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訂所屬機關工程監督作業要點
縣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徵選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提升地區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及施工監造品質,特別訂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監督作業要點」,並要求各單位自即日起,除已辦理委託之工程案外,對尚未發包及施建中之工程案件,均應依照要點辦理。
縣府指出,根據過去的經驗,部分公共工程從一開始的評估、規劃到監造、施工,往往受限於承辦單位的人力及專業能力不足,整個工程讓包商牽著走,進而引發外界對工程品質的質疑。為了從根本解決問題,特別訂定該項「公共工程監督作業要點」。要點中規定,縣府暨所屬機關、構辦理預算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公共工程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都應依照該要點辦理。包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徵選作業、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報告、發包文件及監造計畫書等審核,以及施工中的工程品質查核,均由縣府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的相關法令,組成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負責辦理,並設置「工程監督(工)團」之專案組織,由查核小組執行秘書督導辦理審核與查核工作。
實際審核與查核工作方面,從一開始的「徵選技術服務廠商階段」,「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基本設計階段」,「細部設計階段」,「工程發包階段」,均要求承辦單位提具相關文件,送查核小組辦理審核。
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公共工程,則區分開工前階段、施工查核、工程變更設計等三階段,均要求相關單位提送資料,以便審查。
縣府指出,該項要點對工程各階段均訂有詳盡流程,也要求駐地監造及工地負責人填具調查表,以便隨時掌握監工及工地施工狀況,種種規定的主要用意都在協助工程承辦單位嚴格把關,希望各相關單位務必依據要點辦理,有任何問題也可向工務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