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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紓困 金門縣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自動延長1年

發布日期:
作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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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營建業者有更充分時間完成建案,避免工程延宕衍生執照失效問題,縣府加速審照並祭出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自動延長一年措施。(縣府提供) 為讓營建業者有更充分時間完成建案,避免工程延宕衍生執照失效問題,縣府加速審照並祭出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自動延長一年措施。(縣府提供)

新冠肺炎疫情重創各行各業,營建產業也不能獨免,為讓業者有更充分時間完成建案,避免工程延宕衍生執照失效問題,縣府祭出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自動延長一年措施。凡建築物於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業者除依建築法規定得申請展延建築期限一年外,並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一年。

縣府建設處指出,金門位處離島,營建材料均仰賴大陸及台灣進口,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影響,全國營建物料供應短缺,包括砂、石、水泥製品、磁磚等建材無法正常供應,價格也受到影響,營建技術性勞工更發生短缺問題。

為協助營建產業紓困,縣府依建築法第53條及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告,凡建築物於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除了業者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一年(以一次為限)外,並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一年,無須另行申請;但經縣府勒令停工且未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建設處表示,依規定自動延長建築期限的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延後始得適用,未申請展期者也得適用。

建設處也進一步說明,縣府為讓業者有更充分的時間完成建案,避免工程延宕而未能於法定建築期限內竣工等情事發生,衍生執照失效問題,特別祭出此一紓困方案,希望能緩解營建產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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