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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言論廣場「依法執行公務何錯之有」後感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建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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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金門日報104.10.13「言論廣場」吳易翰先生大作「依法執行公務何錯之有」,個人持不同見解,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攸關高雄警方追趕無照闖紅燈的兩名短褲妹致撞車釀成一死一重傷慘劇,吳先生認為:「整個源頭要負起責任的其實是騎車的少女和其家長」難道學校就沒有責任嗎?兩名少女才十五歲,心智各方面皆未臻成熟,學校平常教育就要廣為宣導,負起諄諄告誡之責才是。吳文又說:「警方上前盤查屬於正常行為,不可任放違法,少女無照本就不該騎機車」。沒錯,問題是警方不當攔查追車釀禍才是罪魁禍首,不是嗎?這一點個人在FB曾旁徵博引作一番註解。要知道現代的法律是活的,瞬息萬變,每個法官在法律上見解各有不同,否則也不會常常被罵說「法匠」或「恐龍法官」,有些時候,違規和犯罪根本就不相同的兩碼事,難道就可以用盡一切手段予以打擊、排除嗎?要知道現代法律和過往時代最大不同就在於「無罪推定」論,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認定是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無論行、住、坐、臥乃至於生命,都應該要受到保障,不應該任意的被當作是罪犯來對待。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上,警方必須追捕的也只有通緝犯、現行犯及準現行犯而已,單單看到未戴安全帽就像看到槍擊要犯一樣,或用自由心證來認定某某人是「見警即逃,非奸即盜」就進行千里追捕,這種觀念就是現今警察最容易犯的不良通病,是極端不正確的。
當然,交通違規是必須要查辦的,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然而在執行上,像超速的行為,能夠攔下來開單的,就攔下來開單,攔不下來的,就用雷射、雷達測試外加照相存證來取締。這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很清楚,包括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也可以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來告發,又何必要鳴笛緊追不捨或見警即逃就認定可能有犯罪嫌疑,致發生無法彌補的憾事,這對於執法人員(警察)來說,往往得不償失,在法律上也佔不住腳。天下父母心,誰不愛自己的子女,「小妹妹的死家長要負最大責任」及「明知道沒有駕照還讓她上路?不是找死?」並非如吳文所指「明知道」,而是有些血氣方剛,心智懵懂的青少年在好奇心的趨使下,趁父母不注意時偷取機車鑰匙逕行乘騎,這一點加強學校教育尤其重要。
另外本案最沒有同理心的是那位施姓員警PO文:「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簡直一點同理心皆無,死者父親強忍悲痛並請媒體傳達「別再造成他們二度傷害」,如此深明大義,放下仇恨,寬大為懷的不想去追究,否則要是提起訴訟,警方追車以致少女闖紅燈釀禍慘死能脫干係?能保證沒有事嗎?謹在此列舉兩案例好讓執法人員引為殷鑑。2013年新北市陳姓男子遭兩名員警追車,轉彎時摔車死亡,新北地檢認為警方逕行舉發即可,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那兩名員警。同年宜蘭李姓男子駕車躲避警員追查,自撞路樹不治,檢察官認為警員沒有逼車、追撞,予以不起訴,但民事判國賠一百九十二萬元。以上僅係個人淺見,還望各方給予我指教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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