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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浯事吾聞》 金馬澎離島聯盟建請│ 先行試辦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

發布日期:
作者: 陳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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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廣徵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意見,金馬澎離島聯盟除擬具多條修正條文草案,並建議增訂離島(澎湖、金門及馬祖)人民基本法。
參與離島聯盟的中華金門同鄉會理事長黃獻平指出,為保障離島人民基本權利,促進離島人民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建請增訂離島人民基本法。
該法草案重點包括: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離島事務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政府應依離島環境資源、歷史、戰地遺跡與閩南、閩北文化之特性,策訂離島經濟、文化、觀光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為發展離島經濟,改善離島人民生活,得自大陸地區進口水、電、天然氣及其相關物資,不受兩岸關係條例之限制。前項物資應予免稅。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離島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 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離島人民往來離島與台灣本島間,其交通費政府應予補貼。為確保離島之飛航安全,必要時得以金馬附近的大陸機場作為備援機場。政府應保障離島人民之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離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戰地、閩南、閩北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應予獎勵或補助。
為方便離島人民行使公民權,政府應對離島地區先行試辦不在籍投票。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離島人民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閩南、閩北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為紀念金門古寧頭戰役及台海823砲戰保衛台灣所作之犧牲,政府應分別訂定保衛台灣紀念日、台海和平紀念日。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方面,建議增訂第四條第四項:「為統籌規劃與執行離島相關政務與建設,行政院應設置主管離島政務之專責機關,其組織另以組織法定之。」
增訂第七條第四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原(物)料、機具設備、技術及人力等,得經專案許可自大陸地區輸入,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第九條第八項:「本條例適用地區因公共建設、古蹟或歷史建築需用,得以公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交換以價值相等為原則;如價值不等時得就其超差額部分相互補償。
另建議增訂:「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得先行試辦,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離島地區得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醫療社團法人,不受醫療法等之限制及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等。並增訂「金門、馬祖、澎湖地區之水、電、瓦斯業經營者,得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自大陸地區購置。」等規定,以符發展離島經濟及民生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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