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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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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婦幼保護您專線113;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應撥緊急救援電話11○。以避免長期飽受施暴,勇敢走出寬廣的人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民事保護令也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全面施行。就因為有民事保護令的施行,才能達到立法目的的促進家庭和諧,和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許多人或許還是對於民事保護令制度不太瞭解,其實,這項制度最重要特色,在於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命令他(她)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至於家暴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專線:080-000-600),在各縣市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而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有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協助診療及驗傷、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加害人追蹤輔導轉介、問題諮詢協助、其他和家庭暴力有關的服務。

什麼是家庭暴力?金門地方法院指出,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至於什麼是民事保護令?金門地方法院也指出,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並可以分為民事通常保護令、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三種。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而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由警察負責執行(但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護令就主張無效。

金門地方法院並表示,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至於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呢?金門地方法院表示,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至於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而民事通常保護令,則以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提供使用。

金門縣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諮詢專線:三七三○○○,緊急救援報案電話:金門縣警察局(110)、金門縣警察局刑警隊(082-325652)、金城警察所(082-325549)、金湖警察所(082-332559)、金寧警察所(082-324420)、金沙警察所(082-352260)、烈嶼警察所(082-362110)、金門縣立醫院(082-332546轉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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