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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金門發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之我見

發布日期:
作者: 洪敏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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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所述這次重啟「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的起因,主起始於2017年9月3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在昇恆昌金湖大飯店舉辦「兩岸交流30週年活動~小三通回顧與展望研討會」閉幕時,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曾宣示,為因應金馬地區發展需要,授予該區發展上更大的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特指示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以行政委託方式,請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共同辦理「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因此,近期三個離島縣政府受委後總共在金、馬、澎及台北、台中和高雄辦理了六場次公聽會,期間金門縣政府及旅台鄉親們,在推動金門發展的離島建設條例之修法上,也提供了相當多的智慧與建議。尤其是,金門縣政府在公聽會中所提的五項修正案,期間也取得了許多的共識。同時,修法的方向上也較為務實、可行。
古往今來大則國家、小則地方政府的施政與建設,無不「必須由上而下,有著正確的法令來指導,由下而上,有著強大的民意來支持」,這個國家才能興盛,這個地方才會發展。也就是說,任何層次、種類施政與建設,都必須要嚴遵「戰略指導戰術、戰術指導戰鬥,反之則戰鬥支持戰術、戰術支持戰略」的原則,如此,才有機會來成就一番事業,成敗關鍵之首,仍在於戰略層次之指導。由此觀之,金門地區要能永續的來經營發展成就一番事業。首重在中央層次的指導,而指導中首先必須要有一部符合金門發展需求的「離島建設條例」由上而下,正確的來指導。而若能再加上,現今金門基層有著渴望發展的強大力量,由下而上的來支持。如此,金門要永續的來發展,確實不難。然而機會永遠是留給有準備者,而今適逢推動金門發展引擎「離島建設條例」之修正,而我等熱愛著金門這塊土地者,對於這次「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正,萬萬不可等閒視之,務必集眾人智慧來推動之。為此,筆者對「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金門縣政府的建議增修之五項修正案中,其中的四個提案,提出個人建議增修的內容及說明其增、刪的原由如下:
【】內為個人增加、《》內為個人刪除之文字內容
金門縣政府提案一、建議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二
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依地方政府及學校發展之需求】,專案申請【招收國際(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受學制】、名額、【護理及醫學類】之限制。
上述提案文字內容建議增、刪理由如下:
一、增加【得依地方政府及學校發展之需求】等文字之理由:主在增加地方政府及學校具有對中央行政部門的主動提案權。
二、增加【招收國際(大陸地區) 】等文字之理由:金門地區應該要有國際化的視野,而不要完全的被兩岸化所侷限。因此,在學校招收的境外生中,不僅只有陸生,應該也要有國際(華僑)生。而在台灣地區,除了對陸生會有相關的辦法來規範及限制外。同時,對國際生和華僑生也另訂有辦法,來限制學校的招生名額。所以,金門離島地區理應訂出一套,完全符合地區整體需求和發展的國際(大陸地區) 招生辦法。
三、增加【不受學制限制】等文字之理由:其理由是,僅列「不受招收名額之限制」,若缺學制的表列,則全文過於空洞且不利地區的整體發展。舉例來說,目前少子化大環境中,若國際(大陸地區)赴外留學的學制未加限制,而金門地區學校或其分校中有的學制,地區學校應該沒有拒絕的理由才是。尤其是「金門」素有僑鄉之稱,對於鄉僑子弟(具外國籍者多)的返鄉,金門更是應該要有這份的熱忱和責任。同時,學校也可藉此來充實,逐年空虛的校務發展基金。
四、增加【不受護理及醫學類之限制】等文字之理由:護理及醫學類科系的開設,除了可有效提升地區的醫療水平外,更重要的是「離島地區國際醫療特定區之開辦」若沒有護理及醫學科系的支持,尤其是沒有臨床醫學科系,金門地區發展國際醫療特定區,則必將成為空談。因為根據台灣醫療現況得知,各級醫療院、所中,幾乎只有教學醫院會有機會留得住高端的名醫。而其中的原由,除了教學型醫院可獲取更多的經驗傳承外,更重要的是實習醫師的養成中,若成為正式醫師前均必須通過教學醫院級的評鑑。也因此,在教學醫院的醫師們,相對會比較容易取得、加入優質的醫學資源和研究團隊。所以,教學型醫院的醫師們,在醫術上則將隨著時間增長而成長。反之,則非但進步不大,也將隨著時間增長而退化。由此得知,縱使金門縣府投入再多的經費和資源,地區的醫療院、所,確實都很難留住人才。而留不住高端的醫師,若經長期的惡性循環下,國際醫療特區要在金門落地生根真的很難。
金門縣政府提案三、建議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並得以公司設立。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之名額、醫事人員、外國人士充任董事之比例,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並得以公司設立。
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大陸地區) 】醫事人員之人數或比率,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前項外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不受須領有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上述提案建議增、刪理由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因此,在條文中增列【(大陸地區)】離島國際醫療特定區的開辦才會更為寬廣。且若非華語醫事人員的比例過高,而醫療品質將受限於溝通,如此,對地區醫療品質提升將會大打折扣。當然對國際醫療特定區之開設與經營,也相對的非常不利,因為金門醫療特定區的主要市場和服務對象,應該還是同為華語、文的大陸地區人民。
金門縣政府提案四、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金門、馬祖地區之【用水】、用電及【天然氣】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向大陸地區購買。
上述提案文字內容建議增、刪理由如下:
目前金門地區的【用水】雖已在兩岸行政協商中達成,然為確保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之正當性,在法源中來增列,確實有其必要性。而增列【天然氣】的原因是水、電、氣為現在社會生活中之重要且必需物資,而這些物質除了金門短缺外,未來台灣也一定會更缺,加上遠水救不了近火。所以,金門才應該是會有更佳的理由和機會來向大陸地區購買。更何況清潔能源的有效加入,對於金門低碳島和空氣品質之改善,絕對是有正面之意義和效果。
金門縣政府提案五、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得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離島與大陸地區經貿合作,離島縣政府得擬訂離島與大陸地區【間之兩岸離島】《和平》經貿特區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其辦法,得包括租稅優惠、人力資源、進出口通關及其他關於【兩岸離島】《和平》經貿等必要事項。
前二項之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第11條、第29-1條、第33-2條、第35條、第40條、第95-1條規定之限制。
上述提案文字內容建議增、刪理由如下……
因「經貿特區辦法」應該是要明訂其適用範圍和地區,而「和平」兩字是無法對經貿特區來明訂其範圍和地區。因此,刪除《和平》兩字,建議改成較為具體的【兩岸離島經貿特區辦法】或【兩岸小經貿特區辦法】甚至為【離島自由經貿特區辦法】等均可。如此,也可為「金門國際自由貿易免稅島」先來搭橋、鋪路。因為金門地區在經貿特區辦法之中,所取得相關的租稅優惠(水、電、氣、高粱……等)。同理,基於國際(兩岸)貿易互惠的原則和慣例,則金門也可向對岸提出,原產地金門的牛肉、高粱酒……等,給予租稅上的優惠和減免。尤其是,地區重要經濟命脈的金門高粱酒。因金門高粱酒目前輸往大陸的進口關稅,高達百分之六十幾,若再加上營銷成本,則每瓶高粱酒在大陸地區的售價要為台灣售價的3倍,因此,使得金門高粱酒在大陸的白酒市場上,完全的失去了競爭力。同時,也由於大陸地區抓「假、冒牌酒」非常的不容易。而利字當頭下,更加速了金門高粱在大陸假酒、冒牌酒(百分百高粱釀製,俗稱2號)的嚴重泛濫,也因此,只有爭取大陸地區租稅上的減免,相對的來降低營運成本,這才是金門高粱酒,在大陸地區來打假的最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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