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得申請免面談修正規定(自2024年7月29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
﹝整理撰稿:僑訊小組﹞
2024年7月29日起實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雙方育有親生子女。
(二)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一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一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取得正式學位,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六)外國人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取得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之有效外僑居留證。
(七)外國人取得我國有效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國人與泰籍結婚對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得提供申請免面談說明書及相關書面證明,逕洽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第9號櫃檯申請免面談,相關書表如右:https://reurl.cc/Ll1lze
※更多資訊,請洽各駐地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