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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發布日期:
作者: 辛雷達。
點閱率:2,560

各位金門鄉親暨金門體育界先進大家好:
我是金門體育會第五屆至第九屆秘書長辛雷達。日前看到金門體育會現任理事長李金贊先生在網路及金門日報刊登金門體育會第11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延會之道歉啟事,指出這次的延會是會員代表資格,因體育會章程與「人民團體法」抵觸並以這是體育會自民國59年成立以來的積弊來致歉。本人曾為金門體育會一份子,於5月20日及21日兩次與李金贊先生及其何姓工作人員表達抗議「用詞」意見。並請改正是章程的不周或資格認定的程序問題造成延會。並非積弊,避免汙名化了諸前輩,也易引起社會不必要的疑慮。況且本次的延會是出在會員代表資格認定,哪有九點召開理、監事會來審核會員代表資格,十點就進行會員代表大會,違反了15日前完成由理、監事審核規定程序及新、舊會員代表申請入會或取消會籍之認定(違反了會員申請入會及取消會籍須經理、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之規定)。
經查:一、金門體育會章程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侮辱本會會譽者,經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取消會籍,這是會員取消會籍的程序。二、金門體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一條,本會之選舉罷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行政命令與本辦法無牴觸者仍得適用之。這是會員資格的審定依據。第二條,本會之選舉罷免,應由理、監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其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通知其所有會員代表。這是會議程序規定,據此佐證,本人找不出金門體育會章程有何牴觸人民團體法及號稱積弊之所在。反而再再顯出完全是會議程序的瑕疵。陷入為了選舉,操作排除異己,圖利自己之考量。慶幸本次會議真的延會了,若如期完成會議,那才真的造成與人民團體法牴觸,陷會議淪為無效之境。
再說章程有其歷史背景,時勢變遷,有需要,可在其任內召開會員大會之時提出修訂。及今,出問題,罪怪到前朝,有失厚道。責任歸屬就請社會大眾來公評。
在此,本人慎重呼籲,真有積弊,請能依事件提出,該釐清就釐清,該改善就改善,以正視聽。避免造成體育會聲譽被誤解。
時至今日,迫於無奈也只能依樣藉助網路及金門日報,公開說明會議程序應有的流程及會員代表資格審核之爭的真相。打擾到諸位金門體育會先輩及第11屆第一次近200位會員代表之舉,懇請諒解。並懇請繼續熱忱支持體育運動,讓金門體育運動更發光發亮。也藉此向諸位前金門體育會理事長,顏達仁先生、莊水池先生、王異生先生、王漢志先生及金門體育會歷屆理、監事先生小姐、工作伙伴請罪,本人能力有限,工作不力,申訴無效,無法洗刷你我的清白,讓您們蒙受委曲,愧疚再愧疚。辛雷達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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