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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起 農業用地移轉 免再附使用證明

發布日期:
作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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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簡政便民再提升,110年起農業用地移轉免再檢附使用分區證明。(照片由金門縣稅務局提供) 金門縣稅務局簡政便民再提升,110年起農業用地移轉免再檢附使用分區證明。(照片由金門縣稅務局提供)

金門縣稅務局簡政便民再提升,110年起農業用地移轉免再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自110年起臨櫃受理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申請案件外,免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農業用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亦免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用地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110年起臨櫃受理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由雙方當事人或由代理人填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正本查對後退回)、土地登記謄本、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除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須附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免再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農業用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亦免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用地證明書。
 金門縣稅務局局長翁自保表示,為落實縣長楊鎮浯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能之施政願景,將全面再檢視各申請案件應附文件,能免則免,減少民眾於各機關間奔波,明年將陸續推動各項措施並主動輔導民眾節稅,希望縣府團隊用心,讓人民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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