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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警察貪瀆之情形﹗

發布日期:
作者: 陳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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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傳出有員警疑因涉及南部地區複合式電玩貪瀆案,被台南檢調單位持搜索票搜索;又之前宜蘭縣警察局員警曾查獲一家六合彩地下簽賭站,抓到賭場負責人黃姓男子後,藉機掉包簽注單詐賭,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如是案件之發生不僅行為人自身須擔負刑事責任,更嚴重打擊警察之士氣,影響警察整體之廉潔形象。畢竟絕大多數的警察人員均能廉潔自持,惟尚有部分員警未能保持品德操守,步入歧途,致生憾事。
  警察機關甚為重視整飭風紀,並採取各項行政措施,甚至是連坐法之懲處方式,全心致力於內部控制,理論上應該能獲得極為有效之控制,然而為何仍然會有貪瀆事件之發生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入探究的議題,審其原因,可概為以下兩個原因:
  一、外在誘惑因素過多
  警察人員對於民眾或團體擁有甚多干預行政行為之權力,如取締交通違規、對場所的臨檢、對特定路段的路檢以及對違法行為之逮捕等等,與民眾接觸之機會較一般公務員多上許多,且少部分民眾或有可能會提出一定物質上之誘惑,以求脫免行政罰、刑罰等。因此在機會多、誘因多的情況下,少部分員警無法自持致發生貪瀆之憾事。  
  二、內在自控能力較弱
  員警遇有行賄之情形,或因個人心理層面之未甚健全,法治觀念較為薄弱,自我控制能力略有不足等因素,導致無法自我把持,進而收受賄賂;更甚者,極少部分員警主動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不僅個人應受一定之刑事處罰,更嚴重扼傷警察廉潔之形象,毀敗民眾對國家整體公務之信賴。
  為求有效減少發生員警貪瀆事件,個人建議應從下列方法加以著手:
  一、落實勤務蒐證之作為
  員警於執行干預行政行為時,應配備蒐證器材,將取締之程序全數加以記錄,事後,並將上情記載於書類,如此不僅可避免執法爭議,更能確實保障員警及民眾雙方之權益。
  二、減少員警干預行政之作為
  警察目前之協辦業務太多,接觸民眾機會多,面對誘因的機會也隨之提高,且協辦業務其中不乏具有公權力性質之干預行政行為,為使警察工作專業化並減少干預行政之作為,建議應將部分協辦業務還給權責單位,這樣應可減少違法違紀之機會。
  三、訂定干預行政標準作業程序
  促使將警察行政行為訂定標準作業流程,如此不僅可減少新進員警執法之錯誤,更可藉由標準化讓行政行為得以逐一檢視,避免藏汙納垢,減少貪瀆發生之可能性。
  四、加強法紀教育
  雖然警察人員為執法人員,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也有一定程度之認知,然而只有藉由不斷耳提面命,一再提醒,使其從法律層面認知其嚴重性,進而深化到心理層面,達到不敢貪、不願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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