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改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最近勞動部拿證交所的「重大訊息」定義,像是太常換財務主管、子公司重整、退票,當作評估企業大量解雇員工的指標。只是面對社會變化快、營收競爭壓力,即使經濟不差,企業為求生存也常裁員,台灣早已對此推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護勞工。
尤其為防止企業用裁員,歧視不同特質、經歷的勞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但筆者發現到,跟「就業服務法」的防制就業歧視項目不同,沒提到性傾向、婚姻、五官、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擔心同性戀、家暴離婚、臉部長相較奇特、曾加入工會的人,可能因個人特質、經歷被裁員。
或許有人會說:性別就包含性傾向、婚姻,容貌就包含五官,有問題嗎?
問題大了,由於司法判決引用法規時,常以法規內容作字面解釋,如法規內容有缺漏,判決就可能違反原本立法意旨。
像是筆者曾聽法官提到,以前民法規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維護家庭倫理;不過很多年前,曾有男人同時跟三個女人結婚,卻因法規只提到「二人」而沒被罰,後來修法就改成「二人以上」字詞。
所以筆者建議修改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跟就業服務法的防制歧視項目相同,除保障不同特質、經歷的勞工權益,有助社會多元發展,也方便就業服務員、民眾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