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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二階段憲政改造,廢除福建省政府談金馬二縣定位

發布日期:
作者: 陳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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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陳總統主張的「二階段憲改」主要討論內容有五大方向,包括:第一,到底未來政府體制是需要三權分立,還是五權憲法?第二,要走向總統制還是內閣制;第三,國會改革必須要有那些配套措施;第四,省政府的存廢;第五,包括公民權的制定(是否滿十八歲可以投票?)、募兵制還是徵兵制?勞動權、環境權要不要入憲?憲法要不要設立原住民專章等………有關這其中的第四項「省政府的存廢」問題,在去年︿2004﹀陳水扁總統五二0的就職演說中便已經提到「省政府存廢」問題未來將作考量,內政部蘇嘉全部長也主張:「為落實二級政府,省政府及直轄市制度應廢除……」他又指出,內政部已與行政院溝通,取得增設直轄市共識,未來政府將推動行政區劃法的修法,促成縣市合併,如雲嘉南、高高屏、桃竹苗整合,一併升格為直轄市,朝「區域政府」規劃。在中央方面,前行政院長游錫也在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會中裁示: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確定將由現行卅五個部會,大幅瘦身為廿二個部會,包括十三個部、四個委員會、五個獨立機關。

綜上所述,如果陳水扁總統能在2007年第七屆立法院民進黨立法委員過半數的時候推動我國二階段憲政改革,省政府及直轄市制度的廢除將是我國二階段憲政改革中的重頭戲。

貳、二階段憲改後之金馬定位

現有的金馬二縣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上,現在雖然仍然屬於福建省政府所轄,但是在實質上,福建省早已非自治法人,屬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在地方自治對縣市政府的監督功能其實已是名存實亡,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後,留下來的金馬二縣其定位如何?金馬二縣何去何從?除了金馬人應該關心之外,筆者以為,應該可以就此議題形成公共論壇,廣徵各界意見。

我國現行之行政區劃,除了台北高雄二院轄市之外,還有台灣省及福建省兩個省政府,其中的福建省政府目前僅管轄金門及連江二縣,金門縣縣人口約6萬6千人,面積約152平方公里,連江縣人口約8千人,面積僅28.90平方公里,在帳面上,雖然中央給福建省政府每年仍編列有將近22億的預算,但是這些錢都是「過路財神」福建省府必須全額補助金馬二縣,實際員額編制不到四十人的福建省政府,年度預算僅有七千七百多萬而已(其中人事費佔了八成之多)。

立法院在1999年1月通過「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暫行條例」與「地方制度法」後,台灣省政府正式邁入「虛級化」,福建省政府則是早在1956年7月即已虛級化,當時中央因應戰時需要,統一戰地軍政指揮,在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福建省政府並未真正被賦予地方自治之權限。

雖然目前省政府仍然是縣市政府的「上級單位」但是現存的省府與縣市政府之定位及其彼此間之關係是有灰色地帶,省府及縣市政府之間的職司,仍有待進一步確立,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未來規範地方制度與地方自治之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事實上福建省政府早已非地方自治法人,而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規定:「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八條也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以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但實際上,因地方制度法與各專業法律並沒有實質授權省政府承辦業務,以目前的福建省府而言其功能性完全遭閹割,其功能形同虛設,就以筆者為例,2001年4月筆者以省府委員身份「監督金酒」,即引發當時兼任金酒董事長的陳水在縣長強烈之對抗,進而爆發金門地區有史以來第一次六百多位金酒員工遊行至省政府的抗爭事件,而省政府「監督地方自治」是否為「適法性之監督」,也曾產生地方自治爭議。

目前中央政府才是實際的縣市政府監督機關,而非省政府,中央各部會在台灣省政府精省作業開始後,便不斷修改各項專業法律,將其中原先法條中有關「本法主管機關,在省市為……,在縣市為……」中之「省」加以刪除,從最近金門縣各級單位如消防局、林務所、農試所……等單位紛紛將原有的「福建省」去除,改以「金門縣」所屬即可看出端倪。目前中央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業務已不透過省級單位而直接交予縣市政府,這也使原來尚有一些功能性的福建省政府省政業務愈來愈萎縮,省政府除內部行政業務外,缺乏實質權力,未來一旦進入制憲,省府將走向更虛級化甚而被裁撤的方向(黃錦堂,民89)是可以預期的。2007年推動二階段憲改,中央政府「落實二級政府,廢除直轄市、省政府制度」將會形成主流政策,福建省政府被廢除也會逐漸明朗化,如果這是無可避免的宿命,筆者以為,不管福建省政府目前的功能性如何?目前在整個國家的定位中省府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慎重探討的,至少,他的存廢攸關金馬兩縣七萬多民眾的權益︿這還不包括旅居台灣五十幾萬及客居南洋四十多萬鄉親的權益﹀,相較於原住民而言,政府行政組織設有原住民委員會,人口數僅四十萬不到的原住民,政府每年動輒編列將近九十億的預算,而金門縣擁有70%的自主財源,金門縣府所屬之酒廠每年還要上繳將近30億的稅捐至國庫,陳總統曾說原住民是最弱勢的族群,未來政府制憲,與原住民之關係應朝「國中有國」的國與國關係發展,甚至於考量憲法要不要設立原住民專章,呂副總統也倡議成立「原住民特區」充分讓原住民自治的構想,那麼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後呢?金馬二縣是棄嬰?還是孤兒?現在來探討廢除福建省政府,改設「金馬特別行政區」應該是一個嚴肅及有創意的議題。

參、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可行性分析

一、從政策面考量

福建省府的存在,由於仍存在上下級政府體制,金門縣政府定位並未釐清,故其自治權限未能相對擴大,影響其組織之調整與發展目前省府僅編制三室三組,員額不及40人,以現行省府之編制與人力而言,並無能力進行對縣政府之監督(況且省府業務精簡作業仍在持續進行中)。

在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中,福建省政府為金馬二縣政府的監督機關,但就實務面與其他法令規範而言,目前福建省政府對於金馬二縣政府並沒有實質的監督權限,反而福建省政府與金馬二縣政府之間,究竟是否為上下級政府的關係,福建省政府對於金馬二縣政府的監督權限如何,而金馬二縣政府究竟是否隸屬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等問題,至今仍未有效定位,實不利於金馬二縣政府職權功能與組織之調整擴充。

筆者以為,如果未來2007年國家的政策將邁向二階段修憲,而行政院的組織改造確定將由現行卅五個部會,大幅瘦身為廿二個部會,包括十三個部、四個委員會、五個獨立機關的大方向不變,在政府行政革新落實三級政府為二級政府的同時,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乃至北高二院轄市的組織架構即將面臨廢除之命運,而福建省政府的原有的功能性及其地位有別於台灣省政府及北高二市,由於福建省政府其歷史地位特殊,同時為兼顧金馬兩縣同胞在廢省以後的權益以及不被有心人士以廢福建省政府即為放棄金馬推動台灣獨立之污衊,成立「金馬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可行的配套方案及政策。

二、從經濟面考量

由於金門馬祖地區因位居軍事要津,有國防安全的考量,幾十年來基於國家安全因素一切建設幾乎與軍事有關,在戰地軍事嚴格管控之下,金馬的經濟建設一直無法順利的展開,在戰地政務時期金馬鄉親全靠十幾萬軍人的消費來謀生糊口。

1992年金馬戰地政務宣佈解除,軍方自金馬大量撤軍,金馬人為了生計不得不轉型發展觀光事業,但是因為金馬目前仍處戰地,軍方仍佔有相當面積的民間私有土地及得天獨厚的觀光景點,因為主客觀的條件不佳以及軍方的限制,再加上其他發展觀光的條件有所欠缺如:相關觀光軟硬體建設不完整、水電資源不穩定、醫療資源不足、都市計畫不周土地無法順利解決、……金馬地區觀光,開放後僅呈現一兩年短暫的榮景,自1997年以後金馬的觀光業即每下愈況。

對金馬地區而言,由於人口稀少資源匱乏,加上因為實施將近五十年的軍管,金門的基礎建設不足及水電供應困難等因素影響,金馬地區的發展是遠遠落後台灣本島的。

如果未來朝向金馬特區規劃,至少在位階上特區可以提高到部會級︹至少直轄市︺層次,其預算之編列可比照原住民及客家委員會,直屬行政院。

金馬目前惟一的利基就是善以運用「離島建設條例」,加速各項基層建設,同時從經濟面考量也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一﹀、落實離島建設條例,全面開放金馬地區所有商品免徵關稅,吸引兩岸消費人潮,刺激經濟交易,貫徹小三通促進金馬地區開發建設之意旨,使金馬民眾與兩岸觀光客都能享有免關稅商品,對離島地區的小型商業交易及觀光產業帶來商機無限。

︿二﹀、落實離島開發建設條例,推動金廈(兩馬)經濟圈,吸引台商根留台灣,積極推動並鼓勵台商或管理幹部遷居金馬,並在金馬地區設置台商子弟學校,將「金馬特別行政區」做為台商的後援基地。

︿三﹀、應用充裕的財政,可加速推動「金馬特別行政區」的重大基層建設,諸如金門大橋、金廈大橋、國際空港的建設。

︿四﹀、在「金馬特別行政區」廣設加工出口區,以優惠免稅鼓勵台商在金馬特區設廠生產,利用大陸的廉價生產資源輸入金馬地區,結合我國科技技術,創造最大附加價值,同時也可以提高就業率,降低閒置的失業人口。

︿五﹀、建立兩岸經貿合作機制與運轉,觀光資源之開發、營運與管理。

︿六﹀、兩岸成立「中立區」完全撤出軍隊,發展共同經濟商圈。

︿七﹀、新近,行政院院長謝長廷有「一縣市一旗艦」觀光旅遊建設的構想,金門離島是否依離島建設開發條例的博奕條款開放設立賭場以刺激觀光業帶動經濟發展,值得評估。

三、從政治面考量

自從政府在2001年1月實施「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即「小三通」,金門地區民眾曾經寄予厚望,「小三通」是依據「離島開發建設條例」立法的,其目的主要是促進離島經濟建設與發展,而陸委會在「小三通」總體評估結果亦指出,開放「小三通」的有利項目之一是可促進離島經濟繁榮,照顧當地民眾日常生活之需要,並促進離島與大陸地區貿易正常化,進而增進兩岸良性互動,有利推動兩岸恢復協商。

而早在小三通實施前不久,金馬二縣坊間提議將金馬地區劃分為特別行政區的民意聲浪曾經喧騰一時,支持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的人士認為,設立特別行政區一方面是為了因應小三通的需要與金馬的特殊位置,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減少行政層級,增加行政效率,政府研考單位也曾經考慮重新調整目前的行政運作方式,將金馬朝向「兩岸緩衝」和平島規劃。

「金馬特別行政區」在兩岸關係的進程中,具有階段性任務,避開兩岸政治議題,初步階段僅具備特區性質,亦即沒有製造功能,只能透過運輸進行貿易,但未來若在台灣本島規劃經貿特區,則將兼具轉運和製造功能。

正由於兩岸遲遲未能重開對等談判,「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同時具有高度戰略意涵,即透過金門離島「小三通」試點階段的兩岸良性互動,朝向建構「金廈共榮圈」(李沃牆,1998)、「金馬經貿特區」(崔小茹,2001)「金廈和平區」(羅德水,2000)「台海和平區」甚至「金馬兩岸經貿營運特區」(高孔廉,2000)的基礎。

同時,在兩岸關係上有些政府想做而不敢做的,以及中共方面不敢做而又想做的可以以「金馬特別行政區」與「廈門特別行政區」做對話窗口,我中央政府可以將金馬定位以:

??授權「金馬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陸廈門地區或馬尾地區簽訂類似「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協定。

??海基會可以依據「複委託制」授權「金馬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陸進行談判,處理民間事務及交流。

??避免兩岸的「國家定位」爭議,可以透過兩岸的特區政府,成立金廈民間性質的「區域發展委員會」進行事務性的協商、貿易協定、法律諮詢與認證。

??共同打擊罪犯,雙方簽定引渡條例。

正由於兩岸遲遲未能重開對等談判,「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同時具有高度戰略意涵,即透過金、馬離島「小三通」試點階段的兩岸良性互動,朝向建構「金馬福建和平區」甚至「台海和平區」的基礎。

由此可以看出「金馬特別行政區」在兩岸關係的進程中,實具有階段性任務,即先避開兩岸政治議題,初步階段僅具備特區性質,亦即沒有製造功能,只能透過運輸進行貿易,但未來若在台灣本島規劃經貿特區,則將兼具轉運和製造功能。

四、從法理面考量

行政特區政府定位問題,攸關原來省及縣政府的人事、組織與財政等權限,影響地方發展甚鉅。如果未來行政區劃只是單純朝「廢除省府」,落實「二級政府」廢省後僅存金門馬祖二縣,則對金馬地區而言實無更多之利益,金馬二縣政府的人事權,也顯然大大不如原有之直轄市及省政府;而且縣政府隨同縣長進退之一級首長,在體制上係以機要職任用,與「金馬特別行政區」以政務官員任用之層級不同;同時縣政府隨縣市長進退之首長,其任用名額,也遠遠不如「金馬特別行政區」,同時基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原有之省政府事務官也應該整編納入特別行政區政府機制,繼續為人民服務。

在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權方面,原有地方制度法賦予縣市政府各自設置不同組織之權,但其規範仍有相當限制,縣市政府設立或調整組織之權力甚為有限,其組織權力仍然缺乏彈性,難以依據地方特色或基層需要建置縣市政府行政單位,也影響地方政府的服務效能,但是設立金馬行政特區則不同,不論將來落實二級政府後的台灣各縣市政府位階如何提升,但其組織權力比之「特別行區政府」還是有所不同,「特別行政區政府」直屬行政院,其組織權力當然不同於二級化的縣市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區長職等比照部會,如原民會主委,區長可以出席行政院院會,充分反映金馬地區民意及參與國家重大決策。

五、從財政面考量

再就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權而言,原有之縣政府因層級定位不如直轄市,在財政分配上至今仍明顯居於劣勢,就以金門縣政府為例,雖然金酒公司每年創造了數十億的稅賦上繳中央,但是在統籌分配款、財政收支劃分與重大建設經費分配等等方面,比起原住民及客家委員會,金門縣是遠遠不如的,未來如果福建省政府一旦廢除,台省各縣市進行合併為七至八個直轄市,在二級政府機制下,以金馬二縣的人口、面積與社經條件來與台灣其他直轄市政府比較,其財政如未能獨立編列,仍需要與其他直縣市政府共同統籌分配,依人口數及面積而言,金馬二縣能分配到的統籌分配款是相對減少,這對金馬二縣的長遠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就整體來說,金馬二縣在層級上提升到部會級層次,其預算自然可以比照原住民委員會,而不致於被矮化,金馬行政特區直屬中央行政院管轄,其預算之編列亦來自行政院,除了原有的自主財源(如金酒營收)、離島建設開發基金的原有預算外,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同於二級化的縣市政府,其預算至少不能低於原住民委員會,準此,設立特別行政區在財政的取得上將會更自主,設立金馬行政特區才會更有其意義。

六、從監督面考量

「金馬特別行政區」在民意監督機構方面設立區議會,由原來的縣議會,改編制為「特別行政區議會」區議會議員席次恢復為小選區制,按選民人口比例分配席次,特別行政區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區議會之層級、員額、預算比照原有北高二直轄市議會之組織架構,特別行政區議員亦為民選產生,任期四年,特別行政區議會行政組織架構因應未來兩岸關係之演變可以做適度之擴充,原有之鄉鎮長及鄉鎮民代表之存廢亦依照其他二級縣市政府之行政組織架構而考量,或改設諮議委員會停辦選舉。

肆、金馬特別行政區之行政管理機制

2007年我國一旦進行二階段憲改,改制後的行政組織架構對金馬未來發展有決定性的影響,但如何在現有體制下,提昇行政效率,應是推展金馬特區工作的重點。筆者僅就行政管理的角度,針對設立金馬特別行政區提供數項建言以為酌參:

︿一﹀、中央充分授權,運用幕僚制度

針對特別行政區首長而言,中央應充分授權,並運用幕僚制度,幕僚制度的功用在協助首長瞭解新組織性質、工作分配、政務推行方法,職掌活動、代替首長了解民意及資訊,以為施政之決策依據,輔助特區首長研究各項行政措施,以適應社會變遷,並輔導或代替首長辦理公共關係及大眾溝通的工作。

中央應充分授權予特區首長及區議會組織,盡量充分的給予自治權,以及涉及特區內之部份民生事務之立法權︿比照地方議會之自治管理條例﹀。

特區幕僚部門設置的原因,主要在為特區首長分擔工作,使其能集中精力,從容考慮及處理重要事宜,避免顧此失彼,貽誤要公,因此,幕僚人員的良窳,直接反應了特區首長的施政能力,對行政效率的提昇更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此所以筆者首先建議重視幕僚制度,就金馬現況而言,尤其是咨議性的幕僚單位,應跨越黨派、性別、職位、工作、年齡等界限,網羅各類專才成立正式或非正式的特區政務諮詢組織,隨時提供特區首長正確的施政方向。

︿二﹀、提昇業務部門公務人員的專業素養

金馬二縣礙於人才資源的問題,公務部門人員專業素養不足,長久以來一直為縣民所詬病︿如工務部門因人力資源的流動性過大﹀,其影響所及,不僅使民眾對政府的施政能力及公信力,產生極大的負面作用,公務人員本身亦極可能動輒違法,而人人自危,遇有公務不能解決不是推拖不執行,便是凡事以「請示中央」為由來逃避責任,以致於公文旅行曠日費時行政效率極差致使民意怨聲載道。

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如能制定「特別行政法」,改進原有不合地方的法令,讓公務員有所依據,依法行政將可改善民眾對金馬二縣的行政效率有所改觀。

︿三﹀、善用「專案組織」的功能進行組織文化變革

金馬二縣之公務員系統,近年來雖有年輕一代之公務員加入政府團隊,但是整體公務行政系統仍然傳襲昔日「戰地政務」體制下的文化及心態,政府之執行力及創新觀念仍然非常的保守,此與金馬地區實施長達40年之久的軍管及戰地政務實驗有關,金馬地區之公務員之素質並非不及於台灣,這一種保守的特質及文化正可以藉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置來進行組織文化的變革及改造。

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可以帶動原有官僚體系的變化,而「專案組織」的出現,是由於原來的公務體系組織文化結構無法完成某項功能或目的,因此必須將有關的專家及人員加以組合,為特定的目的而工作。

過往,金馬二縣受限於地方自治的權限,加上公務員普遍存在「戰地政務」心態,公務員人人劃地自限,未能勇於創新及任事,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在行政運作上如能善用專案組織的功能,往往具有意想不到的成效,因為專案組織的任務十分明確,具有彈性,人員更能發揮所長,並可消除各部門間的本位主義,使任務易於達成,此外,專案組織並能訓練通才的管理人員。

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置攸關金馬二縣未來整體發展,無論金馬二縣未來何定位,我們不應忽略民眾所最關心、最切身感受的,是政府能如何有效率的改善生活品質、增加就業機會、落實政經建設、提高民眾所得,而這一切均奠基於政府行政效率之良窳。

事實上,如何提昇行政效率,並無一定的準則,而應依據不同的時、空需求予以調整因應,此所以筆者僅針對現階段可能狀況,就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設置所持之數項淺見,本著一直堅信,澈底的顛覆舊有時期遺留的官僚科層體制,以金馬特別行政區的全新為民服務的新政府,提供民眾優質的服務,以企業型政府(江岷欽,1997)來經營金馬離島,將能使一向停滯為人所詬病的行政效率提昇有所助益。

︿四﹀、特區國際觀,人才本土化

陳總統在倡導二階段憲改即有將主張憲法要不要設立原住民專章之議,相較於原住民及客屬族群,金馬二地之族群人口數,與客屬族群相近,但是長期以來國家之任何政策之制定,如參政權、工作權、生存權,如原住民及客屬族群有其比照部會級的委員會,有其專屬的電視台,金馬二縣比起原住民及客屬族群及待遇是無法相提並論的。

以金門為例,金門自1937年以降,至1993年止,其間因日本佔據、國共征戰,金門地區形成了兩次大規模的移民潮,1937年代金門人遷移至南洋,東南亞地區如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香港、汶萊人數約計為40萬人,1949年至1990年代,金門地區由於爆發八二三砲戰以及國民黨政府在金門實施長達四十多年的「戰地政務」高壓軍事管理,金門年青人在家鄉毫無發展空間,造成這一段時期80%以上的年輕金門人在接受完國中教育後便唯有選擇離鄉背井到台灣繼續求學及就業,人口流失非常嚴重,統計約有50萬左右的金門人目前散居在全台灣各縣市,這一些人因為生存及發展,在台灣學成之後皆因為金門沒有任何發展的空間及機會,大部份都在台灣結婚生子,融入台灣多元的社會落地生根,是以,金馬二縣目前雖然僅有七萬多之人口,但是以旅居台灣本土之人口加上旅居南洋海外之僑民數,據統計有九十幾萬之多,金馬二縣自始以來即以僑鄉著稱。

但是也因為如此,許多優秀的本土人才無法獲得返鄉貢獻所學及服務,人才斷層至為可惜,目前金門優秀的鄉彥博士即有三百多人,分散在台灣科技、學術、財經及政界,如新近遴選台大校長意外落選的工學院長楊永斌即是一代表性的金門鄉賢。

筆者以為,過往因為金門特殊的因素使然,以及缺乏利基使得為數甚多的優秀金門籍人士無法返鄉服務,但是金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其特區架構如朝國際觀本土化的方向來設計,大量延攬學有專精的金門籍本土菁英份子,鼓勵他們返鄉服務,對金門的發展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金馬之所以是目前的金馬,論國民所得,金門為6800美金,連江縣為7300美金,整體而言尚不足台灣地區民眾之一半,究其原因為金馬地區長期以來缺乏國際觀的建設及規劃思維,即便是金馬本土人才再多,亦無誘因促使本土人才返鄉參與離島建設,反觀「金馬特別行政區」一旦落實,在特區國際觀人才本土化的號召下,相信會促使長期對金馬家鄉具有感情的本土人才回流,投入地區的建設團隊貢獻所學,這一些「公共財」將加速金馬地區快速的發展。

伍、結 語

近年來有關「金馬特別行政區」的論述甚多,國內學者也作過不少的相關研究,其中以行政院研考會於2002年6月委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現為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李金振校長所主持進行的學術報告「金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可行性評估」的文獻最有參考價值,而近年來除了「金馬特別行政區」之外,「金門自治區」、「金廈共榮商圈」、「金馬免稅貿易區」、「金馬自治區」以及「金馬自由經貿特區」等議題也經常被學者專家廣泛研究及探討。

三年前,前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對金馬設立特別行政區曾經表示:成立「金馬特別行政區」尚言之過早,但是成立「金馬特別行政區」的構想則是在早年(1995)民進黨的「金馬政策白皮書」中便已被提及的論述,顯而易見「金馬特別行政區」在民進黨的國土規劃政策中是有跡可循的,以目前實施試辦四年多的「小三通」成效觀之,金馬設立特別行政區在未來兩岸關係一旦逐漸解凍,金馬特別行政區的機制將會扮演兩岸政府間一個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對話平台。

落實二級化政府之後,已無必要在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之間架設一個「省」的監督層級,日後一旦廢除福建省政府,改設「金馬行政特區」,在二級化政府的架構下,「金馬行政特區」的位階應該提昇至與原有的直轄市同等級直屬行政院,目前由於地方政府事權的監督管轄機構尚未釐清,造成中央政府大幅接受省方原有之業務事權,形成權力擴張、資源集中之情形,但卻未能相對地適切擴大。

綜上所述,從人事權、組織權與財政權以及民意監督等層面探討,廢除福建省政府設立符合我國政府再造,建立二級政府之目標之「金馬行政特區」,未來在地方制度改革有其必要,筆者認同我國現行的三級政府實有必要透過二階段憲改以行政革新的方式將政府組織改進為扁平化的二級政府,福建省政府的廢除走向歷史是必然的政策,但是筆者也認為,將近100萬的金馬鄉親權益也應該給予重視及維護,至於在廢省之後是否成立「金馬行政特區」,抑或比照原住民或客屬族群成立「事務部或委員會」,攸關國家政策及金馬未來的歷史定位,筆者認為這一個嚴肅的問題可以留待各界討論。

除了「金馬特別行政區」之外,其他學者近年來所倡議成立「金門自治區」、「金廈共榮商圈」、「金馬免稅貿易區」、「金馬自治區」以及「金馬自由經貿特區」等議題,筆者也以為有其一定的參考價值,這一些都可以在二階段憲改時,公開提出來做為公共論壇,廣徵社會意見,或做為國家重大政策政府組織改造的後續研究方向。

陸、文獻及書目參考

1、曹校雯,(1999)臺灣省政府組織變革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2、趙永茂,(1997)「縣市政府的組織定位與組織調整」,理論與政策,民國86年夏季號,頁30-42。

3、黃錦堂,(2000)。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台北:翰蘆出版社。

4、江岷欽,(1997)企業型政府。

5、紀俊臣,(2000)「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與效力定位」,收於翁興利主編,地方政府與政治:前省後的財政自主與地方自治,頁149-208。台北:商鼎出版社,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6、李沃牆,(1998)「從兩岸小三通道金廈共榮圈」,經濟前瞻,p.132~p.138。

7、李沃牆,(2002)從經貿特區到金廈共榮圈",金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可行性實務研討會論文, p.58-59。

8、郭勵誠,崔小茹(2001)金馬經貿特區之可行性探討,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09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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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羅德水,(2000)「『小三通』的背景、現狀與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政策月刊,第61期,頁35-37。

11、劉秋濃,(2003)「小三通」對馬祖經濟前景影響之研究,世新大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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