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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福建省政府──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

發布日期:
作者: 陳滄江/福建省政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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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陳水扁總統在五二○的就職演說中提到「省政府存廢」問題未來將作考量,內政部蘇嘉全部長也主張:「為落實二級政府,省政府及直轄市制度應廢除:::」最近他又指出,內政部已與行政院溝通,取得增設直轄市共識,政府預定在年底立委選舉後,推動行政區劃法的修法,促成縣市合併,如雲嘉南、高高屏、桃竹苗整合,一併升格為直轄市。在中央方面,行政院近日召開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院長游錫裁示,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確定將由現行卅五個部會,大幅瘦身為廿二個部會,包括十三個部、四個委員會、五個獨立機關。

綜上所述,2006年我國進入制憲階段,省政府及直轄市制度的廢除將是我國憲政改革中必定會觸及的重點,金馬二縣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上,現在雖然仍然屬於福建省政府所轄,但是在實質上,福建省已非自治法人,屬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在地方自治對縣市政府的監督功能其實已是名存實亡,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後,留下來的金馬二縣其定位如何?金馬二縣何去何從?除了金馬人應該關心之外,筆者以為,應該可以就此議題形成公共論壇,廣徵各界意見。

貳、公共論壇論述背景

我國現行之行政區劃,除了台北高雄二院轄市之外,還有台灣省及福建省兩個省政府,其中的福建省政府目前僅管轄金門及連江二縣,金門縣人口約6萬6千人,面積約152平方公里,連江縣人口約8千人,面積僅28.90平方公里,在帳面上,雖然中央給福建省政府每年仍編列有將近22億的預算,但是這些錢都是「過路財神」福建省府必須全額補助金馬二縣,實際員額編制不到四十人的福建省政府,年度預算僅有七千七百多萬而已(其中人事費佔了八成之多)。

立法院在民國1999年1月通過「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暫行條例」與「地方制度法」後,台灣省政府正式邁入「虛級化」,福建省政府則是早在1956年7月即已虛級化,當時中央因應戰時需要,統一戰地軍政指揮,在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福建省政府並未真正被賦予地方自治之權限。

雖然目前省政府仍然是縣市政府的「上級單位」但是現存的省府與縣市政府之定位及其彼此間之關係是有灰色地帶,省府及縣市政府之間的職司,仍有待進一步確立,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未來規範地方制度與地方自治之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事實上福建省政府早已非地方自治法人,而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規定:「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八條也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以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但實際上,因地方制度法與各專業法律並沒有實質授權省政府承辦業務,以目前的福建省府而言其功能性完全遭閹割,其功能形同虛設,就以筆者為例,2001年4月筆者以省府委員身份「監督金酒」,即引發當時兼任金酒董事長的陳水在縣長強烈之對抗,進而爆發金門地區有史以來第一次六百多位金酒員工遊行至省政府的抗爭事件,而省政府「監督地方自治」是否為「適法性之監督」,也曾產生地方自治爭議。

目前中央政府才是實際的縣市政府監督機關,而非省政府,中央各部會在台灣省政府精省作業開始後,便不斷修改各項專業法律,將其中原先法條中有關「本法主管機關,在省市為:::,在縣市為:::」中之「省」加以刪除,從最近金門縣各級單位如消防局、林務所、農試所:::等單位紛紛將原有的「福建省」去除,改以「金門縣」所屬即可看出端倪。

目前中央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業務已不透過省級單位而直接交予縣市政府,這也使原來尚有一些功能性的福建省政府省政業務愈來愈萎縮,省政府除內部行政業務外,缺乏實質權力,未來一旦進入制憲,省府將走向更虛級化甚而被裁撤的方向(黃錦堂,民89)是可以預期的。2006年制憲,中央政府「落實二級政府,廢除直轄市、省政府制度」將會形成主流政策,福建省政府被廢除也會逐漸明朗化,如果這是無可避免的宿命,筆者以為,不管福建省政府目前的功能性如何?目前在整個國家的定位中省府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慎重探討的,至少,他的存廢攸關金馬兩縣七萬多民眾的權益︿這還不包括旅居台灣五十幾萬及客居南洋四十多萬鄉親的權益﹀,相較於原住民而言,政府行政組織設有原住民委員會,人口數僅四十萬不到的原住民,政府每年動輒編列將近九十億的預算,而金門縣擁有70%的自主財源,金門縣府所屬之酒廠每年還要上繳將近30億的稅捐至國庫,陳總統曾說原住民是最弱勢的族群,未來政府制憲,與原住民之關係應朝「國中有國」的國與國關係發展,呂副總統也倡議成立「原住民特區」充分讓原住民自治的構想,那麼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後呢?金馬二縣是棄嬰?還是孤兒?現在來探討廢除福建省政府,改設「金馬特別行政區」應該是一個嚴肅及有創意的議題。

、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可行性分析:

1、從政策面考量

福建省府的存在,由於仍存在上下級政府體制,金門縣政府定位並未釐清,故其自治權限未能相對擴大,影響其組織之調整與發展

目前省府僅編制三室三組,員額不及40人,以現行省府之編制與人力而言,並無能力進行對縣政府之監督(況且省府業務精簡作業仍在持續進行中)。

在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中,福建省政府為金馬二縣政府的監督機關,但就實務面與其他法令規範而言,目前福建省政府對於金馬二縣政府並沒有實質的監督權限,反而福建省政府與金馬二縣政府之間,究竟是否為上下級政府的關係,福建省政府對於金馬二縣政府的監督權限如何,而金馬二縣政府究竟是否隸屬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等問題,至今仍未有效定位,實不利於金馬二縣政府職權功能與組織之調整擴充。

筆者以為,如果未來2006年國家的政策將邁向制憲階段,而行政院的組織改造確定將由現行卅五個部會,大幅瘦身為廿二個部會,包括十三個部、四個委員會、五個獨立機關的大方向不變,在政府行政革新落實三級政府為二級政府的同時,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乃至北高二院轄市的組織架構即將面臨廢除之命運,而福建省政府的原有的功能性及其地位有別於台灣省政府及北高二市,由於福建省政府其歷史地位特殊,同時為兼顧金馬兩縣同胞在廢省以後的權益以及不被有心人士以廢福建省政府即為放棄金馬推動台灣獨立之污衊,成立「金門馬祖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可行的配套方案及政策。

2、從經濟面考量

由於金門馬祖地區因位居軍事要津,有國防安全的考量,幾十年來基於國家安全因素一切建設幾乎與軍事有關,在戰地軍事嚴格管控之下,金馬的經濟建設一直無法順利的展開,在戰地政務時期金馬鄉親全靠十幾萬軍人的消費來謀生糊口。

1992年金馬戰地政務宣佈解除,軍方自金馬大量撤軍,金馬人為了生計不得不轉型發展觀光事業,但是因為金馬目前仍處戰地,軍方仍佔有相當面積的民間私有土地及得天獨厚的觀光景點,因為主客觀的條件不佳以及軍方的限制,再加上其他發展觀光的條件有所欠缺如:相關觀光軟硬體建設不完整、水電資源不穩定、醫療資源不足、都市計畫不周土地無法順利解決、:::金馬地區觀光,開放後僅呈現一兩年短暫的榮景,自1997年以後金馬的觀光業即每下愈況。

對金馬地區而言,由於人口稀少資源匱乏,加上因為實施將近五十年的軍管,金門的基礎建設不足及水電供應困難等因素影響,金馬地區的發展是遠遠落後台灣本島的。

如果未來朝向金馬特區規劃,至少在位階上特區可以提高到部會級層次,其預算之編列可比照原住民及客家委員會,直屬行政院。

金馬目前惟一的利機就是善以運用「離島建設條例」,加速各項基層建設,同時從經濟面考量也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一、落實離島建設條例,全面開放金馬地區所有商品免徵關稅,吸引兩岸消費人潮,刺激經濟交易,貫徹小三通促進金馬地區開發建設之意旨,使金馬民眾與兩岸觀光客都能享有免關稅商品,對離島地區的小型商業交易及觀光產業帶來商機無限。。

二、落實離島開發建設條例,推動金廈(兩馬)經濟圈,吸引台商根留台灣,積極推動並鼓勵台商或管理幹部遷居金馬,並在金馬地區設置台商子弟學校,將「金馬特別行政區」做為台商的後援基地。

三、應用充裕的財政,可加速推動「金馬特別行政區」的重大基層建設,諸如金門大橋、金廈大橋、國際空港的建設。

四、在「金馬特別行政區」廣設加工出口區,以優惠免稅鼓勵台商在金馬特區設廠生產,利用大陸的廉價生產資源輸入金馬地區,結合我國科技技術,創造最大附加價值,同時也可以提高就業率,降低閒置的失業人口。

五、建立兩岸經貿合作機制與運轉,觀光資源之開發、營運與管理。

六、兩岸成立「中立區」完全撤出軍隊,發展共同經濟商圈。

3、從政治面考量

自從政府在2001年1月實施「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即「小三通」,金門地區民眾曾經寄予厚望,「小三通」是依據「離島開發建設條例」立法的,其目的主要是促進離島經濟建設與發展,而陸委會在「小三通」總體評估結果亦指出,開放「小三通」的有利項目之一是可促進離島經濟繁榮,照顧當地民眾日常生活之需要,並促進離島與大陸地區貿易正常化,進而增進兩岸良性互動,有利推動兩岸恢復協商。

而早在小三通實施前不久,金馬二縣坊間提議將金馬地區劃分為特別行政區的民意聲浪曾經喧騰一時,支持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的人士認為,設立特別行政區一方面是為了因應小三通的需要與金馬的特殊位置,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減少行政層級,增加行政效率,政府研考單位也曾經考慮重新調整目前的行政運作方式,將金馬朝向「兩岸緩衝」和平島規劃。

「金馬特別行政區」在兩岸關係的進程中,具有階段性任務,避開兩岸政治議題,初步階段僅具備特區性質,亦即沒有製造功能,只能透過運輸進行貿易,但未來若在台灣本島規劃經貿特區,則將兼具轉運和製造功能。

正由於兩岸遲遲未能重開對等談判,「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同時具有高度戰略意涵,即透過金門離島「小三通」試點階段的兩岸良性互動,朝向建構「金廈共榮圈」、「金廈和平區」「台海和平區」甚至「金馬兩岸經貿營運特區」的基礎。

同時,在兩岸關係上有些政府想做而不敢做的,以及中共方面不敢做而又想做的可以以「金馬特別行政區」與「廈門特別行政區」做對話窗口,我中央政府可以:

一、授權「金馬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陸廈門地區或馬尾地區簽訂類似「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協定。

二、海基會可以依據「複委託制」授權「金馬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陸進行談判,處理民間事務及交流。

三、避免兩岸的「國家定位」爭議,可以透過兩岸的特區政府,進行事務性的協商、貿易協定、法律諮詢與認證。

四、共同打擊罪犯,雙方簽定引渡條例。

4、從法理面考量

行政特區政府定位問題,攸關原來省及縣政府的人事、組織與財政等權限,影響地方發展甚鉅。如果未來行政區劃只是單純朝「廢除省府」,落實「二級政府」廢省後僅存金門馬祖二縣,則對金馬地區而言實無更多之利益,金馬二縣政府的人事權,也顯然大大不如原有之直轄市及省政府;而且縣政府隨同縣長進退之一級首長,在體制上係以機要職任用,與「金馬特別行政區」以政務官員任用之層級不同;同時縣政府隨縣市長進退之首長,其任用名額,也遠遠不如「金馬特別行政區」,同時基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原有之省政府事務官也應該整編納入特別行政區政府機制,繼續為人民服務。

在特別行區政府組織權方面,原有地方制度法賦予縣市政府各自設置不同組織之權,但其規範仍有相當限制,縣市政府設立或調整組織之權力甚為有限,其組織權力仍然缺乏彈性,難以依據地方特色或基層需要建置縣市政府行政單位,也影響地方政府的服務效能,但是設立金馬行政特區則不同,不論將來落實二級政府後的台灣各縣市政府位階如何提升,但其組織權力比之「特別行區政府」還是有所不同,「特別行區政府」直屬行政院,其組織權力當然不同於二級化的縣市政府,「特別行區政府」的區長職等比照部會原委會主委,區長可以出席行政院院會,充分反映金馬地區民意及參與國家重大決策。

5、從財政面考量

再就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權而言,原有之縣政府因層級定位不如直轄市,在財政分配上至今仍明顯居於劣勢,就以金門縣政府為例,雖然金酒公司每年創造了數十億的稅賦上繳中央,但是在統籌分配款、財政收支劃分與重大建設經費分配等等方面,比起原住民及客家委員會,金門縣是遠遠不如的,未來如果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金馬二縣在二級政府機制下與台灣其他二十三縣市政府一樣,其財政未能獨立編列,仍需要與其他縣市政府共同統籌分配,依人口數而言,金馬二縣能分配到的統籌分配款是相對減少,這對金馬二縣的長遠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就整體來說,金馬二縣在層級上提升到部會級層次,其預算自然可以比照原住民委員會,而不致於被矮化,金馬行政特區直屬中央行政院管轄,其預算之編列亦來自行政院,除了原有的自主財源(如金酒營收)、離島建設開發基金的原有預算外,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同於二級化的縣市政府,其預算至少不能低於原住民委員會,準此,設立特別行政區在財政的取得上將會更自主,設立金馬行政特區才會更有其意義。

  6、從議會監督面考量

「金馬特別行政區」在民意監督機構方面設立區議會,由原來的縣議會,改編制為「特別行政區議會」區議會議員席次恢復為小選區制,按選民人口比例分配席次,特別行政區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區議會之層級、員額、預算比照原有北高二直轄市議會之組織架構,特別行政區議員亦為民選產生,任期四年,特別行政區議會行政組織架構因應未來兩岸關係之演變可以做適度之擴充,原有之鄉鎮長及鄉鎮民代表之存廢亦依照其他二級縣市政府之行政組織架構而考量,或改設諮議委員會停辦選舉。

肆、結語

近年來有關「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論述甚多,國內學者也作過不少的相關研究,其中以行政院研考會於2002年6月委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現為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李金振校長所主持進行的學術報告「金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可行性評估」的文獻最有參考價值,而近年來除了「金馬特別行政區」之外,「金門自治區」、「金廈共榮商圈」、「金馬免稅貿易區」、「金馬自治區」以及「金馬自由經貿特區」等議題也經常被學者專家廣泛研究及探討。

三年前,前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對金馬設立特別行政區曾經表示:成立「金馬特別行政區」尚言之過早,但是成立「金馬特別行政區」的構想則是在早年(1995)民進黨的「金馬政策白皮書」中便已被提及的論述,顯而易見「金馬特別行政區」在民進黨的國土規劃政策中是有跡可循的,以目前實施試辦將近四年的「小三通」成效觀之,金馬設立特別行政區在未來兩岸關係一旦逐漸解凍,金馬特別行政區的機制將會扮演兩岸政府間一個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對話平台。

落實二級化政府之後,已無必要在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之間架設一個「省」的監督層級,日後一旦廢除福建省政府,改設「金馬行政特區」,在二級化政府的架構下,「金馬行政特區」的位階應該提昇至與原有的直轄市同等級直屬行政院,目前由於地方政府事權的監督管轄機構尚未釐清,造成中央政府大幅接受省方原有之業務事權,形成權力擴張、資源集中之情形,但卻未能相對地適切擴大。

綜上所述,從人事權、組織權與財政權以及民意監督等層面探討,廢除福建省政府設立符合我國政府再造,建立二級政府之目標之「金馬行政特區」,未來在地方制度改革有其必要。

文獻及書目參考

1.曹校雯,(1999)臺灣省政府組織變革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2.趙永茂,(1997)「縣市政府的組織定位與組織調整」,理論與政策,民國86年夏季號,頁30-42。

3.黃錦堂,(2000)。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台北:翰蘆出版社。

4.江岷欽,(1997)。企業型政府。

5.紀俊臣,(2000)「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與效力定位」,收於翁興利主編,地方政府與政治:前省後的財政自主與地方自治,頁149-208。台北:商鼎出版社,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6.李沃牆,(1998)「從兩岸小三通道金廈共榮圈」,經濟前瞻,p.132~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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