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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舉辦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示說明會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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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舉辦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示說明會 縣府昨舉辦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示說明會

金門縣政府昨日舉辦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示說明會,由交通部觀光局課長吳勉勤為二十五家旅館業者介紹法令,他並表示,將輔導金門優良旅館參加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

這項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示說明會,昨日上午十時假縣府第二會議室舉行,計有地區二十五家合法旅館業者代表參加。縣府觀光局指出,目前地區合法旅館計有26家(其中海洋旅館停業),本次換發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者,既有合法旅館二十五家完成申請作業。

交通部觀光局課長吳勉勤為旅館業者介紹法令,他指出,旅館業管理規則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實行,依該規則第四條規定,經營旅館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有關既有旅館換發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作業,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應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全部完成換發作業。

縣府觀光局指出,依該規則規定旅館業應將旅館業登記證、專用標識分別掛置於門廳及營業場所外部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經受停止或廢止登記之處分者,應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另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遺失或毀損應向該局申請變更或補換發。

觀光局表示,依規定,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及客房價格,報請縣府備查,並應將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需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有關旅館業其他相關規定,應依規定辦理,縣府於旅館稽查時也將列為查察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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