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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農委會特別訂定獎勵輔導計畫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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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補充漁船之漁業勞力,特別訂定有「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漁筏、舢舨或未滿十噸之特定漁業漁船,並完成受僱報備登記有案之前四百人,且符合規定資格者,得辦理受僱報備登記。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對外公告辦理「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受僱報備登記。登記期間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逕向金門區漁會辦理登記。至於公告事項為: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補充漁船之漁業勞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獎勵金之資格與名額: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漁筏、舢舨或未滿十噸之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除外),並完成受僱報備登記有案之前四百人。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辦理受僱報備登記:(一)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初次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之漁船船員手冊。(二)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未曾受僱上漁船工作,並持有有效漁船船員手冊。(三)申請人是否受僱應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登載為準。

三、受僱報備登記期間,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金門縣政府於受僱報備登記期限屆滿前登記額滿時,得隨時公告停止受理報備登記。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金門區漁會辦理受僱報備登記:(一)漁船船員手冊。(二)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依本計畫提供上船工作機會之船主,每艘舢舨及未滿十二公尺漁筏不得超過二人,十二公尺以上漁筏及未滿十噸漁船,不得超過四人。船主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已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三)受僱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四)漁船船員異動申請書(初次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免附)。

五、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一)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核發獎勵金:1、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一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四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2、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一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二)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三)受僱上漁船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四)申請人受僱上漁船工作且符合第一項申請獎勵金條件,如欲繼續受僱上漁船工作,申請下次獎勵金者,得重新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再次申領核發獎勵金。

申請人應於登記期間內逕向金門區漁會辦理登記,欲索取計畫詳細內容、文件請洽金門區漁會(082)333627或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漁牧課(082)325099,或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網http://www.fa.gov.tw/(漁業法規|最新消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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