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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案重啟調查 原「終身」不聘任改判「4年」

發布日期:
作者: 陳冠霖/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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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金門某國中驚傳有代課老師以強迫或半強迫方式拍攝女學生性感照,受害者將近30人,引發社會譁然。該案在6月底完成調查,決議該教師「終身不得當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並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不過,最近傳出該名老師提出申復,該校重新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且對該師進行終止聘約、議決4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處置,以示警戒」。但是判決從「終身」改判為「4年」,讓受害學生家屬十分不滿。
 針對此案,縣府教育處回應表示,本縣某校於112年4月15日通報疑似師對生之校安性平事件,經該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於112年6月28日完成事實認定及調查報告,惟本案行為人(教師)對處理結果不服,於112年8月9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提起申復。該校隨即組申復審議小組,經審議後認定原調查報告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容有疑義應調查釐清,故該校性平會決議重啟調查,並於112年10月24日完成調查報告,經學校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且對該師進行終止聘約、議決4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處置,以示警戒。
 教育處表示,關於該案重啟調查之結果,經學校調查小組審酌當事人之陳述及所有卷證資料,並分別針對相關人等進行多次訪談與事證交叉比對後,認定本案行為人性騷擾行為成立。然該行為人要求學生換穿清涼衣物之情節雖未達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1款(新法:性平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終身解聘之程度,但已造成學生人格尊嚴之不利影響與學習上之干擾,並斲傷教育人員之聲譽,因此,為確保校園學習環境之友善,該行為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爰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7條、行政罰法第5條、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2款(新法:性平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議決該行為人予以終止聘約且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縣府教育處長孫麗琪表示,學校已將該案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函報教育處,教育處後續將依法召開縣層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嚴加審核校方全案調查程序及懲處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另關於該師之終止聘約,教育處會依法辦理並請學校至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進行通報。
 孫麗琪強調,學校為教育學生之場所,教師在執行職務時一定要遵守專業倫理。後續在預防方面,教育處會持續督導學校在教師進修與親職講座等活動中,加強宣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以善盡學校維護性別正義及校園安全之義務;另對於本案相關學生,也請學校依性平法第25條之規定,持續評估學生之需求並在尊重學生意願的情況下提供心理輔導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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