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榮譽縣民制度是該檢討了!
近日聽聞又有某中央駐金服務之公務人員榮調回台,縣長親自授予榮譽縣民證書,並經金門日報篇幅報導,本縣榮譽縣民制度行之有年,經統計縣府迄今已頒授四百餘張榮譽縣民證,依縣政府新修正之「榮譽縣民證作業要點」規定,獲頒一級榮譽縣民者,每年可獲得縣府致贈之三節紀念酒及每日金門日報乙份,且無期限限制,以現今金酒公司獲利能力逐年降低,恐將大幅增加財政支出,加重縣府財政壓力,讓人強烈質疑該筆經費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榮譽縣民禮遇優渥令人稱羨,使人人都想成為「榮譽縣民」,每年可獲得縣府贈致之三節紀念酒,那麼如何才能算得上「榮譽縣民」?如何申請?條件及資格為何呢?查閱縣政府民政處網站「金門縣頒授榮譽縣民證作業要點」,根據該要點第2點及第3點,「具有下列事蹟者,得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致力縣政建設,解決地方困難,有重大貢獻者。
(二)積極協助推動城市外交、開拓經貿合作,確有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在本縣服務期間對地方建設、社會安定、人民福祉,確有重大貢獻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縣府所屬一級機關審查推薦,並檢具推薦表(如附件1)及相關證明文件,簽呈縣長核可並完成榮譽縣民之分級後,移縣府民政處辦理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事宜。本縣各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對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縣府所屬一級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審查推薦。」
按前揭第1至5款規定,符合各款之一者,由縣府一級機關推薦,經簽呈縣長核可後移由民政處頒授榮譽縣民證,該制度等同由縣府自行推薦-核可-授予,全程主導,球員兼裁判,各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雖亦得經一級機關按前開程序辦理審核與推薦,惟知之者甚少,依此規定申請者屈指可數,據悉本縣榮譽縣民制度,取鑒於台省他縣(市)之經驗,本於褒揚善舉,循循善導、改進社會風氣、倡導中華傳統美德之需要,施行之初縣府確實嚴格遴選、舉薦對地區社會、文化、教育等各領域有卓越貢獻之地方士紳或長期服務地區政績斐然之駐金軍公教人員,頒授「榮譽」縣民證,然獲獎人員仍偏重於公部門。是時金門地區剛解除軍事管制,金酒公司未具規模,縣府財政尚不寬裕,故僅授予證書,後金酒公司業績成長,所產「金門高粱酒」享譽國際,營利充盈縣庫,為茲獎勵乃將「榮譽縣民」分做一、二等,並額外授予一等「榮譽縣民」每年三節紀念酒及每日一份金門日報。
據縣府知情人士指出,縣府「榮譽縣民制度」現已淪為中央駐金公務人員或縣府一級首長榮調回台之「臨別餽贈」、官場應酬需要之「表面文章」,歷數獲獎人士,雖不乏有對地區長期服務貢獻之各級公職人員,如法官、檢察官、警官、軍官、中央駐金主官(管)……等,然其中難謂無因職務派任、職場晉升、業務輪調等因素,奉派駐金,在金服務期間短不過數月、長不逾5年,且係領有薪資之執行職務,適任期已屆,奉派或榮調回台,細觀其任內作為,與上開第1至5款對金門地區無私奉獻,有重大貢獻者實「大異其趣」,卻於臨別拜會縣府之際,縣長仍頒授榮譽縣民,意外終身得獲縣府三節紀念品、每日一份金門日報。
台東有陳樹菊阿嬤以一菜販之力,所得投入慈善事業、救助弱勢、投身公益,深獲各界景仰,實為台東之「榮譽縣民」,而金門地區亦有在教育、文化、公益等各方面有卓越貢獻之各界人士,該等人士本著為家鄉奉獻之精神,從未向政府討取「榮譽縣民」此殊榮,以此觀之,實不甚合理。
以「榮譽」加諸於己身者,係對其行為之高度肯定,透過褒揚其對社會之貢獻,藉以發揚人溺己溺之互助精神,其深遠意旨,實非外在物欲可比擬,倘為貪圖外在有形之物、而忘卻自身無形之魂魄,致流於形式,徒為「官場禮遇」,名實不副,實非縣民之幸,是以縣府頒授「榮譽縣民」證應至為慎重,榮譽之名在前,縣民之評論在後,非不可為,為之合理,再三慎之,民脂民膏,取用得法,望縣府深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