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創意出現在AI生成作品裡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有關美國聯邦地區法官駁回一群作家對臉書母公司Meta的指控。他們控訴Meta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著作來訓練人工智慧系統,侵犯著作權。而舊金山聯邦地區法官在判決中則表示,這些作家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說明Meta的AI會削弱他們作品的市場價值,藉以證明Meta的行為違反美國著作權法。
這是個嚴肅也是有趣的問題。
我首先想到:我從小在漫畫出租店租的書,付的租金,書店老闆違反了著作權嗎?查閱網路的結果,只要該書是正版重製書籍,該出租行為不違反著作權。這便是所謂「權利耗盡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一旦著作權人將作品合法出售,對該實體的控制權就「耗盡」了,買家可以自由轉售或出租。問題是:創意不可以被抄襲,不可以被非法複製,但可以被轉售或出租嗎?各國的法律規範不同。後來,錄影帶出租業興起,不過我想這個行業後續應該有受到管制,盜版的錄影帶、錄音帶不用說了,正版的重製品必定受到發行商權利金的約束。
但是網路時代開始後,數位閱讀與線上授權興起,透過網路來消費的出租行為很難不受到管制了。過去漫畫出租店的老闆只要收我五元,我把書借走,誰也管不著,現在網路出租的金流及租售都是有跡可尋,一切都攤在記錄裡,這個問題又重新浮上了檯面。
平心而論,如果我到圖書館借閱了一本書,我還會想去買這本書嗎?應該不會,除非我要珍藏,而都市人居住空間那麼小,能有多少空間拿來擺書?看過了書,便不會想再買,所以出租店大量購書後反覆出租,本來要買的人都不買了,削弱了原創者的市場報酬,所以出租的確是對於創作者權利的一種掠奪。現在網路時代,閱聽人的消費行為都透過網路進行,交易透明,反而相當程度上保護了原創者的權利。
但是新的問題又來了:搜尋引擎公司為了訓練AI的生成式人工智慧,包山包海地以各類知識餵養智能機器,甚至鸚鵡學舌地模仿歌手嗓音、畫家畫風,說不定以後還有劇本編寫及拍片風格。它這些資料從何而來?當然是從人工智慧研究與開發公司而來,比如Open AI。如果這些AI公司學習後不營利也就罷了,就好像圖書館出借書籍但不收租金,屬於公益性質。問題是既然它學習了知識又用知識去賣錢,那麼該不該算它侵權?Google News使用各地媒體新聞而損害了媒體利益也是類似的問題。
這問題或者也可以打個比方:假使今天有一個絕頂聰明的曠世奇才,一切自學,成就了他在天文、地理、藝術、工程……所有各方面博古通今的知識,然後拿這些知識來賺錢,那麼所有這些知識、藝能的原創者都可以向其或其父母索要權利金?這當中的差異不過是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而已。
所以,或許某日你我的見解或者創作也出現在生成式AI機器的作品中,那麼,你會覺得權利被侵犯了嗎(很難說你會不會是下一個歌手孫燕姿或者漫畫家宮崎駿)?誠如受理此案的舊金山聯邦地區法官所言,企業是在創造出一種往往會嚴重削弱這些作品市場價值的東西,從而嚴重削弱人們以傳統方式創作的動力。我們又該如何看待人工智慧與人類創作之間的競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