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的智慧財產權風險
近期YouTube圈掀起一場商標權紛爭,知名頻道「眾量級CROWD」的商標歸屬問題引發廣泛討論。該商標於2020年由家寧的母親張媽媽註冊,然而,Andy老師聲稱自己也是該品牌的共同創立者,主張該商標的註冊可能涉及不當登記。這起爭議不僅攸關創作者的權益,也映射出商標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界線。
在商業運營中,品牌形象往往是最具價值的資產之一。然而,當品牌是由多人共同創立時,商標是否應歸屬於所有合夥人?《商標法》第37條規定,若商標為多人共同創建,但其中一方未經他人同意便獨自註冊,其他共同創辦人可依據《商標法》第63條主張「權利不當取得」,並在5年內提出撤銷申請。換言之,如果Andy能夠證明自己對「眾量級CROWD」的品牌經營、發展有實質貢獻,則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撤銷該商標。
法院在認定商標歸屬時,通常會考量幾個關鍵因素,包括品牌名稱的創意來源、品牌經營歷程、資金投入比例、商標申請人與品牌經營者的關係等。在此案中,若Andy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他與家寧共同經營該頻道,並長期投入品牌發展,則法院可能認定該商標屬於共同財產,而非單方持有。
此外,根據法院過去對商標權糾紛的判例,若某方僅以法律程序先行註冊商標,而無實際經營該品牌,法院可能會判定其行為為惡意註冊,導致商標權被撤銷。因此,張媽媽是否真正有參與頻道的經營,或只是透過商標註冊來排除其他創辦人的權利,將成為此案的關鍵爭點。
如果商標的註冊涉及惡意排除共同創辦人的權利,那麼該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第63條,並可能導致商標被撤銷?根據《商標法》第63條,若註冊人未經合法授權,單方面取得商標所有權,受害方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在此案中,Andy若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眾量級CROWD」的品牌是雙方共同建立的,他可在商標公告註冊5年內提出撤銷申請,保障自己的權益。
此外,Andy也可依據《民法》第184條提出侵權訴訟,要求返還商標權或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若他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此案中,若Andy能證明張媽媽的商標註冊行為使其失去品牌經營權益,導致財產損失,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然而,法律程序的勝訴關鍵,往往取決於證據的完整性與合理性。在這類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當事人應妥善蒐集相關文件,如品牌經營紀錄、商業合約、財務流向等,來證明自己的權利。此外,若Andy在頻道經營過程中,有使用「眾量級」品牌名稱的相關紀錄,如節目企劃、品牌合作文件或商業交易紀錄,亦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重要佐證。
這起商標爭議不僅是YouTube圈的個案,更是所有創業者應該重視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在合夥創業時,若未事先訂定清楚的股權分配、商標登記與品牌歸屬協議,往往會在未來的發展中埋下法律風險。
創業者應從一開始就確保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清晰,例如透過合約明確規範品牌權利、商標註冊的分配方式,以及股權變更的程序。此外,當企業規模逐漸擴大時,應確保公司的財務透明度,避免因資訊不對稱導致後續爭議。最重要的是,商標註冊應秉持誠信原則,避免利用法律漏洞排除共同創辦人的權益。
「眾量級CROWD」商標爭議是一次警示,提醒所有創作者與創業者,在品牌經營的過程中,應提早規劃智慧財產權策略,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同時,法律制度也應持續完善,以因應新時代的創作模式,確保智慧財產權的公正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