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有地民國卅五年前已建築、居住至今者可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讓售
地區使用國有土地的民眾請注意,國有財產法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通過後,其中新增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該法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指出,台灣光復後土地總登記時,因當時資訊不發達,加上民智未開,多數民眾因不諳法令,對於其所有之土地未申辦登記,而由政府依土地法規定程序登記為國有,而導致喪失所有權;造成民眾長期使用國有土地之案件。茲體恤民情,並兼顧原有登記效力及不動產交易之安定性,對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使用國有土地非公用不動產其供作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給予直接使用人在三年內申請讓售並給予優惠售價的機會。
由於國有土地之讓售價格,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訂定,參考售時之市價計估。基於補救民眾權益,且係對民眾實際建築、居住使用部分辦理讓售,故規定核准讓售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依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至超過部分則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計估,並得以分戶分割方式辦理讓售。
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強調,地區雖已有安輔條例開放申請登記,但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或逾期不及申請,如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者,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