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嶼鄉代會著手審議鄉公所提案
烈嶼鄉民代表會第八屆第四次定期大會昨日進行審議鄉公所提案,「烈嶼鄉九十三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金門縣烈嶼鄉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均在完成二讀後,逕付三讀。
烈嶼鄉代會昨日上午的議程繼續進行上次會議議決案執行情形報告,並審議通過「烈嶼鄉九十二年度總決算」第一讀會、「烈嶼鄉九十三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第一讀會、暨審議通過「金門縣烈嶼鄉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第一讀會。會議由主席林長耕主持、副主席林榮堯、代表方水萬、蔡福明、陳秀治等,均出席與會。鄉公所則由鄉長林金量率同秘書呂合成、及各課室主管等列席說明。在上次會議議決案執行情形的報告中由民政、建設、清潔隊三個單位向大會提出說明。接者進行鄉公所提案第一讀會的審議,三項提案均順利完成一讀會審議,逕付二讀。
下午的議程進行「烈嶼鄉九十三年度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第二讀會、歲入預算追加四、三一七、○○○元,歲出預算追加三、九七二、○○○元,歲入歲出餘絀數三四五、○○○元。歲入來源主要為稅課收入三四五、○○○元、縣府補助收入三、九七二、○○○元。歲出支出項目為環境保護支出三、九七二、○○○元。照原案二讀通過,逕付三讀。
接者進行「金門縣烈嶼鄉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第二讀會審議,順利完成九條條文之審議,並照原案通過,逕付三讀,全部條文為:
金門縣烈嶼鄉課徵環境清潔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為加強本鄉環境維護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鄉之環境衛生,維護居民健康,確保環境整潔、美觀及環保之鄉美譽,特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為進入本鄉之自然人。但設籍本縣之居民、現役軍人,得免課徵。
代徵人為政府營運交通船及大小金門旅遊船運公司業者。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烈嶼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清潔維護稅委託金門縣稅捐稽徵處代徵。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之課徵年限為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應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辦理。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課稅以人為單位,凡進入本鄉之自然人,每人應繳交清潔維護臨時稅課(以下簡稱清潔維護稅)新台幣二○元;其代徵事項與費用由本所與金門縣稅捐稽徵處會商訂之。
第六條:中央各部會局室及各縣巿鄉鎮公所因公務需要且有公函或證明文件須進入本鄉執行公務者得免課稅。
第七條:清潔維護稅收取後成立專款專戶,其稅收用途由本所統籌運用於環保工作業務維護;其用途如下:
一、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所需之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維修所需之費用。
二、從事環境清潔改善工作人員所需用具、用品。
三、辦理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宣導及淨山、淨灘等活動。
四、協助環保整體工作業務所需之勞務費用。
五、其它有關本鄉環保整體工作執行所需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環境改善工作所需之相關機具、設備、車輛之費用,採購後應列入公務機關財產管理。
第八條:清潔維護稅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相關規定辦理。本專戶結束時,如有剩餘款應解繳鄉庫。
第九條: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俟奉核定後由本所訂定日期公告之。
明日的議程將進行基層建設考察,上午排定考察林湖村,下午考察黃埔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