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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農民購置農機即起受理農友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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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農會執行九十三年度補助農民購置農機計畫,即日起受理農民申請購置農機補助,縣農會歡迎地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戶,並有意願接受補助者,於本(七)月十五日前上班時間內,逕向縣農會推廣課登記,洽詢電話為三二七三二五。

為改善地區農村勞力老化及人畜力之不足,降低生產成本,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益,並加速推行農業機械化作業,由縣府主辦,金門縣農會與金門縣農機代耕業職業工會執行,金門縣農試所、各鄉鎮公所協辦的這項補助。其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戶(小農戶優先受理登記採購,如有剩餘機型再開放集團栽培班及產銷班員登記採購)。而五年內已受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至於該項補助相關規定,縣農會指出,就將歷年補助情形列表比較,以新(小)農戶或補助額較少者優先補助為主,並限於今年十二月五日前採購驗收完畢,逾期不再受理補助。同一機種五年內已接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另為避免冒名頂替事情發生,凡經抽籤決定後,無正當理由而自行棄權者,停止該戶爾後各項農機補助六年(由農會建立檔案列管,確實執行)。

關於農機補助款申請程序,應於本月十五日前上班時間向該會推廣課登記,電話:327325。該計畫開放小農戶優先登記採購,若有剩餘機型再開放集團栽培班班員登記採購,機型種類。接受補助之農民,應於廠商交貨時開具統一發票,統一發票應開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填明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引擎號碼、加蓋銀貨兩訖、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含出廠證明文件(外國製機種需檢附原廠出廠證),送金門縣農會辦理查驗。至於查驗審核方面,將由金門縣農會、鄉鎮公所、金門農試所組成查驗小組實地查驗。查驗小組應於接到申請農機補助案件後,一星期內前往查驗(並配合拍照存檔以利管理);核對購買人姓名、地址、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馬力等是否符合規定、且所購買農機是否為新品等。經查驗後,一週內應將查驗記錄及補助款申請表送本會核撥補助款;另補助大型農機(包括: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藥車、大型聯合收穫機)需檢具農機使用證及完成農機號牌掛牌,始撥款補助,否則將不予以補助。

關於其他應注意事項,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農機必需為新品,否則不予以補助,查驗人員如有違規,應嚴加處分。補助農具以自營為主不得兼營勞務營利行為,如有違規情形發生將不予以補助。本計畫執行期間,農會得視各種類農機具實際申請情形及需要報請金門縣政府同意後調整補助機種及台數。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農民不得虛報或套購,且三年內不得轉賣(如有特殊情形應報該會核准),如有不實情事,接受補助之農友,應退還補助款及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接受停止今後一切補助之處分。

為鼓勵農友轉作,本年度新興農特產品及蔬果等農機具補助金額約為總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一般傳統高粱、小麥等農機具補助金額約為總價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不等。補助農戶需配合相關單位抽查農機具補助及使用情形。經查驗符合規定之農民,請將出廠證明文件(外國製機種需檢附原廠出廠證明)、或村里長證明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機使用證及農機號牌。

為配合交通部規劃農用大型農機行駛道路,本計畫所補助大型農機具(包括: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噴藥車、大型聯合收穫機);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農機號牌及農機使用證,並由縣農會統一製作核發農機號牌及掛牌事宜,以利用農機行駛道路之識別與管理,若未依規定者將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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