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維護漁民權益據理力爭-實力沒有架勢要有

發布日期:
作者: 余時欽。
點閱率:2,455
字型大小:

日本無視於國際海洋法第121條條文內容,意圖獨佔壟斷海洋資源,逕行將太平洋上的沖之鳥礁稱為島嶼,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填海形成人工島礁,聲稱該礁石周圍兩百海里為其專屬經濟海域,不久前日本海上保安廳據此聲明扣押我國漁船引發爭議,我國政府發布聲明不承認日方獨斷違反國際海洋法之舉。行政院海巡署的「巡護九號」和農委會「漁訓貳號」公務船從高雄港出發,執行為期一個月的護漁巡弋任務。海軍也在三軍統帥馬總統指示下派出一艘巡防艦加入護漁任務,扮演海巡署執法後盾貫徹國家意志。
政府派出海巡署與海軍艦隻,以實際行動護漁令人欣慰,但護漁要有整體全面性規畫持之以恆,不能只是曇花一現五分鐘熱度,在一個月的護漁海上巡弋任務結束後,政府就此偃旗息鼓嗎?難道任由漁民自生自滅不成?切莫對日本心存一廂情願幻想,在攸關自身利益議題,日本縱使和對岸有糾葛,亦不會對我方作出讓步。
解決沖之鳥礁爭議,只有常態性護漁任務還不夠,筆者愚見以為我方不可抱著息事寧人的軟弱態度,相反地應力求凸顯爭議向國際社會宣傳發聲,結合經常到該海域捕魚的其他國家向日本政府施壓,凸顯日本政府欺善怕惡自相矛盾的雙重標準,逼對方上談判桌,正視我國存在,據理力爭維護我國漁民在公海捕魚之合法權利。或如馬英九總統指出,亦可針對沖之鳥礁主權爭議,爭取交付國際仲裁,倘若由我國提出有困難,也可央請我國友邦代提出,爭取交付國際仲裁總比各說各話毫無對話來得理性客觀。
只要是合法的公海捕魚,政府應該力挺我國漁民,保護漁民合法捕魚權益,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職責,除了常態性持之以恆地派遣海巡署與海軍艦隻護漁展現國家實力與意志,更應傾聽漁民心聲,了解他們的需求,這些都是政府必須考慮的配套措施,以期使讓漁民安心捕魚。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