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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時期金門百姓的生活悲歌

發布日期:
作者: 翁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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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燈火管制:
軍管下的金門,因實施燈火管制,入夜後就是黑漆漆的一片,不准有任何燈光。
民國56年金門大部分地區有電以後,政府於民國59年11月9日頒布「戰鬥警戒時期燈火管制辦法」及同年12月4日頒布「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辦法」,規定所有燈具都要加裝紅黑布做成的雙層燈罩,只留向下照的一小方燈光。
每到夜晚就實施燈火管制,副村長會隨時出勤查看各家戶的燈光有無外洩,有點光源外露,馬上敲門提出警告。
新建的房子要申請驗收,先要經過「照明安全檢查」這關,能通過檢查,取得證明後才准使用。且住戶申請用電,須先檢查燈罩是否皆合乎規定。
在戒嚴時期,避免於夜間行駛時成為共軍攻擊目標,所有車輛大燈的上半部,都要塗上一層黑漆,夜間在濱海道路行駛,還不准打開車燈,怕暴露目標引來砲擊。直至民國77年2月23日,才廢除各型車輛車頭燈半漆黑之規定。
民國77年10月17日,燈火管制規定修正,次要管制區之樓房,才開放准予設置有燈的廣告招牌,惟晚上十時開始宵禁仍須關閉。
七、物資管控:
戰地政務期間,為加強前線戰備,因應自力防衛作戰需求,防止屯積抬價,對易受壟斷之民生物資,如民糧、燃煤、香菸、酒、砂糖、食油、麵粉、煤油、汽油、輕柴油、鍋爐油、火柴、水泥、鋼筋、煤氣等,均經國防部暨經濟部,邀相關中央部會及臺灣省單位,聯合組成「前方物資調節會報」。每年定期集會一次,檢討核定金馬地區需要物資品量,由金門縣政府與臺灣省各供應機構簽訂貸售合約。再由金門物資供應處依需求量,按月統一申貸運抵金門辦理配銷,平價供應。並維持三個月以上安全存量,民間不得擅自臺灣進銷。
米是在戰地政務期間係列為「戰備物資」,為確保戰時儲備物資足量屯儲,依國防部於民國48年4月14日公布之「金門馬祖地區戰時儲備物資管制辦法」規定:各地區戰備物資之屯量,由國防部視地區實際需要核定之,再由各地區物資供應處於貸售物資中推陳換新。
在一切為軍事、一切為戰鬥的考量下,避免戰時遭敵人封鎖,運輸補給困難,其「戰備物資」應維持一定期間的安全存量。
軍管初期,民間所食用的米糧一部分為軍方儲存達一定期限所推陳下來的戰備糧。後期米糧雖由物資供應處申貸進口,但都要經過「戰備米」的洗禮過程,經由新米進倉而舊米出倉的推陳,才會配銷給百姓食用。
戰備米一進倉,少則一年,多則可達二、三年才配售,新米都成了老米,在戰地環境倉儲簡陋,米糧滋長了米蟲,其黃麴毒素值也偏高,然而逆來順受又循規蹈矩的鄉親,還是吃下肚,以「共體時艱」?
那個年代經年累月吃「戰備米」,我們是無知還是資訊不發達?卻不懂「戰備米」對健康潛在風險。之前金門肝癌病例很多,大家都說是吃了「戰備米」的關係,是否真有關聯?留待有心人去追蹤研究。
民國68年8月大米雖由麻布袋包裝改為塑膠袋真空包裝,但還是要戰備推陳。還好78年12月1日,戰地政務委員會訂定「金門地區食米供銷管理暫行規定」,試辦食米開放自由進口三個月,我們才有新米吃。
金門人犧牲健康,吃了30年的「戰備米」,那個年代「食品安全」、「保存期限」的名詞似乎距離金門很遙遠。
八、全民皆兵:
(一)金門自衛隊員:
在兩岸烽火連天,國共軍事對峙緊張的那個年代,大前線金門,全民皆兵,不分男女老少,都納入民防隊任務編組,接受自衛部隊訓練,隨時準備上戰場。
民國45年7月,金馬地區實驗戰地政務開始,國防部即督導金馬兩地加強民眾組訓,整建民防設施。46年國防部頒行「金馬地區各縣民防總隊編組辦法」,開始了金馬地區人民參與軍事防務的歷程。
金門男丁年滿18歲至45歲,須服自衛隊員,擔任防護、軍勤、船舶、醫護等任務。46歲轉編為「預備隊」,直至50歲才正式退役。
金門婦女年滿16歲至35歲、未婚的,編為「婦女隊」,加入「金門民防隊」,接受民防訓練,每個女兵都十八般武藝,包括醫護、射擊、野生訓練、政戰等,都要學習。
而16歲至17歲之男女,以及46歲至50歲體格健壯之男性,則編入「預備隊」。
金門從民國35年11月1日成立「金門縣民眾自衛隊」,凡18歲至45歲的縣民都必須接受軍事訓練,維持冬令治安。民國42年2月11日金門恢復縣治後,改設立「金門縣民防指揮所」,民國46年10月再改設為「民防總隊部」,55年9月又改為「民防指揮部」,60年12月又改為「民防總隊」,62年6月再改為「自衛總隊」,67年1月16日行政院核定為「金門縣民眾自衛總隊」,直到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才裁撤,走入歷史。
金門人從民國35年歷經任務隊、民防隊、到自衛隊員等,其一輩子的青春歲月,都奉獻給國家,為國犧牲的精神何其偉大。
(二)金門戰鬥村:
金門戰鬥村是在戰地政務體制下,所建立的特殊行政體制。
民國57年9月遵奉故總統蔣中正先生「時時備戰,日日求新」訓示,金門建立了戰鬥村的體制,以加強民眾組訓,使人人成為戰鬥員,村村都是戰鬥堡,構成全面制敵的戰爭面,以發揮統合戰力,支援軍隊作戰。
全縣有155個自然村,依戰術需要,視人口、地形、面積、指揮掌握等狀況,併編為73個戰鬥村。在戰鬥村體制下,設自衛區隊,村里長兼任中隊長,而金門除村長外,特設有副村里長專任副中隊長,負責業務。
自民國65年起陸續在12個重要的戰鬥村實施工事整建,以各村既有碉堡為基礎,增建地下坑道,用以連結貫通,如金城民防坑道長2,315公尺、瓊林坑道1,350公尺、盤山坑道683公尺,期「保存戰力於地下,發揚火力於地上」之要求。
金門民眾自衛訓練,依對象及任務需要,區分:幹部訓練、自衛部隊訓練、員工戰鬥隊訓練、學生暑期訓練及專業訓練等項,強化戰鬥技能,達成「人人戰鬥、全面制敵」,以因應戰時之需。
九、沒有人權:
金門於戰地政務時期為鐵腕查禁賭博財物,國防部於民國63年6月3日訂頒之「金門地區肅清賭博實施辦法」,其嚴厲程度,可能是世界上絕無僅有。
按照該辦法的定義,所謂「賭博行為」,凡以各種不同形式,而有財物或籌碼為賭注,博取金錢之輸贏者,均屬之(第二條)。舉凡公教員工涉及賭博事件,一律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且永不錄用;而一般百姓參與賭博或在賭場逗留、把風、放哨者,一經查獲第二次者,則依「金門縣戒嚴時期不良份子管訓辦法」規定,解送金防部「明德班」管訓一至二個月,第三次查獲者則管訓三至五個月。
迨至民國77年7月15日,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才宣布廢止「金門地區肅清賭博實施辦法」,民眾或公教員工涉有賭博者依中央法令處理。
肅清賭博政策之實施,雖有斯時之時空背景因素,但這些單行法令制度的頒行,從人權保障、民眾生活、思想等層面而言,卻值得我們省思。
十、負擔高價油電:
(一)高電價:
金門是離島偏鄉,更是屬於地域弱勢族群。由於立地條件、土地、人口規模的限制,在經濟上難以自立,生活資源匱乏,人民生活清苦,以民國63年為例,平均縣民所得為新臺幣1萬7,151元,為臺灣平均國民所得的52.39%,致造成人口外移。在軍管的戰地政務時期,卻又犧牲民主與自由,政府理當對戰地居民更多的照顧與扶持。但事實不然,斯時金門百姓負擔的電價約高於臺灣二倍,而車輛油料費亦高於臺灣本島。
戰地政務時期,臺灣電力公司不管金門的供電,金門用電,係於民國57年5月1日由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金門縣政府及民間企業組織而成的「福建金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供應。
民國77年4月30日,中央補助差額,金門地區用電降價,幅度平均達41.68%,並溯自元月一日實施,但電價還是高於臺灣。
迨至民國80年2月6日,政府始以為照顧離島民眾,以達電價與臺灣相等之目標,乃經行政院核定,自是年7月1日起,將金電公司委託臺電公司代管經營,其虧損由中央政府專款補貼。
民國81年11月16日,金電公司宣布採用臺電收費標準,再調低電價,降幅40.04%,與77年之降價,兩者合計達81.72%,金門自此始才與臺灣電價相同,可見金門之前電價有多高,百姓負擔沉重。
民國86年為充裕金門電力供量,提升用電品質,促進地方繁榮,復奉行政院核定將金電公司併入臺電公司統一經營管理,虧損由臺電自行吸收,自此金門才真正享有與臺灣同等待遇的電價。金門縣政府並同意將持有之金門電力公司股數3,695萬4,200股,計新臺幣3億6,950萬2,000元,以象徵性有償價格新臺幣一元讓與經濟部。佔比2%之民股則全數無償捐贈。同年7月1日,臺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正式成立。
民國89年3月21日制定之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這是遲來的正義。
(二)高油價:
戰地政務期間,金門所需的汽、柴油,係由金門物資供應處統一申貸進口,民間不得擅自臺灣進銷。其油品運補作業,依行政院71年7月核示原則暨「金馬地區民用汽柴油納入軍油運補作業」規定,由軍方負責協運輸入油槽。
由於在油品的運輸方面,斯時中油僅補助臺灣碼頭裝卸費、海運費等,其餘的油桶、包裝、銷售管理費及耗損等,均由金門縣政府自行吸收,致金門油價一直高於臺灣地區。75年1月1日,為減輕消費者負擔,經向中油公司爭取補助地區油料銷管費用,臺金油料價格才一致。
十一、奇特限制規定:
軍管時期,金門道路雖沒有設紅綠燈,但一條「白標線」,每一位駕駛人行車至白標線時,都會把車停下來,並做到「停、聽、看」再開,比設紅綠燈管用,這應該是「守法的金門」之表現。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杜絕行車事故,確保交通安全秩序,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於民國65年2月5日令頒「金門地區公私有車輛行車安全實施要點」(下簡稱本要點)規定:「駕車由支線進入幹道前,或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圓環,及設有停車再開白標線處,未停車察看行駛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款。
憲警人員執法時,若機車騎士駕車行至「白線」處,不祗應停車,兩腳還需著地,否則視為違規,處新臺幣1,000元罰款
為展現「禮貌的金門」,本要點也規定:「遇有高級長官(插有將星旗)、外賓座車(插有陸軍旗)及車隊時,不禮讓或超車者。」則處新臺幣600元罰款。
本要點有些規定,就今天的時空背景,也許我們無法接受,但誰敢異議?大家見怪不怪。其中本要點規定:「借用他人機車者。」、「燈光未依規定用黑漆蓋三分之二者。」處新臺幣500元罰款。
肆、結語
金門、馬祖兩縣在中華民國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下沒有遺漏任何一段歲月,「壽與國同」見證金馬與中華民國密不可分的歷史地位。回顧實行36年餘威權軍管的戰地政務體制,有著戰爭的血淚,更是一部犧牲庶民基本權利堆疊的生活悲歌史,它們戍守前線,今日臺灣的安定與繁榮,是金馬兩縣犧牲當地百姓諸多基本權利與自由換來的,對臺灣和世界都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與意義。然而有誰感念金馬人民的付出?在「轉型正義」當下,以具體的行動給予應有的肯定與撫慰!
《戰地36-金馬戒嚴民主運動實錄》係由官方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委由資深媒體人陳永富所撰述的,於民國109年11月7日金馬解除戰地政務28周年時出版,是書寫另一頁金馬人民的悲歌。這是官方首次委託民間徵集、彙整戰地政務期間威權統治,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其中部分調查報告,為那段鎖島軍管年代以及戒嚴白色恐怖下人民受害個案留下紀錄,也為曾經風起雲湧的金馬人爭取民主運動留下民間觀點及史錄。然而戰地政務體制下金門百姓的生活悲歌又何止這些。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而為處理二二八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政府亦在民國84年4月7日制定公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而給予受難者賠償金,暨成立基金會辦理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等。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張景森在《戰地36-金馬戒嚴民主運動實錄》薦序中指出:「相較於臺灣的『228事件』,受害人或家屬都已獲得政府道歉,並獲平反恢復名譽及相當的賠償,金門、馬祖軍管戒嚴時期的諸多白色恐怖受害者,至今仍未能完全獲得轉型正義之撫慰及補償。」這的確道出金馬人民的心聲,但我們期待,這不是張景森個人的意見,而是政府的態度。在政府高喊「轉型正義」當下,中央政府應以更為務實、積極的態度與作為,嚴肅面對金馬戰地政務體制下,其軍管戒嚴的歷史與人民生活的悲歌,正視金馬人民的轉型正義課題,給予轉型正義應有的撫慰及補償,並應調查、整理更多金馬軍管期間之史料、真相,修復撫平這些歷史傷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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