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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金門縣立體育場特提出澄清

發布日期:
作者: 金門縣立體育場場長許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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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指稱│「罔顧安全!PU跑道未驗收卻辦縣運會主管機關難卸責」一事,金門縣立體育場提出嚴正聲明,強調其中許多不符事實之處,為正視聽,特提出澄清。
有關媒體在報導中的相關陳述:「……。但PU跑道出現脫層隆起之瑕疵,卻未依「行政程序」的「驗收合格」下,及涉險「先行使用」運動場「違章」PU跑道,主管機關帶頭公然違法行為,已為民眾作出最不良示範。」為還原事實真相,金門縣立體育場特別說明如下:
1.「金門縣立體育場田徑場跑道及周邊改善工程」,除了為辦理運動賽會需求外,同時也是為提供金門民眾有一個無毒健康、安全無虞的運動環境,而執行本項改善工程。
依本案工程契約第9條施工管理第7款第2項約定「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及義務。……」又依本場於101年10月8日辦理工程進度檢討會,泉昇營造亦表示全力配合提供金門縣政府辦理第18屆縣運會暨第4屆離島縣聯合運動會使用。
本案工程依契約約定材料試驗合格方可進場施作,於101年5月23日本場所召開之施工協調會中,泉昇營造為利工進,避免因逾期受罰,要求材料全部進場並取樣送驗後即進場舖設跑道,並於101年7月25日提送切結書,切結「取樣後1個月內取得試驗合格報告報監造單位審核,如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範要求,則已施作部份依契約規定挖除重作,未施作部份同意更換合格品並重新查驗,其所造成損失概由本廠(指泉昇營造)負責。」
101年10月8日本場再度召開工程協調會,其結論:「相關試驗報告應於101年10月31日前取得及101年11月5日前取得IAAF國際田徑總會二級認證」。
本工程101年10月11日竣工,101年10月23日辦理初驗,101年11月8日辦理初復驗,現場施做部分尚符契約約定,惟相關試驗報告仍未取得送審,致影響辦理後續正式驗收。
泉昇營造非常清楚金門縣政府舉辦「金門縣第18屆運動會暨第4屆離島運動會」係為金門縣政府重大活動。今造成未辦理正式驗收即先行使用,乃因泉昇營造試驗報告未及時取得及後續試驗報告與契約規定不符所致。
2.依據上述說明,金門縣政府於101年11月15日舉辦運動會,有關PU跑道出現脫層隆起之瑕疵,係於102年5月陸續產生,本場於102年6月依據監造廠商102年5月24日函泉昇營造告知PU跑道已出現脫層隆起之瑕疵,請進場修繕,前述期程完全依據契約約定程序辦理,媒體報導本場未依「行政程序」的「驗收合格」下,及涉險「先行使用」運動場「違章」PU跑道,主管機關帶頭公然違法行為,已為民眾作出最不良示範。這不但期程引用錯誤且與事實明顯不符。
至於相關報導中指述:「施作之工程出現瑕疵,無法驗收,原告泉昇營造依照其101年7月25日簽立之切結書應重新舖設跑道工程,…「由此推論」當時已發現PU有隆起之瑕疵,縣府體育場卻「隱瞞」並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縣運會「先行使用」該「違章」跑道。」
對此,縣立體育場也聲明指出:101年7月25日泉昇營造簽立切結書時,材料雖已陸續進場,惟尚未取樣製作試體送實驗室進行試驗,且還未進場施工,既然尚未施工,可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媒體如何「由此推論」當時已發現PU有隆起之瑕疵?且從報導中,已經看出記者知道跑道於102年5月間出現脫層隆起,又如何推論體育場「隱瞞」並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縣運會「先行使用」該「違章」跑道?這豈不矛盾?
另有關媒體報導在文中指出:「再看看縣府體育場在PU跑道於102年5月間出現脫層隆起後,過了1年半餘,也才以PU跑道「突遭不明挖掘破壞」公告眾所周知,而且縣府體育場早於103年1月16日通知泉昇營造「終止契約」。綜觀該「毀損」事件,既然泉昇營造的小包被處以不起訴,縣府體育場也「放棄」不予「再議」然該公告欄仍就以「突遭不明挖掘破壞」等語,放置廁所旁公告周知,既與「事實」大相逕庭,亦令人不解。」
對於這段報導,體育場也就相關事實說明如下:
1.查泉昇營造曾於102年6月20日函復本場說明並表示PU跑道未出現脫層隆起之瑕疵現象,卻於102年7月17日未經提送相關改善計畫資料即逕行派員進場修補,爾後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歷經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敗訴後又再上訴高等法院,目前仍審理中,前後期間已逾1年5個月。泉昇營造從無表示進場修補之意願及情事。
本工程經本場已於103年1月16日與泉昇營造終止契約並於103年9月2日起由本場接管在案,故非經本場同意泉昇營造不得進場破壞或處理相關PU跑道面層。
金門縣政府於103年12月5日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研擬重新發包事宜,其中討論有關因本工程涉訟部分,證據保全問題之處理原則時,本場說明已委由福建建築師公會辦理現況保存鑑定,並於103年12月1日至現場初勘完成,即將進行現場鑑定。
103年12月15日,本場發現跑道遭不明人士挖掘破壞,本場同仁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這乃本場維護公共設施之基本職責。案經警方調查後得知為泉昇營造指示下包所為,雖然泉昇營造辯稱是要修補而不是要破壞。如前面說明本場與泉昇營造既已終止契約並接管在案且訴訟還在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泉昇營造卻非經同意且毫無顧忌進場挖除跑道隆起部分,我們無從推斷,但其行為,顯然有違常理。
2.……然該公告欄仍就以「突遭不明挖掘破壞」等語,放置廁所旁公告周知,此報導顯有斷章取義,其現場真正之公告為「本田徑場跑道突遭不明挖掘破壞敬請鄉親特別小心請勿靠近避免跌倒遭受身體損傷」特此公告,除廁所旁,其四周均置放,同時被挖掘破壞位置處也放置交通錐,雙重警示鄉親小心,其目的是為提醒並保護鄉親運動之安全而所作之處置。
縣立體育場場長許換生在提出這項聲明時指出,新聞報導貴在事實與真相,該場全體員工,無時不以服務鄉親民眾為首務,個個抱持正心正念努力工作,不僅提供的場館設施都必須要求無毒、健康、永續、效率,同時更努力於打造健康運動島之推動,這一切的努力,絕不能被相關錯誤的報導所一筆抹殺,也希望藉媒體一隅,還原真相,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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