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休俸給付變革莫變質為分化剝削
退除役軍人終身俸(或退伍金)給付制度變革被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民進黨與蔡政府將如何修法值得關注。
國防部官員先前回答立委質詢時表示,依據總統府和行政院指示,對於軍人終身俸和退休金給付制度變革是由國防部與退輔會分工,現役軍人由國防部負責,退伍軍人部分是由退輔會負責。這個「指示」顯然是把現役軍人與退除役軍人切割處理。以令代法公然破壞國家法制不說,在政治層面上更有分化現役軍人和退除役軍人之嫌值得商榷。
依法論法,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明文規定,退除役軍人其退休俸等給付法令體系主管機關是為國防部。退輔會其職掌只是執行輔導榮民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一般服務照顧等工作,軍人退休俸給付制度法令並非退輔會之責。在退除役軍人給付修法過程中,退輔會充其量只是在政策規劃過程中扮演蒐集退除役軍人意見角色,提供國防部作為修法時的政策諮詢。退輔會若參與已有越俎代庖之嫌於法不合。
日前由國防部草擬的現役軍人退休給付變革修法部分初步草案曝光,將比照美軍退撫制度,以所得替代率五成為起點,每多留一年增加百分之二點五,服役滿四十年,所得替代率達百分之百。
根據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職業軍人服役滿二十年,終身俸所得替代率為八成五,每多服現役一年增加百分之一,但所得替代率上限不得超過九成五。國防部推出的新版本,將服役滿二十年所得替代率降到五成,希望職業軍人繼續留營服務,才能「做得愈久,領得愈多」。
但在執行層面上,這種變革卻未慮及軍職工作內容特性和民間社會上班族,乃至公務員、教師間的差異。軍人必須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終年無休待命備戰,特別是各軍種第一線基層單位領導執行任務的常備軍士官,其智識、經驗、生理狀況和抗壓能力等心理素質必須保持在最佳狀態,但人類生理機能、記憶與學習能力,從卅歲以後便開始退化,換言之職業軍人尤其是常備軍士官生涯黃金期,遠比一般民間社會上班族或公教人員短暫,所以各國軍隊人事法令大多有限階、限齡退伍規定,以期使常備軍(士)官團新陳代謝保持精壯。加以軍中涉及機敏性或某些需要長期培訓造就的專長(如陸軍的步兵、砲兵、裝甲兵),民間社會就業市場並無類似專長的人力需求,恐導致彼等解甲歸田後轉換生涯跑道其專業技能英雄無用武之地影響生計,軍方若無合理的進修教育訓練、薪資報酬等物質待遇、升遷考核獎懲與優厚的退休俸給制度吸引人才,恐難使優秀青年願意選擇這類專長作為軍旅生涯發展志業,長留久用安於其位。
試以一位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新科少尉為例,若從二十二歲起初任官,軍旅生涯必須一路順遂晉升到二級上將,其退休俸所得替代率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況且大多數常備軍士官囿於限齡和最大服役年限規定,根本做不到二十年,對大多數現役軍士官來說,根本看不到吃不到。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所得替代率採用的計算基準為何?是本俸底薪,還是包括年功俸與各種名目加給後的全薪計算?目前退除役軍人支領的終身俸其所得替代率是以本俸計算,不包括各種名目的加給,一旦改採底薪計算,不啻降低退除役軍人終身俸實質所得,勢必損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與現實生計,政府身為雇主不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金科玉律,更是公然毀棄先前對當事人承諾。
筆者以為,國防部不能逃避身為退除役軍人員之退休俸給付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現役軍人」與「退除役軍人」修法時須一併做整體考量無縫接軌。退輔會不宜揣摩上意,因為總統府主導的年改會結論破壞法制。
軍職人員本質上也只是受雇於政府的勞動者,但其工作內容特性與大多數受薪階級有明顯差異,希望政府基於法令安定前提,推動修法宜審慎廣徵博議,才能制訂出務實且能行之久遠的軍人退休給付法令與政策,營造退除役軍人、政府、社會公眾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