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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探討虐貓行為

發布日期:
作者: 王雅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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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陳姓僑生先後虐殺街貓「大橘子」、「斑斑」,其任意扼殺弱小動物性命之行為,不僅社會大眾所無法容忍,且亦已逾越社會善良風俗。然而這只是人民的一般感情,倘若虐殺街貓的行為不可採,那打死家裡的蟑螂、蚊子,宰殺家禽、家畜,類此行為似乎又屬家常便飯之事,兩者皆屬剝奪生物之生存權,人民的感情卻傾向特定的一邊,標準不一,為免社會大眾無從依循,此際,即需要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為最基本的保護,換言之,也就是需要由法律來規範人民與動物之關係。
  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制定動物保護法,該法明文規定,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經濟動物則係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換句話說,縱使是經濟動物(如雞、鴨、牛、羊等)仍屬動物,若基於經濟利用目的等事由必須宰殺時,仍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任意虐殺動物之行為,如上所述,為國人所無法容忍,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及第2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由上可知,我國禁止對動物做出惡意傷害之行為,違反者依情節,輕微者處以行政罰,嚴重者,則須擔負刑事責任,台大陳姓僑生數次惡意殺貓之行為,顯已觸犯相關法律,實應適時追究其刑責,以收警惕之效。
  為防止流浪動物遭虐殺的情事一再發生,法律僅屬最後一道防線,最重要的是及時喚醒人民對生命教育之重視,秉持「尊重生命,關愛動物」的精神,養成尊重及愛護所有動物的觀念,繼而創造友善動物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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