者對其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謂。間接侵害則指直接侵害行為之鄰接行為,而有妨害註冊商標功能者而言。例如對以不正手段為商業上之搭便車(Commercial hitch hiking)而竊取他人營業信譽者,亦可藉商標不正競爭之取締,擴大商標保護之範圍。蓋商標之不正競爭,實乃商標侵害之另類態樣。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公約第12條之2及TRIPS(1993年底通過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閉產權協定)第22條均有明文規定應加以取締,美國商標法亦然。
商標權侵害救濟依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可分民事救濟、刑事救濟及公平交易法中之刑事救濟,分述如下:
(一)商標權侵害之民事救濟
(1)侵害除去請求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亦即侵害停止請求權。其侵害須已現實發生,且現仍存。如係過去之侵害,且已發生損害,則屬損害賠償之問題。
(2)侵害防止請求權:商標權人對於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以預防侵害之發生,並加強商標之保護。
(3)損害賠償請求權:商標權人因商標權被侵害所受之損害,得向不法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應證明其實際受有損害,且其所受損害與加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4)銷毀請求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為禁止請求及損害賠償請求時,對於侵害專用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必要之處置。
(5)信譽回復請求權: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有關侵害商標權勝訴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分登載新聞紙公告之,以回復商標權人之營業信譽並使敗訴之被告受輿論之制裁。
(6)著名商標之擴大保護及不正競爭之取締: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惟若仿冒未在我國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之行為非但違反商業道德而具有可責性,且將影響我國國際信譽。此等不正競爭行為亦屬不法行為之一種,故國際立法與國內立法均有取締明文,以擴大著名商標之保護(巴黎公約10條2項:TRIPS 22條:公平交易法20條)。
此外,故意使用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於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以影射其信譽,有致公眾對其表彰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聯想,或有使該著名商標顯著性(識別性)沖淡之危險並減弱其商業信譽之虞者,亦屬不法行為。雖其使用於非競爭關係之商品或服務,然其搭便車(hitch hiking),企圖影射他人信譽之行為亦足構成著名商標權人之損害。
(二)商標權侵害之刑事救濟
(1)使用仿冒註冊商標罪:凡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公平交易法中之刑事救濟:
公平交易法之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俾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仿冒商標之行為,除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而外,亦將使消費者受到混淆、誤認與欺矇,影響交易秩序,甚或發生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是以公平交易法中,對仿冒商標或表徵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除對之得請求民事救濟而外,亦有刑罰之規定。茲簡述如下,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2)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3)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如有上列行為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揭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對此等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若有普通使用方法或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行為者,不在此限。但事業因他事業之行為致其營業、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表徵。
肆、結語:
有關金酒商標權之保護,係法秩序穩定的利基且涉及法律體制與運作管理等問題,吾人發現欲期有效杜絕貪圖近利,做好仿冒商標行為,落實商標權,除健全法律制度外,治本與治標應雙管齊下,全國朝野全面配合,才能解決金酒商標保護問題,穩定市場法律秩序,重建我國商標權的立法目的。
仿冒商標,將影響品質與價格之均衡,乃不法與不道德之行為,除應受輿論之譴責,全民之唾棄而外,在法律上應負民刑事責任,並受行政上吊銷執照,禁止出口等之制裁,仍是法治社會穩定的基礎。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道德,凡任何行為有違消費大眾或商標權人之正當利益,即屬金酒商標權之受侵害,而應加以制止,亦即由法律加以保護,如有侵害其專用權者,應予救濟。而商標權人--金酒公司應積極尋找侵害者為誰,對之提起救濟,包括民事求償,而非如前揭發生金酒商標案,多係警方消極辦案,僅以刑事救濟而已,無法殺雞儆猴,達到法之規範作用,以避免商標效力因侵害而削弱,致使其顯著性(識別性)沖淡或喪失,並使其廣告作用減損,或因劣質商品品質之累損及營業信譽,他方面亦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利益。是以金酒公司應以負責任之廠商或經管機關對於商標之侵害應主動進行查察,隨時閱覽商標公報並做市場調查,如受侵害,應及時排除之;故平時並應招考培養商業法律人才,納入編制,負責商標權保護等事宜。除金酒公司外,金門縣政府財經單位、公平交易單位、消保官、消費保護團體、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以及相關之執行人員,凡與商標權之保護事項有關單位均有責任,共同做好金酒商標之維護。
(本文作者係金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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